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14時許,李某忠(男,59歲,樊城區太平店鎮一村支部書記)因其女兒與該村村民李某偉(男,46歲)發生糾紛,遂持刀威脅對方,被民警及時控制,現場無人員受傷。2021年1月1日,公安機關已依法對李某忠予以行政拘留。
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分局
2021年1月2日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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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將如何改變人們的生活?這是近期的社會熱點議題。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新聞發佈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表示,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即將施行,在這一過程中,最高法將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堅持統一正確適用民法典,全面清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重點開展一批社會關注度高、實踐急需的司法解釋修訂工作。
賀榮介紹,目前,最高法已經對591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其中,與民法典規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繼續適用;第二種情況是,對標民法典,需要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共111件,經修改頒佈後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種情況是,決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共116件,自2021年1月1日失效。
同時,發佈會針對新制定的7件司法解釋進行詳細說明,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勞動爭議等方面的司法解釋備受關注,在發佈會後引發廣泛討論。
為此,中國新聞周刊專訪曾參與民法典編章和相關司法解釋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熊丙萬,對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人格權編以及時下公眾關注的熱點議題進行專業解讀。
婚姻家庭編:
存在隱瞞欺詐,婚姻撤銷後仍為未婚
中國新聞周刊: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民法典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這個規定的現實意義是什麼?
熊丙萬:民法典在多個法律條文中,包括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的多個場景中,明確區分了家庭暴力和虐待這兩個概念。在不同的問題上,家庭暴力和虐待引發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在離婚的場景中,不管是家暴還是虐待,都構成請求離婚的重大事由,且無過錯的一方都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但在收養關係上,虐待行為有獨立的意義。法律明確規定,如果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的,送養人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而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父母可以要求他返還相應的撫養費。此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他會喪失繼承權。在這幾個方面,法律是明確區分了家庭暴力和虐待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的關係,此次民法典的司法解釋規定說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構成虐待,這相當於是把家庭暴力進一步明確完善,讓司法實踐中更加有章可循。
中國新聞周刊:在婚姻家庭編中,條款變化比較大的有哪些?
熊丙萬:欺詐撤銷是比較大的變化,增加擬結婚的當事人在婚前的重大疾病披露義務。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被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重大疾病到底包括哪些,未來有待從法律和司法案例中進一步明確,除了愛滋病、性功能障礙等明顯的重大疾病之外,是否還包括其它類型,未來值得關注。根據這個制度,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要是不告知對方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撤銷後,他的婚姻狀況仍然是未婚。這與另一方選擇請求離婚的效果是不同,離婚後的法律狀態是離異。
中國新聞周刊:對於妻子終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生育權的問題你怎麼看?
熊丙萬:這是涉及到重大人身權益保護的問題和個人自主意願的尊重問題。為了滿足一方生育意願而強迫另一方實施生育行為,這顯然不符合民法典人格權編確定的尊重和保護個人人身自由、人格尊重的基本價值導向。
在一些過往的案件中,因為這個規則不明確,引發醫療機構或當事人在重大醫療決策上難以及時做出醫療決策、採取有效醫療措施的事件,嚴重的甚至導致孕婦死亡。特別是,在醫療機構涉及到重大手術甚至採取緊急措施時,夫妻雙方意見不統一的時候,這就是難題。從法律上明確妊娠婦女的生育決定權,有助於更好地尊重和保護婦女的意願和身體健康。
中國新聞周刊:關於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除非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條款,你怎麼看?
熊丙萬:原則上來說,兩個人的婚前財產都屬於個人財產,包括婚姻當事人獲贈的財產。但在贈與當中,如果說一方的父母明確表達了贈與的對象,原則上應當尊重贈與人本人的意願。另一方面,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贈與人對自己的意願做出明確表達,明確表示婚前購買的資產是否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這種明確表達可能與熟人社會的情面觀念有些差異,但在重大財產的處置上,這樣既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給他人特別是子女的對象一個明確的預期。在結婚後的贈與,如果贈與人礙於情面不明確表達贈與對象,在獲取情面利益的同時,很可能就要承擔財產是贈與雙方的後果。
這也跟當前的國情有關,中國人礙於面子不願意把婚姻家庭的重大財產處置意向說得明確,婚前有父母不願意表明這是給單方的,是因為擔心婚結不成,但現在法律明確表達了一個取向,即你要明確表達你財產的贈與對象,要有明確的立場。
繼承編:
刪除公證遺囑優先
中國新聞周刊:對於遺產的分配問題,民法典有什麼新的規定嗎?
熊丙萬:遺產的分配,在沒有遺囑的情形,法律總體上堅持繼承人平等分配原則,推定符合被繼承人的遺願。不過,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的情形,繼承人盡的撫養義務越多,對老人照顧花的時間成本越大。因此,法律上可以總體上推定,如果老人真有機會立遺囑的話,通常會傾向於給這樣的繼承人更多的分配。這不是一個全新的制度,但司法解釋進一步強調了這一點,有助於鼓勵大家共同更好的贍養老人。
中國新聞周刊:繼承這方面有什麼比較大的變更嗎?
熊丙萬:公證遺囑是一個大變化。以前規定立遺囑人立了數份遺囑,內容相互抵觸,以最後的為準。但是,如果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優先,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但是,民法典把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則刪除了,直接採用了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的規則。
這個規則的修改有很多好處。例如,有的老人之前辦理了公證遺囑,但是後來又希望修改公證遺囑的,卻因為行動不便等諸多原因,不方便去修改和實現自己的遺願。此前這種簡單、僵化的以公立遺囑為準的規則就不利於實現繼承人的遺願。再如,公證遺囑本身因為公證機構不統一,在存在多份公證遺囑的時候,不好確定以哪個公證遺囑為準。
此外,列印遺囑也是比較大的變化,民法典新增加了列印遺囑的效力規則。新規定要求列印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1985年繼承法制定的時候,當時還沒有怎麼使用印表機,現在人們的書寫形式也在發生巨大變化,所以列印遺囑本身的效力爭議也在實踐中大量出現。這個新規也是填補了立法的空白。
中國新聞周刊:如果無人繼承呢?
熊丙萬:民法典對這個情況的規定是,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立遺囑,那這個財產就可以分配給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這也是賀榮說的,鼓勵大家相互幫扶。這是與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國情相對應的。針對有財產的老人,鼓勵實際盡到撫養義務的人幫助老人安度晚年,這是對當下實際情況下的一個完善和補充。
中國新聞周刊:關於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養費,民法典是如何解釋的?
熊丙萬: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就是說,姓名決定和使用權都歸當事人自己。常見的實踐爭議是兩人離婚後,一起生活一方的父母再婚,可能修改了子女姓名,對方拒付撫養費。這個實際上要區分法律調整的範疇和道德調整的範疇,沒有任何法律說姓名權的修改,跟撫養關係是掛鉤的;相反,撫養關係的產生和持續,通常是基於生育的事實。
中國新聞周刊:我注意到此次民法典中把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撫養權選擇的意願,由此前的10周歲改為8周歲。
熊丙萬:這是隨著我們整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和未成年人成熟度的變化來調整的。2017年制定的《民法總則》,也就是現在民法典的總則編,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此前的10歲下調為8歲,民法典採納了這個行為能力標準的調整,與之保持一致。
人格權編:
增加單位對性騷擾的處置責任義務
中國新聞周刊:發佈會上提到民法典中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騷擾,具體如何界定和處置?
熊丙萬:這是民法典中的一個立法亮點。在民法典之前,從廣義上來說,性騷擾行為構成一般的人身侵權行為。但是,如何界定性騷擾,特別是非肢體接觸類騷擾行為,法律上並不明確。為了加強對女性的保護,在人格權編,民法典單獨用一條來規定性騷擾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問題。其中有幾個亮點:
一是對性騷擾本身做了明確的界定,即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行為。對此,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規定了單位對性騷擾的預防和處置義務。民法典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要有採取合理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的措施,要有防止、制止利用職權的性騷擾行為。這就要求單位在事前的職業培訓和事後的處理中,要及時處理,不能「捂蓋子」。如果一個單位為了保護單位的聲譽,沒有及時妥善的處置,那單位可能會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新聞周刊: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你怎麼理解人格權編?
熊丙萬:這反映了當下我們社會物質文明不斷進步對群體精神文明的促進。今天,一個典型的社會權利觀念變化就是,人們對各種涉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的權利訴求變得越來越強烈。
10年前中國制定《侵權責任法》時解決的重點問題是環境污染、產品責任、醫療事故和交通事故損害等關於基本生存保障的問題。10年後,中國制定民法典,重點討論的是私隱、個人信息、名譽、信用等關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權益保護問題,是與生活品質的提升相關的問題,重點不再是此前法律解決的與基本生存保障相關的權利訴求了。這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對社會的動態反映。
從另一個方面來說,這一二十年間科技的快速發展進步給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人格、私隱的侵犯帶來了新的危險。對個人信息、生物特徵、基因科技帶來的威脅都是需要嚴肅應對的,人格權編都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中國新聞周刊:人格權被侵犯之後,具體如何來保障?
熊丙萬:對於潛在行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可以在法院就實體問題作出生效判決前,申請法院發佈臨時禁令。比如涉及私隱的書信、私照流出,裏面涉及私隱權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