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警員指現場檢綠色殯葬心願登記表 填寫日期為梁凌杰案發當日

政事

警員指現場檢綠色殯葬心願登記表 填寫日期為梁凌杰案發當日
政事

政事

警員指現場檢綠色殯葬心願登記表 填寫日期為梁凌杰案發當日

2021年05月18日 17:01 最後更新:17:01

證物警員指,當日現場檢取一份已填妥的綠色殯葬心願登記表,填寫日期為案發當日,選擇海上殯葬。

2019年6月15日傍晚,身穿黃色雨衣的反修例示威者梁凌杰,在金鐘太古廣場外牆墮樓身亡,今續死因研訊。當日在場參與急救的救護員指,梁當場已沒有呼吸、脈搏,呈昏迷狀態,據其經驗已沒有生命跡象。

更多相片
救護隊目許俊文。

救護隊目許俊文。

醫生余珮鳴(左)庭上讀出報告指梁凌杰送院前已死亡。

醫生余珮鳴(左)庭上讀出報告指梁凌杰送院前已死亡。

梁凌杰 (資料圖片)

梁凌杰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證人警員黃啟軒

證人警員黃啟軒

救護隊目許俊文。

救護隊目許俊文。

醫生余珮鳴(左)庭上讀出報告指梁凌杰送院前已死亡。

醫生余珮鳴(左)庭上讀出報告指梁凌杰送院前已死亡。

救護隊目許俊文當日8時43分到場接替另一輛救護車在4樓平台候命。晚上9時15分獲告知有人從高處墜在金鐘道行人路上,於是立即乘車趕往現場,並於兩分鐘內到達,當時已有消防員為梁進行急救。許憶述當時傷者已沒有呼吸、脈搏,呈昏迷狀態,據其經驗當時已沒有生命跡象,於是進行急救並保持梁的脊椎穩固,並送上救護車前往律敦治醫院。根據救護車出勤記錄顯示,梁的額頭有5厘米傷口,對心肺復蘇法沒有反應;其維生指素顯示梁上救護車前已沒有呼吸、心跳、脈搏,對聲音痛楚沒有反應,並描述梁屬「示威人士在鐵欄外跳出,接觸傷者時傷者仰躺,大概由4至5層高跳下」。

梁凌杰 (資料圖片)

梁凌杰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裁判官高偉雄問救護員是否可判斷傷者當場死亡?許表示如出現明顯燒焦、腐屍或者墜樓時已腦漿溢出等情況,才可判斷當場死亡,而梁不屬以上情況,需進行急救。

急症室醫生余珮鳴庭上讀出報告,當時梁鼻孔及口咽內有血,前額泛紅,右胸壁出現皮下氣腫、右腹有瘀傷、右上肢變形、手肘有瘀傷和泛紅、瞳孔固定且散大,亦沒有知覺、呼吸及脈搏,加上心電圖顯示心臟停頓,可確認梁在送院前死亡;並在接觸梁1分鐘後,即晚上8時34分證實死亡。

談判組副主管總督察賈錦琳於當晚7時35分到場,負責擔任消防、警方談判組及行動組之間溝通角色。賈強調,當日消防及警方均消楚各自分工合作,知道談判過程及演變,再作相應安排,亦不會「仔細鑽研」消防的拯救工作。當晚8時50分獲告知得到梁「正面回應」,有機會可把梁帶回安全位置,亦沒有跡象會爬出架外。賈表示不知道當時有人欲接觸梁。賈憶述當時梁爬出架外「太突然」,賈與警司林景昇走上平台繼續與梁對話,兩邊有消防待命。研訊主任葉志康問,當時情況是否需要再問消防如何配合?賈指當時變化太快,「恕我直言,無暇為他人設想」。

助理消防區長黎健文當日下午5時36分到場,當時梁「好平靜」,到場後曾面對面與談判組溝通。及後獲談判組告知為免刺激梁,消防需撤出工地範圍外。當晚8時50分接獲通知,梁有機會返回安全位置,便再次檢查救生繩及索帶。當時沒有想過梁會突然爬出架外,消防當時接獲指示需準備協助梁返回安全位置,沒有接獲指示需搶救。但在9時5分聽到工地傳出叫聲,梁已爬出架外,談判組成員亦上樓梯,兩邊有消防員待命。研訊主任問若梁爬出架外會如何處理?黎指會繼續進行遊說,若遊說成功可即時配合協助返回地面;不成功便會進行搶救,由前線同事進行現場判斷。黎另指,當時大方向為進行遊說,因應警方要求而沒有進入工地,由誰指揮並非重要考慮。黎亦確認當時警方及消防並沒有對對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問黎,現場是否由警方作總指揮?黎指當時梁手持利器,現場由警方主導;與之前多名證人所指,因本案不涉犯罪故由消防主導不同。裁判官回應「咁睇嚟你哋溝通都⋯⋯」,「我哋庭上聽到嘅證供唔係咁」。裁判官又問,消防中的「飛將軍」即高空拯救是否不適用於此案?黎解釋由於梁已站在最高點故無法使用「飛將軍」。

證人警員黃啟軒

證人警員黃啟軒

本案證物警員黃啟軒指,當日現場共檢取39項證物,包括兩部Iphone電話、黃色雨衣、橫額、藥物、保釋紙。保釋紙顯示提堂日期為2019年7月8日,保釋金為5千元,庭上將會就梁涉及的案件再作解釋。

另有一份已填妥的綠色殯葬心願登記表,填寫日期為案發當日,選擇海上殯葬;登記表上另寫上「不需任何儀式或墓位 不想留任何東西在香港」;及另一份保額為3百萬在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AIA人壽保險,庭上沒有透露保險受益人,類型為「不分紅壽險」,滿期日為2023年1月18日,當中條款顯示「若受保人於保單生效起計一年內自殺身亡,我們就此保單的賠償責任只限退還扣除所有未償還的欠款額後的已付保費(不包括利息)。」保險表格填上不吸煙、酗酒及濫用藥物,亦沒有重要疾病等。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