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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失敗者教成功者 美國你不面紅嗎?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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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失敗者教成功者 美國你不面紅嗎?

2020年09月03日 19:35 最後更新:09月05日 10:49

香港的全民檢測計進行了3天,已發現6宗陽性個案,當中4宗是康復者出院後復陽的個案。檢測計劃開始找出潛在帶病毒者,切斷傳播鏈,減少社區傳播的風險。

不過美國就來加把口唱衰香港。美國亞太助理國務卿史達偉(David Stilwell)周三在國務院簡報會上,被問到香港推行社區普及檢測計劃。他說,香港人有理由對全民檢測存有顧慮,因為香港人對中共存在顧慮,這涉及到中國收集信息的問題,回溯以往有所謂的職業訓練中心和維吾爾族拘禁營,有大規模基因檢測,卻以健康檢查的幌子收集維族人的DNA,有此先例下,香港人確應感到憂慮。

美國把香港的檢測,拉到「中國收集信息」,再拉到「在維吾爾族拘禁營收集維族人的DNA」。美國人把防疫問題這樣政治化,難怪「他們防疫是全世界最成功,新冠死亡率全世界最低」(特朗普語)。美國這個世界第一,真是實至名歸,希望她可以繼續保持下去。

就美國對香港檢測的評價,還可以有些回應:

第一,沒有港人的DNA會被收集保存。美國亞太助理國務卿史達偉的邏輯鏈條第一步就斷掉,之後的推論不理真假也不能成立。香港全民檢測的資料只在特區政府手裏,內地協助香港做化驗的人員只看到樣本管子上的條碼,不知道任何個人資料。而特區政府的化驗資料過一段時間就會銷毁,根本不存在香港或中國內地收集保存DNA的問題,不要上綱上線。

第二,把抗疫問題政治化是低智行為。史達偉把香港的抗疫問題政治化,如今已是很多美國人的通病,他的大大大老細特朗普,就天天做這種事。特朗普透過那種「北韓式吹水」,講到美國最幸福,已成功令美國人愈來愈不重視抗疫問題。

更低智的東西天天在網上吹。今年3月12日,有個美國醫生托馬斯·科萬(Thomas Cowan)發布一條短片,聲稱新冠病毒是由5G帶來的,因為病毒是中毒細胞的廢物,而5G的電磁場會令細胞中毒。他說非洲沒有5G,所以非洲沒有新冠肺炎患者;武漢是全球首個商用5G的城市,所以首先大規模爆發了新冠肺炎。這條短片在美國網上瘋傳。

當然,這位美國醫生說的全是廢話,但特朗普把美國人引導到極其反對中國領先的5G技術,他們受政治偏見影響,說「5G帶來新冠病毒」,就有很多美國人相信了。

第三,低智地抗疫要付出代價。美國至今有629萬人感染新冠肺炎,全球最多,死亡19萬人,同樣全球之冠。若你說美國有3.3億人本身人口也多,可以用另一個同基數的計法,每100萬人口當中,美國有18801人確診,比全球平均數3327人多很多。每100萬人口當中美國有568人死於新冠肺炎,相比全球平均數111人,也高出很多。美國為其胡胡塗塗地政治化抗疫,付出沉重的人命代價。

而中國只有9萬人確診,4734人死亡。中國每100萬人口當中,只有65確診,美國確診是中國的289倍。中國每100萬人中,只有3.4人死亡,美國是中國的167倍。兩國抗疫成績比較,可說是雲泥之別。

如今美國對中國、對香港抗疫指指點點,如同一個高考不合格的學生,教一個7科5**的狀元讀書,你夠資格嗎?美國抗疫一敗塗地,就是因為把抗疫政治化,你還用失敗的東西來教我,想我死多點人嗎?美國真是不面紅吧?

盧永雄

政府從刪除了教科書內香港政制是「三權分立」的內容,修正了過去的誤解,亦引起一些爭議。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政府,說政府有關的說法「可笑及不尊重司法機關」。他認為三權分立是「普通法下的重要憲制原則。」看完郭榮鏗的講法,我也覺得十分可笑。可以試試從不同層次講述三權分立的問題。

第一、三權分立vs議會至上。在同一級的政府,講三權分立的問題,是說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是否分立。這要從17世紀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講起,他最膾炙人口是「社會契約論」,講述個人融入政治社會是透過一個相互同意的訂立契約過程,而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自獨立,產生權力制衡。洛克的學說再經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發揚光大,其著作《論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孟德斯鳩把三權分立推到極致,認為是保障國家繁榮穩定和人民生活自由的重要條件。他認為如果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一個人或一個官廳之手,就沒有自由可言。

不過,西方各地民主制度的發展,並不純粹依從孟德斯鳩的理論,大體上衍生出兩種形態,一種是類似美國的制度,是較典型的三權分立,總統和議會各自經獨立選舉產生,它們有權力提名和任命法官,但基本上不能影響法庭上的審判。     

另一種是英國的制度,三權並不分立。我當年讀憲法學的時候,我的英國老師很清楚地告訴我們,香港的司法制度跟從英國憲制,而英國憲制正好不是三權分立。老師解釋,英國的「西敏寺政治模式」,是典型的「議會至上」體制,由立法議會內多數黨領袖自動出任首相,行政和立法兩個組織完全重疊,以確保兩個機構能夠合作無間。由於兩權融合,對法院的影響亦比較大。

在英國體制的三權當中,議會權力至上,不受任何約束,即使是現屆議會也不可以約束將來的議會。例如現屆議會通過了法律限制英國未來議會的某種權力,未來的議會只要立一條新法,便可以把舊法廢掉。

講到這裏,相信大家已知道我為什麼說郭榮鏗的講法實在可笑,因為他說「三權分立是普通法的重要憲制原則」。然而,普通法系國家有不同的憲制,有英國制,有美國制,而香港依循的英國制,正正不是三權分立的憲制模式。如果我們覺得英式民主制和美式民主制同樣民主,就證明了三權需要有制衡,但不一定要完全分立。至此,相信大家也知道,我們一直所講的三權分立,是比較側重講行政和立法權力,而不是司法權。

第二、香港是一個行政主導的政體。香港的憲制由《基本法》劃定,在《基本法》起草期間,亦已很清楚地講明香港的憲制原則。1987年中國領導人鄧小平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地指出:「香港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不能搞三權分立。」《基本法》的政制設計,就是秉承鄧小平的思想,這也是立法的原意。

《基本法》大體上保留了殖民時代的「行政主導模式」,改變的是行政長官及立法議會透過選舉產生。在法院方面,將以往由英國樞密院控制的終審權,下放到香港的終審法院,從這個意義來說,香港回歸之後,法院的權力比殖民地時代大得多。

香港法院過去不時講三權分立,其實不符合《基本法》的憲制設計,但中央可能不希望經常釋法,只好隻眼開、隻眼閉。結果大家就把三權分立當成金科玉律。現在也是時候去糾正這個錯誤。

三、地方及中央政府的關係。當三權分立涉及兩級政府的時候,下級政府的三權一定服膺於中央權力之下。香港的行政長官有兩個身份,一個是這個地方的行政首長,另一個是中央的代表。所以,香港各級法院的法官都是由一個委員會推薦,然後由行政長官任命,這體現了中央對香港司法機關的任命的權力。地方三權全部要服膺於中央。

結論是香港的三權並非分立,但無損司法獨立。三權有互相制衡,也有互相合作。法院擁有的司法獨立特色,是獨立的審判權,即是說法院審案時不受立法會或者行政長官干預。過去有退任的行政長官最後被法庭判罪收監,就知道法院有多獨立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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