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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粹式選舉,終於落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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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粹式選舉,終於落幕了

2021年04月19日 15:25 最後更新:15:41

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對完善香港選舉制度進行系列修訂。

《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涵蓋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條例》《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區議會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5條主體法例及相關附屬法例,也包括更改立法會換屆選舉日期等,意味着中央完善特區選舉制度正式開啟了本地立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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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聽起來有點複雜,簡言之是香港政府對行政長官、立法會、區議會選舉制度,將按照人大常委會修訂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決定作出重大修改。

中央政府這次再度出手,從國家層面完善特區的選舉制度,讓特區可以重回正軌,撥亂反正,由亂而治,這應該是香港社會對修法最大共識。

我作為香港市民,希望立法會議員在審理條例的過程中,全力以赴把這一修例工作儘快完成,還香港一個嶄新的景象。

香港政府拿出的方案,坊間有幾個討論焦點。

一是認為選舉制度修改後觀感不好看。

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裡,香港一部分政客將民主選舉當作香港的唯一法寶,認為這是香港“兩制”的重要體現。

其實,反對派只是從他們自身需要來演繹民主概念,而漠視了民主的本質,是要讓社會各階層通過民主選舉過程,表達不同的訴求,使執政者在平衡不同訴求中,達至良好的管治。

用內地的語言,就是讓人民有獲得感和幸福感。

這些年“唯直選論”盛行,已經將選舉的功能,無限放大到超越了政治紅線的社會動員,還有各種奇葩醜行散佈街頭,令政治變得民粹及泛政治化,對香港的人心凝聚、國家情懷無毫意義,更無助良政善治,進而演變出現2014至2020年的亂象,令政府施政舉步維艱、社會撕裂及治安變壞。

每隔三五年因選舉就亂一次,觀感既不好看,施政則每況愈下,這種選舉勞民傷財不說,社會已經不起動盪。

鞋子合不合腳,只有自己知道。當選舉只是被政客用來製造人心混亂,參選人對於市民急迫要解決就業、住房、教育等問題被漠視時,這種選舉非但觀感不好,也沒有實際意義了。

二是指立法會倘變清一色不健康。

有建制派大佬公開表示,若未來的立法會變成“清一色”,缺少泛民變成只有一個聲音,這不是一個健康的情況。

這一說法表面上好像秉持了公平、正義,站在了道德高地。

“清一色”並不是中央出手解決選舉漏洞的用意,夏寶龍曾經講,我們強調“愛國者治港”,絕不是要搞“清一色”。

香港絕大多數市民素有愛國愛港的傳統,“愛國者”的範圍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廣泛的。

但由於一部分市民長期生活在資本主義社會,對國家、對內地了解不多,甚至對國家、對內地存在各種成見和偏見。對這些人的取態,中央是理解和包容的,與反中亂港分子並未畫等號。

因此,不搞“清一色”首先要清楚界定“泛民”是什麼政治團體?

過去他們“逢中必反、逢政府必反”,從政治倫理而言,若要參選必須洗心革面,真誠擁護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為前提,在遵循“一國兩制”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基礎上參政議政。

但如果仍然執迷不悟,繼續走過去的老路,讓他們重返議會才是真正的“不健康”。

當然新設立的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候選人的資格,需要要把“愛國者”界定清楚,公開、透明地讓大家知道這個定義是什麼,讓參選者以及有志從政者有所遵循。

所謂不搞“清一色”,除了政治上有要求外,還包括在議會內各階層、各界別都有代表,如果議會內太過重商或重基層,這樣對平衡社會聲音是不利的,也不利於政府如何達至良政善治。

因此,是否“清一色”不能單以政治分野為標準,而應以社會各界是否達至均衡參與,這才是改革的目的。

 

三是擔心大比例吸納基層同鄉會,議會變成社團化。

早在港英管治期間,各種同鄉會為了保留家鄉習俗文化,以免下一代淡祖忘宗而逐漸產生的。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同鄉會相互幫扶,共同發展。近年隨着急速轉變的泛政治化中,各種同鄉會也自覺發動起來,積極推舉他們的代表登上政治舞台,這是歷史的一種演變。

在這些同鄉會中,有不少無論是從政還是營商,無論是學識還是才幹,也湧現了各類成功人士和參政人才,是“港人治港”的人才庫之一。

當然,人才的培養、儲備、使用需要一個過程,目前成熟的不多,但總要創造機會,讓他們在參與國家包括香港的發展和治理中,不斷成長和進步。

如果把基層社團、同鄉會排除在選舉之外,或視他們的參與是貶低了新的選舉委員會,這是一種鼠目寸光、唯我獨尊的態度,對於從群眾中物色人才是不利的。

不可否認,有些同鄉社團在參與這次選舉制度改革中,明顯準備不足,缺乏大局意識,互相攀比,甚至臨時抱佛腳成立類似的社團,吃相有些難看,一時成為輿論話題。

對於這些新制度新問題,有關方面應小心並加以調節,以確保未來選舉順利進行。

民粹式的選舉折騰休矣,香港應該重新出發。

在新的選舉制度下,但凡進入特區管治架構的人,應該是真正能夠為香港、為國家做事的人,讓香港儘快安定下來,還市民的心願希望開展新一頁的心願。




簡思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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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序民主,香港不能承受之重

 

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香港選舉辦法,不像過去只作些原則性的表述,然後交由香港特區政府本地立法加鹽加醋,形成所謂的政制發展。

這次是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規定之。

全票通過修改附件一、附件二

全票通過修改附件一、附件二

我想起了兩則故事。

其一,臨近回歸前,港澳辦前主任魯平在深圳對“國際扶輪社”的一次演講,他說基本法起草時已考慮到香港人比較關注政制問題,所以將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分別列作附件一和附件二。

今後如果香港的民主發展條件成熟,可以通過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而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就可以實現。

魯平特別強調,大家應該對中央有信心,只要是有利於香港穩定繁榮的事,會充分尊重大家的意見。

其二,回歸前94/95年中英關於選舉安排談判,當時彭定康拋出新九組的方案,中方建議設立“中國企業協會”組別,主要是考慮到中資企業在香港社會、經濟生活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

根據功能組別團體選舉的原意,“對維繫香港前途的信心和繁榮”有重大作用的團休,在立法局中應有“充分的代表權”。

當時香港的商界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外資,另一個是香港的華人資本,還有一個就是中資企業。前兩方面的資本在立法局都有代表,唯獨中資企業沒有。

1995年選舉產生的立法局是過渡到1997年的立法會,在新增功能組別議席中,如對中資企業採取歧視態度,不允許它在議會中有代表,這在道理上是說不過去的。但彭定康堅決不同意中方提出的方案,企圖以“公務員界”取代,談判失敗告終。

溫故知新。

重讀這些歷史資料,更清楚看到香港政制亂局,是英方早年撤退時布的局。

如,對功能界別的設定、將中資企業界的剔除、把團體票改為個人票、對全國人大和政協成為當然委員的否定等,無一不與英國埋下的地雷息息有關,使回歸後的立法會無法按基本法的規定,適應和落實“一國兩制”的要求。

英方埋下的地雷,終於拖延到一定時候引爆了。

今天,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原意作出的修訂,無非是對這段歷史的糾正,也是還歷史的本意。

修訂內容最核心的是中央重新牢牢掌握了政制發展的控制權,包括創議權、設計權和啟動權,正正反映“愛國者治港”不是一句空話,需要有制度來保障,並將其形成法律。

一是刪繁從簡,去五復一。

根據此前規定,香港的政制改革遵循“五步曲程式”,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通過後,新的產生辦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和附件二及有關修正案不再施行,同時原來的“五步曲”程式也不再適用,不存在所謂的“雙軌並行”。

日後若非中央提出,特區政府無權主動提出政制改革方案,即修改特首和立法會議員的選舉方法的方案。

過去給予香港很大空間,設計權和啟動權有相當部分在香港方面,但每五年啟動一次,整個社會有如一場政治浩劫,爭論不休,勞民傷財,甚至使政府管治處於停擺。

中央不得已把“五步”回復一步,將社會的內耗減至最低,讓社會休養生息,回復正常。

二是中央主導,均衡參與。

香港有一種民主概念對市民影響至深,認為在選舉制度中,直選議席是用來反映社會民意,而功能組別則是用來體現均衡參與。

如果民主派或拿不到選委提名,或過不了資格審查那關,連閘也入不到的話,那麼民主派就連在議會內發聲、發揮制衡的機會都沒有,那就一下子由過去30年的“反對黨政治”,倒退到規模小得多的“壓力團體政治”了。

民主是進步還是倒退,一個重要前提是進入議會的人,是為了監察政府達致良好管治,還是為了奪權?

如果是前者,帶著民意選入立法會是正當的,市民也會願意把票送給他們。如果為了奪權,推翻香港政府,或配合外國政治勢力,從事損害國家的利益,這已經超出了民主選舉的範疇和本質,這種扭曲的民主必須果斷糾正。   

升級版的選舉制度,讓更多參與國家架構、團體的、具有法治思維和能力的愛國愛港人士,得以加入特別行政區治理架構,這是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的體現。

三是賦權選委,強化功能。

新修訂公佈後,大家都聚焦到選委會。無可否認,這次調整具顛覆性,是一次系統性的制度構建,核心是對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

“重新構建”的要點包括名稱變化、規模擴大、界別增加、分組優化。

“增加賦權”則指選委會除繼續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候任人外,還被賦予兩項新的職能,即選舉產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直接參與提名所有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這能夠進一步擴大立法會的代表性。

賦權方面還有一個新設置,在選舉委員會增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

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過去,中央對在香港的架構上安排人事,一般都比較小心,儘量尊重香港方面。但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是香港政權的重要崗位和架構,不是一般的法定機構,由董事局成員議論一下,找個外國人來當CEO。

這個安排,說明中央要親自過問,確保整個選舉流程符合人大修訂的選舉辦法,不能敷衍搪塞,馬虎了事。

設定總召集人制度,是加強了選委會的功能性,賦權選委會在出現不可預測的情況下,及時處理有關問題,體現中央的底線思維。

反對派曾試圖以關鍵少數奪權,可以清楚看到,沒有空子可以鑽了。

香港作為國際化、多元化、高度發達的經濟城市,當各方面、各階層的利益和訴求得到兼顧,這就是人大常委會修法的初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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