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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客施壓成功 御用大狀David Perry嚇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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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客施壓成功 御用大狀David Perry嚇窒了....

2021年01月20日 12:52 最後更新:12:58

高等法院早前批准律政司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擔任黎智英、李柱銘等人涉非法集結案的主控官,英國前外相聶偉敬在英國《每日電訊報》發文批評David Perry,稱他有權因「良知」而拒絕受聘。看來聶偉敬的恐嚇收效,David Perry 被嚇窒了。

英國前外相聶偉敬。

英國前外相聶偉敬。

聶偉敬當時指普通法體系原本規定大律師要遵循的「不得拒聘原則」,不能拒接案件。但聶偉敬卻聲稱法律界遵循的「不得拒聘原則」不適用於海外案件,叫David Perry要基於「良知」而拒絕受聘。

David Perry。

David Perry。

律政司今日(1月20日)發表聲明,指御用大律師 David Perry早前接受了律政司的委聘。自此以後,有不斷來自英國社會的壓力和批評針對David Perry參與案件的工作。當中一些片面的批評將案件與國安法混為一談。

律政司指David Perry對有關壓力及豁免強制檢疫的安排表示關注,並指出審訊在沒有他的情況下應如期進行。

換言之,David Perry將不會代表香港政府打黎智英案的官司。律政司基於公眾利益及審訊日期臨近,已委聘另一名律師如期處理案件的檢控工作。

金牙大狀指英國保守黨資深政客聶偉敬話「不得拒聘原則不適用」的說法,只是搬龍門,向David Perry施壓,而David Perry結果被嚇窒了,不敢來港。英國說好了的司法獨立,根本沒有這回事,英國政客不只干預自己國家的司法,連香港的司法也出口術干預,認真離譜。

金牙大狀又指,如果黎智英請英國御用大狀來港為他打官司,香港政府入境處又可否基於「良知」,拒絕讓這些英國大狀來港呢?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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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Perry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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