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
社工呂智恆於本年3月在元朗西鐵站出口舉起一張寫有「毋忘七二一」的紙牌,違反「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被票控。
李志豪裁判官今於屯門法院判刑指,雖然呂當日並沒有張貼的行為,但這並不代表沒展示。而呂明顯是在透過行動宣揚,且沒有得港鐵的允許,終判呂罰款1千港元。
呂智恆元朗站舉「毋忘七二一」紙牌被罰款1000元。資料圖片
案情指,於2020年3月21日,被告呂智恆在元朗地鐵站G1出口高舉「毋忘七二一」 紙牌,逗了約15分鐘。
後來港鐵職員上前阻止,指呂違反了港鐵附例,呂期後在確認有該條文存在後,順從地交出身份證作證記並離開。
8名男女包括曾參演電視劇的演員吳智杰,涉嫌參與2019年11月12日的中環示威活動,其中3人審前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2日裁定其餘5人暴動及蒙面罪成,辯方要在明年1月15日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1月20日將開庭處理求情口頭陳詞,1月27日處理8人的判刑,期間8人需還押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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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指,當日「和你lunch」示威活動期間,有示威者堵塞畢打街及德輔道中的車路,燃點雜物和阻塞交通,沿途追趕警車並向警車掟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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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到,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吳智杰在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停留超過5分鐘,認為吳智杰不是誤闖或滯留示威區,而是故意和刻意前往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及附近一帶,吳智杰當時必然已看見和知道暴動正在進行,亦肯定吳智杰不是為了顧及形象及醫學理由而戴上口罩,裁斷吳智杰的證供牽強至極,違反常理,不可信又不可靠,是吳智杰杜撰出來的謊話。
法官認為,5人當時明知有暴動進行中,故意逗留及駐足,戴口罩或黑色裝束,充當「哨兵」提示其他非法集結者和示威者防暴警察的到來,他們亦是為了阻止他人識辨身份才蒙面,違反禁止蒙面法規定,裁定5人暴動及蒙面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