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證券公司前董事陳文深涉謀殺四川情婦秦嘉儀案,7男陪審團商議僅兩個多小時後,就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開創了「無屍、無法證、無人自願認罪」而入罪的先例。
謀殺案找不到死屍,如何可以滿足「不留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刑事罪嚴格舉證責任,去判被告有罪呢?
無屍案令人想起1988年康怡花園烹夫案,58歲婦人馬潔芝懷疑丈夫傅棠有外遇,用鐵鎚把丈夫打死,切開,煮熟,再一袋袋運去垃圾站丟掉。案中單位有女兒同住,但母親馬潔芝向警方承認殺人,罪成判入小欖精神病院治療,7年後獲釋。康怡案由於在單位內找到死者血跡,有法證證據顯示死者已遇害,而母親馬潔芝又認罪,所以遠較此案容易入罪。
此案開案時,控方先陳述各類環境證供,作出唯一合理推斷,推論失踪女子秦嘉儀已被情夫陳文深殺害。但當時仍令人懷疑,即使控方有很強的推論,能符合「不留合理疑點」的舉證要求嗎?
關鍵的轉捩點是被告陳文深選擇自辯,刑事案被告有保持緘默權,可以選擇不自辯,但被告選擇上庭作供自辯。
被告陳文深不講還好,一講就出很多問題。第一,證供漏洞多。案發地點淘大花園的閉路電視影到被告在10月6日到過淘大,深夜離去。被告買垃圾袋、保鮮紙後在10月7日再到案發單位,然後推車仔出來,推得很慢,很用力,控方指被告用垃圾袋包屍、用車仔推屍走。被告陳文深自辯話和情婦秦嘉儀口角後,秦同意搬走,所以他買垃圾袋去清潔執屋。問題是該單位已登記秦嘉儀為業主,二人分手,秦為何同意快快交回單位?
後來死者秦嘉儀失踪後,她的姐妹曾問被告陳文深死者去向,陳文深回答指死者可能回了大陸,並作證話10月2日之後沒有見過死者。但陳文深的手機顯示在10月6日他仍有和死者秦嘉儀有短訊往來,有講大話之嫌。
陪審員一般較少發問,但此案陪審員曾多次在被告作供時發問,顯示陪審員對被告的證供有懷疑。
第二,好人到不合常理。死者秦嘉儀失踪後,她的媽媽病了,她的哥哥曾來港找妹妹秦嘉儀,被告陳文深知道秦嘉儀哥哥來港後,就拿錢給他,說是給他媽媽醫病。他在作證時既稱不知秦嘉儀去向,又肯給錢秦嘉儀的家人,好人到不合常理。
第三,感情太豐富。被告陳文深作供時,一講到自己在外有情婦,對不起太太,就多次落淚,被視為感情豐富到有點失真。(在案件判決後,被告聞判又表現得太冷靜,若然他沒有殺人而被屈謀殺,這種反應又嫌過份冷靜)。
我自己曾讀法律,其中一科是審判辯護(Advocacy),即是由學員扮打官司,包括要扮犯人上庭作供。未讀此科前,還以為罪犯作假證供好容易,但讀了之後就發覺,事實只有一個,若被告編造事實,就有很多漏洞,在庭上被盤問時,很易被發掘出來。
學歷愈高,能力愈強的被告,愈傾向上庭自辯,但一作證就易有漏洞。好像此案,若被告不自辯,相信陪審團未必那麼容易,傾了兩小時這麼短時間,就可以一致裁定被告罪成。
盧永雄
Uber(優步)叫車程式在港營業,警方放蛇拉人,團體出來聲援,更鬧出「創新及科技顧問楊偉雄大讚Uber是創新典範」的插曲。楊顧問篇稿或者在警察到Uber辦事處拉人之前寫定,才鬧出這種笑話,搞到後來要再發聲明補飛,話「創新工業必須守法」。
老老實實我對的士司機好感不多,少量司機是害群之馬,累了街坊, 特別你上車去短程時見到部份司機的咀臉,令人極之難受。
不過不喜歡的士司機的服務,是否等如撐Uber,就真是見仁見智了,關鍵一個問題,為何要撐一間估值500億美元(約3875億港元)、即將上市搵大錢的巨企呢?
第一個問題,它的服務不合法。2010年Uber在美國推出服務,初時是叫駕駛林肯、寶馬 7系和平治S550等高檔車司機加入。到2012年,再推出「菁英優步」(UberX)服務,加入不同系列的車型。
當時有朋友見到Uber的概念好得,想睇睇在香港可否搞同樣生意。他問過律師意見,律師話這些服務可能違法,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任何人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即屬違法,首先司機就是犯法。此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私家車,亦屬違法。即是話叫車應用程式公司也屬「招攬」的範圍,同樣犯法。任何人干犯上述任何一項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和監禁3個月。朋友聽到話坐監,就話無謂博啦。
當然,你話違例,可以逼政府修改法例,Uber在發源地加州就成功促使政府修改了當地的《客運租賃法案》,問題是加州想扶植當地起家的科技企業,而Uber的天使投資者又好有牙力去遊說,所以成功改例,其他地方為什麼要方便Uber一間外來巨企,打入本地市場賺大錢呢?
第二個問題,對司機不公道。Uber搞個應用程序,開一個細細辦事處,推廣費、回贈費用也不多,每程車就抽20至30%車資。司機用自己架車做兼職好似好著數,但所有責任都硬食,他們甚至不是Uber的兼職員工,連勞工保險都無,只是「合約工」。今年6月,在Uber的司機追討下,美國加州勞工委員會判定,Uber的司機獲得認定為「正式員工」而不是「合約工」身份。但Uber還死拗,話這個判決只針對這個單一司機,並不套用到所有Uber司機上。
這還不止,據傳媒翻查Uber香港司機獲發的合約文件,當中Uber從未承諾會代司機購買第三方保險,反要求Uber司機自行付費購買其車輛的第三方保險;文件同時要求Uber司機須擁有符合當地法例的運輸服務許可證。這些合約中有很多small print(細字),很多司機沒有看清楚就簽。出事時司機要承担所有無出租汽車許可證非法載客取酬的責任,公司就可以置身事外,你話對司機是否公道?
第三個問題,乘客無保障。由於司機無出租車牌,只能買一般第三方保險,但違法地取酬載客,乘客出事保險公司並不承擔責任。千萬不要以為這些事情不會發生,萬一發生致命意外,賠償額隨時過千萬,沒有保險,不是一般車主司機可以承受得起。
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好簡單,Uber這間財雄勢大的公司,市值500億美元,第一應該將所有司機當員工,買足勞保,第二應該自己承擔所有車輛出事意外的第三方保險。若然這麼大公司也不肯承擔責任,在未解決保險責任之前,硬要香港對它大開方便之門,究竟道理何在?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