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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種病毒殺入香港社區 N501Y究竟是什麼?打疫苗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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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種病毒殺入香港社區 N501Y究竟是什麼?打疫苗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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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種病毒殺入香港社區 N501Y究竟是什麼?打疫苗還有效嗎?

2021年04月30日 14:49 最後更新:05月01日 11:48

39歲菲傭確診感染新冠肺炎N501Y變種病毒株,她居於東涌映灣園悅濤軒第11座,由於她長期無外遊紀錄,成為本港首宗源頭不明的本地感染變種病毒個案,社區好大機會存在變種病毒隱形傳播鏈,形勢相當得人驚。

英國、南非、巴西發現的新病毒株都出現N501Y突變(部份包括其他突變),因為傳播力強,上年12月開始已經受到廣泛關注,並在多個國家發現。當時香港也有發現變種病毒,不過那些患者在到埗或隔離時就被截流,變種病毒並未流入社區。

本港出現首宗源頭不明的本地感染變種病毒個案。

本港出現首宗源頭不明的本地感染變種病毒個案。

N501Y變異病毒第一次流入香港社區是前兩個禮拜的事情,當時一名杜拜來港的29歲印度裔男子,在尖沙咀華美達華麗酒店檢疫21天內未確診,此前三度驗出陰性。到滿21天自由外出後,他逗留社區8天曾遊走佐敦、尖沙咀及長洲的多間食肆,其後才確診感染N501Y變種病毒株,他無外遊記錄女友亦確診。

如今N501Y再現社區,而且源頭不明,政府相當之緊張,連夜撤離檢疫悅濤軒第11座全幢居民。究竟N501Y變種病毒株是什麼?

其實同其他病毒一樣,新冠病毒的結構都好簡單,由外面的蛋白質和裡面的核酸組成,新冠病毒的基因組由RNA構成。RNA不如DNA穩定,複製過程容易出錯,因此一般RNA病毒的基因組都不大。但冠狀病毒鶴立雞群,基因組幾乎是其他RNA病毒的三倍長,是所有RNA病毒中最大、最複雜的種類。冠狀病毒還能夠以重組RNA的方式,相當頻繁地產生變異。

新冠病毒外面的蛋白質包括4種主要的結構蛋白:刺突蛋白(Spike Protein,也叫S蛋白)、膜蛋白(M)、包膜蛋白(E)、核衣殼蛋白(N)。S蛋白就好似一條鎖匙,令到新冠肺炎病毒進入人體細胞。

「N501Y」的501代表原本S蛋白的第501個胺基酸發生突變,N代表沒突變之前的胺基酸名稱,Y代表突變後的胺基酸名稱。

英國發現的新病毒株是B.1.1.7,在9月就已經出現。目前已知,它的遺傳序列中有17個位置出現突變,使得相對應的14個胺基酸變成別的胺基酸,其中有8個突變位於S蛋白,當中最關鍵的突變就被稱為N501Y。

N501Y這個突變,可能會讓病毒變得更容易侵入細胞。

N501Y這個突變,可能會讓病毒變得更容易侵入細胞。

普遍認為,N501Y這個突變,可能會讓病毒變得更容易侵入細胞。早前有學者以電腦模擬,帶有N501Y突變的B.1.1.7病毒株,傳播能力可能增強70%,各國亦都因此加強防疫。

而在南非的新病毒株是501.V2,目前已知有3個突變位於S蛋白,其中一個也是N501Y。即係英國B.1.1.7同南非501.V2,都在S蛋白上出現N501Y突變。不同的是,南非變種病毒還帶有E484K變異,能夠幫助病毒避開免疫系統中的抗體,傳播力更勝一籌。

因此,映灣園這名菲傭在早前的基因篩查中發現帶N501Y及E484K變種病毒基因,好大機會係感染了南非變種病毒,如果沒有及時追蹤到感染源頭,令到變種病毒進一步傳播,真係有機會引起新一輪爆發。

那麼,目前的突變,會不會導致疫苗失效?

現有的疫苗對突變病毒株仍然有效。

現有的疫苗對突變病毒株仍然有效。

從目前的研究來看,現有的疫苗對突變病毒株仍然有效。S蛋白是由1273個胺基酸組成,現有的新冠疫苗會產生針對S蛋白中眾多區域的抗體,而英國發現的變種病毒只有8個突變位,南非變種病毒只有3個突變位,因此,目前設計的疫苗,所誘發的免疫反應,仍能有效對抗變種病毒。

即便S蛋白出現足夠多的突變,都不是世界末日。由於現在有多款疫苗是mRNA疫苗,這個疫苗技術相較舊技術,能夠更快速根據病毒的核酸序列,可以更快地相應修改疫苗序列去應對變種病毒。

總的而言,變種病毒殺入社區,的確存在好大傳播風險和不確定性,但都不需要過度恐慌,防疫的關鍵,仍然是要大規模施打疫苗,盡快達到群體免疫。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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