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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洗腦的工作紙,充份說明了問題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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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洗腦的工作紙,充份說明了問題

2020年10月07日 19:13 最後更新:19:21

一名九龍塘宣道小學的教師,被教育局指他在教學時有計劃宣揚港獨信息,以「嚴重專業失德」為理由,取消其教師註冊資格。事件引起教協等組織大力反駁,又說要支持該名教師進行司法覆核。

教育局周二召開記者會,詳細交代該老師被釘牌的理據。教育局副秘書長陳蕭淑芬指涉事老師的相關課程,合共用了85分鐘討論港獨,詳細介紹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的宗旨和政綱,又要求學生舉手表態是否支持港獨,並在課堂上批評特區政府「運用社團條例施加黨禁」,教育局的結論是該名教師有計劃地散播港獨信息。

來自教育界的立法會議員葉建聯反駁,指教育局的判斷主要依靠書面資料,忽視實際情況,忽略當中包括數十分鐘的播片時間,以及讓學生完成工作紙的時間。

聽完雙方的論述,關鍵還是要客觀看看相關的小學五年級課堂,究竟做了什麼事情。這節課堂總長兩小時,課程的主題本來是言論自由,但最後變成主要討論港獨。課堂上睇了香港電台《鏗鏘集》「觸不到的紅線」一集,結合當時陳浩天因鼓吹「港獨」最後入獄出的思考題。教師用了50分鐘時間透過《社團條例》帶出香港民族黨,然後討論港獨議題。在總結部分有35分鐘時間討論港獨、藏獨、疆獨、台獨等分裂國土的議題,然後由學生在堂上完成工作紙。

學生做的工作紙。

學生做的工作紙。

網上流傳著該校學生所做的相關工作紙,我認為這是比較客觀的證據,可一覽無遺地見到該教師的教學設計,以及對學生的思想的具體影響。工作紙的題目為《不能逾越的紅線》,題目本身已經很有導向性。當中第二條問題:「根據影片內容,提出香港獨立的原因是什麼?」在網上流傳的工作紙上,學生給出的答案有5個:1.因為有(大陸人)不文明的行為,例如:不排隊、隨地大小便等等;2. 日用品短缺,太多水費;3. 香港自由被蠶食;4. 中方無法兌現2017普選行政長官承諾,為普選設下很多限制;5. 西環操控選舉,使立法會失去應有功能。不知道學生看的影片內容,但看完這條問題和答案,可以見到影片應該是一面倒地傳播中國的負面訊息給學生,單向地傳導支持香港獨立的種種理據。

第三題:「第55屆金馬獎頒獎典禮中,獲最佳記錄片獎的《我們的青春,在台灣》(太陽花學運紀錄片)的台灣導演傅榆,說了什麼而觸動大陸誓要保持領土完整的神經?」學生答案是:「希望我們的國家可以以真正獨立的個體來看待,這是我身為一個台灣人最大的願望。」這條問題顯示課堂上不單止宣揚港獨,也宣揚台獨。

其實,不用看教育局的詳細介紹,只看這張工作紙,已經令人感到震驚。一、為何只是小五的學生,就要教港獨、台獨等思想呢?老師在課堂上教授港獨、台獨、疆獨、藏獨等內容,又詳細介紹香港民族黨的政綱,顯示老師出於個人的政見,想把深奧的政治課題介紹給小學生。但小學生有多大的能力去理解?有多大能力去判斷老師的講法是否正確呢?

二、單向教授等同洗腦。猶記得2012年,政府要推行國民教育,以黃之鋒為首的反對派大力攻擊,認為這是洗腦教育。

環顧世界各地,包括西方民主國家,都有類似國民教育或歷史教育,去強化學生的國家觀念,培養學生的愛國精神。對國家民族感情的培養,舉世皆然,但被香港反對派指為洗腦,發動大規模政治運動,逼令政府停止推行。現在倒過頭來,反對派把他們要分裂國家的政見,在學校大力鼓吹,向未必具備分辨能力的小學生灌輸,這才是真正的洗腦。

香港是一個自由社會,重視言論自由。我從來都不贊成有太多的規管。但伴隨自由而來的應該是有適當的自律。當反對派一方面限制政府進行國民教育,但另一方面卻毫不自律地在學校內大力灌輸港獨思想時,政府別無選擇,只能作出規管。濫用自由,就應該要付出代價。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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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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