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身先士卒去打仗

博客文章

身先士卒去打仗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身先士卒去打仗

2020年12月11日 19:27 最後更新:19:34

去年6 月,香港暴力運動爆發時,我已斷言這不是社會運動,這是一場戰爭,可惜特區政府的官員並不相信。

如今面對兇猛的疫情,特區政府仍犯上同樣的毛病,沒有認定這是一場戰爭,未能界定問題,自然就不能解決問題了。結果在抗疫問題上,就出現種種病狀。

第一、嘆慢板: 特區政府對控制最終疫情顯得反應遲緩,進退失據。我有朋友的朋友確診,從他的例子,他的家入住元朗八鄉的隔離中心後,沒有人馬上為他們進行病毒檢測,不斷追問之下,要在兩天後才可檢測。

據說這是一個普遍現象,很多緊密接觸者隔離都有相同經驗,一般人走到社區檢測中心排隊,排幾個鐘就可進行檢測。反而在隔離中心的緊密接觸者就要等兩天,試問若他最後確診,這些緊密接觸者的家人,例如他的子女,甚至外傭,就要延遲48小時才會被隔離。

緊密接觸者是高危群組,為何進入隔離中心後,不馬上作病毒檢測? 以為把緊密接觸者隔離就了事,也是一種缺全面思考問題的官僚思維。政府高層知道出現了這種問題嗎?

第二、「請體諒」。麗晶花園爆疫,區議員曾多番要求衛生署派人往視察,衛生署都沒有反應,記者追問為何要等區議員公開事件,當局才派員檢測。政府官員的解釋是:「請體諒,由於疫情嚴峻,政府人手不足。」可惜的是,病毒不會體諒政府的人手調配難處,會繼續在社區擴散。

從政府高官到基層公務員,個個都是好人,當中不乏盡力盡力做事的人,但加起來就是一盤散沙。關鍵是沒有人領導,沒有清楚的作戰意識,也沒有堅定意志打這場仗,以常規手段應付一場戰爭,社會就要付出沉重代價。

若是認定這是一場戰爭,會有甚麼特徵?

第一、設立心戰室。政府高層集中起來,以超乎尋常的決策方式,每日界定新問題,即日解決,不遲於翌日就實施新政策。

第二、馬上總動員。作戰不是飲茶食飯,要動員一切力量打仗,假設敵人現在已千軍萬馬攻城,守城將領不會說: 「我們有3000兵馬,就用這3000兵馬防守吧。」若城中有10萬人,官兵不夠,將領一定會動員所有10萬人去守城 。

若接送檢疫者的民安隊不夠,為何不可動員其他公務員協助? 舉例說,由於疫情,許多政府服務幾近停頓,例如入境關口大量收縮,本來駐守這些關卡的入境處及海關人員,都是賦閒是狀態,為何不可動員他們協助防疫,甚至是接收隔離人士的工作? 面對疫情追蹤及調查,更可大量調動紀律部隊人員協助。

不進行總動員,而用常規方法去做,一定難以應付超常規的病毒進攻。

第三、用一切有效方式作戰。想像一下,敵人正在攻城,有人提出一個方法,說非洲土人是用投石方法抗擊攻城者,將領不會理會方法源自非洲還是美國,覺得有效就會使用。但香港官員就不能跳出思維框框,例如全民檢測,認為這是大陸的方法,用了這方法,就沒有一國兩制了。但病毒會分辨兩制嗎?

看昨天政府公布的數字,自12月以來以3 種不同社區檢測方式,驗出604宗陽性個案,其中固然包括政府勸籲檢測的群組人士,但也包括大量一般自願檢測市民。現在若進行全民強制檢測,可能驗出數以百計確診者,有助快速清零。

政府總覺得全民檢測無用,認為是大陸的方法。早前做完普及檢測後,早早送走內地檢測人員,結果弄得自己檢測力量不足。麗晶花園爆疫,昨日在當地設立的臨時檢測中心,居民排隊兩小時還未能取樣。不做全民檢測,輕視儲備檢測力量,到想用時就不夠了。

總結而言,政府若不認識抗疫是一場戰爭,還以一般辦事手法應付疫情,必然倒瀉籮蟹,任由病毒散播。

後記:政府宣布向兩個供應商定購了疫苗,最快的100萬劑國產科興公司疫苗明年1月就會送到。這是一個好開始,政府高官亦應該身先士卒,自己接種國產疫苗,以加強公眾對疫苗的信心。

往下看更多文章

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