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警方早前以「六四集會」目的在於違反法律為由,不容許「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舉行六四燭光集會。
澳門警方指民聯會集會目的在於違反法律,反對「六四集會」。
從澳門警方回覆民聯會預告的批示可以見到,警方講到明點解唔批准:民聯會以往六四集會透過展示「專政倒台」、「屠城」、「中共政權禍國殃民」等圖片及文字,與中央對六四事件的定性相對立,煽動顛覆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違反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毀)、181條(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及298條(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並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
因此,澳門警方認為,是次預告集會的目的,具有相同的違法性質,故此不批准有關集會。
香港警方昨日就以違反限聚令的理由,反對支聯會在本周日舉辦「六四遊行」及6月4日的維園「六四集會」。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被問到參與六四集會是否會觸犯《國安法》時表示,不討論某一個行為是否違反某一條法例,但他重申,根據《國安法》,「任何人如果組織、策劃、實施用非法手段去破壞或推翻中國憲法制度下所訂的根本制度,是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
李家超。
但李家超就提醒市民,指警務處處長是按《公安條例》和實際情況去考慮,相關活動現在屬於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參與、宣傳、或者公布有關活動都是違法,呼籲公眾不要以身試法。
他說,根據《公安條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刑罰判監五年,宣傳或者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刑罰判監一年。而近期法庭在兩宗公共活動的判決案內,清楚顯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屬於犯法,無論涉及暴力與否,而有關的被告人等分別被判處不同的監禁刑期。他呼籲公眾不要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限聚令、《公安條例》和《港區國安法》等,強調警方嚴肅處理。
高人話,雖然香港同澳門反對「六四集會」的理由各異,但可以確定的是,在香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參與、宣傳、或者公布有關活動都是違法,市民唔好誤墜法網,以身試法。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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