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財政司司長網誌,講起冬至以及聖誕即將來臨。財爺陳茂波話,最近走到商場,雖然仍然能看見一些節日裝飾和佈置,但在第四波疫情困擾下,許多食肆因無法經營晚市堂食而索性提早關門,有不少處所亦因收緊社交距離措施而需要停止營運,一年中本應是節日氣氛最濃厚的檔期,卻因疫情的陰霾而顯得冷清。對許多原本盼望在聖誕新年期間爭回部份早前失去的生意的商戶來說,打擊猶如雪上加霜。
財爺話,說到底,把疫情全面遏制下來,已是刻不容緩,這是大部份人今年的聖誕願望,也是我在過去兩星期就財政預算案進行業界諮詢時,最多人提出的要求。
財爺扮大廚。
財爺提到財政預算案公眾諮詢正式開始。過去每次都會跟埋條政府宣傳短片的,例如前年的玩接波,去年的小蜜蜂,今年財爺波叔粉墨登場,扮起大廚,叫人就煮什麼菜俾提議,鼓勵市民就預算案發表意見。
以前政府盈餘多,大家當然希望政府使多點錢,全方位加強服務,但今次面對坐底3000億的赤字,大家亦心中有數,政府可以使的錢不多。然而,如何應對疫情下的經濟挑戰,如何可以透過整合資源提升服務,又或者對未來發展的部署,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其實無論是短片中的「大廚」、現實中的財爺,抑或持家有道的師奶,也一樣面對「睇餸食飯」的現實限制。屋企總要照顧家人的起居飲食,手頭鬆動固然開心,人生也總難免有手緊時。「好的一餐,唔好的一餐」,面對現實,好好努力,經濟有循環起跌,股市有上落周期,人生與社會發展也許亦如此。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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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