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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藏武器判囚上訴被駁回 官:刑期無明顯過重

政事

兩男涉藏武器判囚上訴被駁回 官:刑期無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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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藏武器判囚上訴被駁回 官:刑期無明顯過重

2020年08月06日 11:36 最後更新:11:50

二人維持各監禁8個月的判處。

去年7月27日元朗集會遊行當晚,兩男涉藏有伸縮警棍、雷射筆、丫叉、鋼珠,兩男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囚八個月。二人上周就刑期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今於高等法院宣讀判詞,裁定裁判官的判處無原則上犯錯,刑期也非明顯過重,故駁回二人的判刑上訴,維持各監禁8個月的判處。

法官黃崇厚今於高等法院宣讀判詞。資料圖片

法官黃崇厚今於高等法院宣讀判詞。資料圖片

兩名申請人為網上銷售員翁偉成(26歲)及軟件開發東主朱梓雲(24歲),翁於2019年7月27日晚上管有一‍支伸縮警棍和一‍支鐳射筆,朱則管有一‍支彈叉和一‍包鋼珠。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指出,雖然以當時的社會氣氛、在元朗曾發生的事情、現場情況、和申請人理解的集會目的而言,預期集會會出現使用武力的狀況,並非不合情理,但問題是並非每個人都會帶備武器。而攜帶警棍的翁穿戴著整套裝備,可見翁在有需要時付諸武力的心意不會微小,翁則曾指他在自衛時是會使用鐳射筆,便意味著翁如有需要便會用鐳射筆來攻擊他人。黃官認為裁判官採用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重,又考慮翁承認控罪給予他1/3刑期扣減亦為恰當。就朱攜有一支丫叉及百多粒鋼珠一事,黃官亦認為裁判官採用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重。

翁偉成(左)及朱俊愷(右)。資料圖片

翁偉成(左)及朱俊愷(右)。資料圖片

申請方曾提出法庭應考慮朱初犯,又有參與義務社會工作及慈善工作等「正面良好品格」的行為,可考慮進一步刑期扣減。黃官雖同意定罪者如證明其正面良好品格,法庭於判刑時可以考慮因這因素予以額外寬減,但黃官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隻字不提朱的善行,只是忽略交待其思路而已。黃官考慮朱的正面良好品格,以及後裁判官已為朱給予他1/3的認罪扣減,不認為情況足以令黃官行使權力減刑。

賽馬會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不當言論,遭紀律研訊會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她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出局長錯誤裁定其行為不當,革職決定過分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革職決定。申請人一方在高等法院陳詞指,涉案帖文遠遠未達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局方詮釋無法成立,革職懲罰更不相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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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譚玉芬的代表律師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指出申請人在無關教育工作的私人帳戶發表個人想法,帖文不公開,帳戶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與KOL意見領袖情況不同,申請人所表達之想法關乎公益,若此屬行為不當而革職,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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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認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可讓人民釋放民憤,以免轉化成暴力,言論自由亦屬基本人權需要保障,只可在有必要時設限,而且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範圍,政府有責任證明設限之必要,然而紀律研訊會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向法庭存檔誓詞時才披露革職理據。

申請人的帖文旨在嘲諷及宣洩,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高,涉案帖文遠遠未達門檻,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分干預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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