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水事件未有停止擴散的跡象,政府最新檢到三個屋苑的水質含鉛量超標,目前全港共有七個屋苑超標,令人擔心全港受影響的範圍比想像中要大。鉛水事件爆發至今,公眾擔心的幾大疑問尚未解決。
第一個疑問,是事件的起因。政府成立了以水務署署長為首的跨部門工作小組,調查2013年以後落成公共屋邨,看看其水質是否出現問題。由此可以推斷,政府似乎假設了2013年以後才落成的公共屋苑,其承建商所委托的分判商,焊接水管所使用的焊接物料出了問題。事實上,政府目前的口徑大體上也是如此,認為是焊接物料出了問題。
固然,事情的起因是否如此,還要看跨部門工作小組的調查結果。但是,政府這個假設的危險性在於,假設了2013年以前落成的公共屋苑沒有問題。實情是否如此,值得研究。
第二個疑問是受到鉛水影響的範圍。現時政府已承認,部份的水管部件,例如水閥,是容許含鉛的,只要含鉛量不超過英國的安全標準便可以。即是說,接觸到食水的水管部件含鉛,只是沒有焊接物料的含量這麼高而已。如果要科學化地分析,便要詳細研究比較,輕量含鉛的水管部件,與高度含鉛的焊接物料,滲入水管內壁,兩者對食水的污染程度究竟有幾高。邏輯上,不能夠完全排除含鉛的水管部件,不會污染食水。更大的問題是,如果假設承建商偷工減料,沒有使用合符標準的水管部件,卻用了含鉛量高的銅合金部件,也是污染食水的來源。
換一個角度看,假如政府認為鉛水事件是分判商使用了廉價的含鉛焊料所引致,情況也很令人擔心,因為在街頭巷尾,都可以買到這些廉價焊料,恐怕許多水喉匠都會使用這些焊料,為私人樓宇焊接水管,由此推之,全港很多私人住宅,都有鉛水問題。較早前,有些傳媒做了一些化驗,即使是豪宅,也有食水含鉛超標的問題,更遑論那些單幢式、比較舊的住宅區了。所以,政府這個「假設鉛水事件只發生在2013年前落成的公共屋苑」的前提,很難站得住腳,只要這些廉價的高含鉛焊接物料成行成市,全港的食水都可能有問題。
第三,是救治問題。飲用了含鉛量超標的食水的市民,究竟如何治理,減輕鉛毒影響?醫學會表示會成立研究小組,研究解決方法。估計受到鉛水影響的居民,都很擔心血鉛超標,即使目前不超標,也很關注如何可以減低飲用了鉛水的後遺症。這方面的緩解及救治方案,愈早出爐愈好。
第四是防範的問題,現時政府還是停留在「執手尾」的階段,例如替受影響居民驗血的速度,仍然不夠快,進度緩慢。另外,就是接駁水管,供應居民食水,有些居民自置濾水器,過濾食水以自救。但這些都是以一時一事去繞過問題的方法。假設問題確實是出在含鉛焊料上,究竟現時的法例,是否清楚規范了使用含鉛焊料焊接食水喉管,或者任何與食水接觸到的器皿?雖然說,現時已有相關條例監管承建商使用這些焊料,但監管力度是否足夠,也是一個頗大問題。
目前,鉛水事件似乎只影響了幾個公共屋苑,一般市民的關注程度仍然不大。但臨近11月區議會選舉,估計各區區議員會對區內的食水進行檢驗,將隨時爆發鉛水大災難。如果政府繼續以這樣的溫水煮蛙方式煮下去,煮死了也不自知。
盧永雄
屯門市廣場發生持刀斬人案,警方開兩槍制服劫持人質的兇徒,最後疑犯傷重不治,在網上亦惹起一些爭議。
事發在昨晚(1月15日)屯門市廣場,兇徒在商店內取走一把牛肉刀,然後到處指嚇身旁的人,大批途人爭相走避,兇徒和其他人一起跑出商場,趕到現場的警員嘗試用胡椒噴劑制止兇徒,兇徒轉身走入商場內,最後劫持一個女人質,混亂中兇徒用刀刺向女人質並跌倒在地,在現場的兩名衝鋒隊員制止不果後先後開槍,其中一槍擊中兇徒胸部,兇徒倒地後仍有動作,警員上前用盾牌壓住兇徒,把他制伏,兇徒送院後死亡。
警方後來在兇徒身上搜到毒品和一支伸縮警棍,懷疑兇徒受毒品影響犯案,兇徒亦有精神病紀錄。
有人在網上發帖說,「唔識就問,點解要開第2槍,第1槍已經解除人質生命挾持,第2槍嘅用意係…」。平常時這些質疑警方的帖子,都會有大量的附和聲音,或者因為這次事件有閉路電視影片流出,大多數人都看到事發經過,所以最多人讚好的一個留言是「下次你自己俾人挾持嘅時候你咪知點解囉」。
不夠一個月前,台北車站發生隨機傷人案,兇手張文先後在台北車站內及中山捷運站附近,投擲煙霧彈及亂刀傷人,結果造成4人死亡。台灣警方被指無法及早控制兇徒。
這次屯門市廣場兇徒持刀襲擊他人,情況有點類似,如果警方沒有及時制止,被劫持的女人可能已經命喪刀下,如果再被兇徒走脱,可能有更多人傷亡。
按《警察通例》,警員使用槍械的規定非常嚴格,必須在特定法定條件下,遵循「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這個核心原則,才可以開槍。最常見的情况是保護生命安全,包括保護警員本身或其他市民的生命安全,免受嚴重傷害。
警員開槍的前提,是要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才可以使用槍械,所以開槍是最後手段。
案中兇徒劫持人質,兩名趕到現場的衝鋒隊警員各自開了一槍,這也是「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因為匪徒中了槍後,未必會即時喪失行動能力,如果他繼續用刀傷害人質,情況不堪設想,所以開槍要足夠解除兇徒襲擊他人的能力,兩名警員各開一槍的情況,正常合理。
另外,兇徒親屬事後質問:「如果開咗一槍(打)跛咗佢隻腳,佢都反抗唔到」 。
這是一種相當「塘邊鶴」式的評論,完全無視現場警員面對的危險情況。
警察面對必須開槍制止嚴重犯罪行為的情景,受訓時以射擊「軀幹中心」為首要目標,主要有幾個關鍵原因:
1. 命中率與實戰壓力
在高速移動、高度壓力的生死瞬間,軀幹是面積最大、最穩定的目標。相比之下,4肢(尤其是手腳)體積小、移動快速且難以瞄準。要求警員在危急環境下精準射中移動中的手或腳部,是極不現實的,只是影視作品的虛構情節。
2. 停止效力(Stopping Power)
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唯一合法目的是「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嚴重身體傷害威脅」,而不是為了擊傷或懲罰嫌疑人。
即使子彈命中嫌疑人4肢,除非直接擊碎骨骼或命中大動脈,否則可能無法立即阻止嫌疑人的行動。一個手臂中彈的兇手,仍可能在幾秒鐘內用另一隻手完成致命攻擊。而軀幹中彈,對神經系統和循環系統的衝擊最大,最有可能在最短時間內癱瘓對方的行動能力。
3. 風險控制與公共安全
瞄準4肢而未命中子彈,或子彈穿透手腳,其飛行軌跡更不可控,可能誤傷無辜旁觀者。軀幹作為目標可以更好地控制子彈的彈道終點。
網上平常有很多仇警的言論,但今次有人直認討厭警察,但看到事發的片段後,都不能反對警察開槍云云。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員開槍的決定並不容易,他們非常英勇及果斷,制止可能危害人命的行為。
這的確是中肯的評價,如果昨晚警員不開槍,台北車站的慘案,就會在香港發生。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