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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文員承認管有雷射筆 法官判囚3個月3星期

政事

29歲文員承認管有雷射筆 法官判囚3個月3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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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文員承認管有雷射筆 法官判囚3個月3星期

2021年02月01日 17:59 最後更新:18:17

29歲文員張嘉俊去年3月8日將軍澳尚德停車場被警員驅趕,期間掉下雷射筆被捕。他今在觀塘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3個月3星期。裁判官徐綺薇批評,被告在逾200人集結與警方對峙的地方犯案,而雷射筆有機會傷及公眾及警員,挑動現場氣氛構成風險。

觀塘法院大樓

觀塘法院大樓

案發去年3月8日晚,被告遭截停前參與多過200人的聚集,警方發出多次警告,聚集人士拒絕散去,從警方多張截圖中可見氣氛緊張。20分鐘後,警方作出驅散行動,被告與集結人士逃離現場。被告無遵從警方指示並作出反抗,需由另一警員協助制服,被制服期間雷射筆從手中跌出。

徐官判刑指,根據法律原則,被告承認的控罪最高刑期可達3年,以被告犯案年紀,法庭只能判以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徐綺薇坦言,從其手握雷射筆事實推斷,被告有機會曾經使用、或在許可下有機會使用。當時警員與集結人士對峙,被告的雷射筆有機會傷及公眾或警員,挑動在場氣氛,令場面升溫。法庭不能無視其構成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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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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