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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少女受傷三月後 遮右眼現身《紐時》頭版

爆眼少女受傷三月後 遮右眼現身《紐時》頭版

爆眼少女受傷三月後 遮右眼現身《紐時》頭版

2021年05月26日 08:14 最後更新:08:27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反修例示威中受傷的「爆眼少女」,不但成為本地傳媒的頭條新聞,三個月後更登上《紐約時報》頭版。《紐約時報》在同年十一月於頭版登出「爆眼少女」的照片,佔去近半版面,相中女子以右手蓋着右眼,並以「被擊中眼球的義務急救員」(Volunteer Medic Struck in the Eye)形容她。

「爆眼女」當日受傷倒地。 資料圖片

「爆眼女」當日受傷倒地。 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曾嘗試向負責拍照的香港攝影記者林奕非查詢,是否得知當時女子的傷勢,未獲對方回應。《英文虎報》今日則引述消息,指該女子在拍攝期間沒有告訴任何人自己眼球破裂,又否認《紐約時報》的報道有虛假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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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女」當日受傷倒地。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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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少女傷後三個月後更登上《紐約時報》頭版。

爆眼少女傷後三個月後更登上《紐約時報》頭版。

爆眼少女

爆眼少女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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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少女傷後三個月後更登上《紐約時報》頭版。

爆眼少女傷後三個月後更登上《紐約時報》頭版。

《星島日報》獲得消息,指「爆眼少女」眼球及內部組織未有嚴重受損。而該名女子八月十一日受傷,三月後的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現於美國報章《紐約時報》一輯名為《香港:一個分裂城市(Hong Kong: A City Divided)》的圖片故事中。當時她以右手蓋着自己的右眼,圖片故事以「被擊中眼球的義務急救員」(Volunteer Medic Struck in the Eye)形容她,配以一句取自其訪問的句子:「只有於極權統治下,人民才被逼以血和性命去捍衞一個扭曲的社會。」(Only in a totalitarian, distorted society would people be forced to defend it with life and blood)《星島日報》嘗試向負責拍照的香港攝影記者林奕非查詢,拍攝時是否得知「爆眼少女」的傷勢,但未獲對方回應。

爆眼少女

爆眼少女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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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虎報》今日引述消息報道,指她沒有告訴任何人自己的眼球有破裂,而「爆眼少女」是公眾對她的稱呼,並非她對自己的稱呼。消息還指,《紐約時報》在報道中只提及這名女子是「被擊中眼球的義務急救員」,認為這在事實上是正確的。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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