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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網友在港拍片 爆香港「低能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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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網友在港拍片 爆香港「低能防疫」

2020年11月24日 11:30 最後更新:11:50

香港第四波疫情爆發,情況相當嚴峻。早前有個內地網友回到香港,在家居隔離的第一天就拍片大爆家居隔離諸多漏洞,直指香港是「低能防疫」,話因而明白香港為何會社區大爆發。

內地網友拍片爆香港「低能防疫」,家居隔離如無掩雞籠。

內地網友拍片爆香港「低能防疫」,家居隔離如無掩雞籠。

這名網友在影片中話,政府沒有強制性的酒店隔離,只是戴上手環進行家居隔離,而且非常之寬鬆。「我現在在我家隔離,但是我可以在家裡隨便走動,接觸任何人,包括我父母啊,我親戚朋友啊,他是完全沒有規定說你在家裡是不能接觸任何人。」她對比內地,如果在內地進行家居隔離,門會用封條封起來,廁所也要分開使用,但是在香港,這些設施完全是共用的。

因此,一旦家居隔離的人染疫,按照這樣的隔離措施,家人朋友肯定會感染,他們肯定會出去,也就給社區帶來了病毒傳播風險。她忍不住質問:「所以家居隔離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另一個令這名內地網友相當困惑的做法是,對於外來人士,隔離並不是從一入關就開始。香港政府並沒有強制性要求入境旅客要坐專車,或者一定要搭的士,換言之,可以放任入境旅客隨隨便便周圍走,使用包括地鐵、巴士在內的交通工具。

她以自己舉例,由於她回香港的家離口岸特別遠,需要轉好幾次車,所以在回家的3個小時車程內,她已經走遍了港島、九龍、新界,一旦自己帶毒,車上的乘客、遇到的路人、同一部電梯的人都相當高危,等於是這樣的防疫完全沒有任何效果。

網民由內地返港親歷隔離,爆防疫漏洞多。

網民由內地返港親歷隔離,爆防疫漏洞多。

這樣的做法,後果相當嚴重。如果是從內地這種疫情已經受控的低風險地區入境,可能比較沒有問題,可是,如果旅客來自英國、美國等疫情嚴重的國家和地區,按照這樣可以隨便到處亂走的方式進行「隔離」,只要入境旅客攜帶病毒,肯定是傳染了一大堆人。

她說, 這也就解答了為什麼前段時間一天會新增那麼多確診個案,其實完全是因為外國入境的留學生也好,旅客也好,他們都是和內地返港的一樣,只需要家居隔離,回家之前那段路全部都是很自由。特區政府到此時此刻,才去禁美國英國那種危險地區,要求強制隔離。她就相當困惑:「為什麼你早不做晚不做,要現在做呢?!現在做還有意義嗎?」

最後,這位網友就總結話,香港的防疫措施很遲鈍,又很庸,防疫不到位,沒有能力去改變這個事實,香港普通市民是相當無奈。

令她更加無奈的是,回家路上,大家看她戴手環都很怕,擔心她會播毒給他們,她就吐露心聲:「我比你們還要怕好嗎!你看整個廣東省都沒有香港那麼多案例,我真的很害怕回到香港之後中招。」而且自己萬一中招了,可能還要被罵,因為自己是從內地過來的,就會有人說是從內地來傳染給香港人,媒體也會大做文章,趁機抹黑大陸。

睇返日期,這條片拍攝於11月14日,令她沒想到的是,近日香港疫情又急速反彈,她日前在網上大呻:「我隔離都還沒結束,第4波疫情就又來了!!!」

事實上,香港政府不以清零為目標,對入境人士的隔離方式又如無掩雞籠,出現一波接一波疫情的情況,並不是好難預見的事,普通市民真係好無奈。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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