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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叫「光時」口號  就不要說你不知道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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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叫「光時」口號  就不要說你不知道犯法了

2021年07月29日 20:28 最後更新:20:47

在過去兩年,不少犯上暴動案甚至國安案的人,都表示「唔知道咁樣會犯法」。法律放在那裏,無知不是借口。

早在2019年10月28日,中共召開19屆四中全會,會議的會《決定》講到「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等如明示會訂立《港區國安法》,為何激進反對派仍然不收手?

到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已頒佈生效,為何24歲的唐英傑還要在7月1日,在鬧市駕駛一部掛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在鬧市衝撞警員示威呢?

這的確有太多視而不見了,所以我也要再說說「唐英傑案」的判詞,提醒大家一下。

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在7月27日審結,被告被控的兩條罪名完全成立。由於國安法案件可以不用陪審團審議,此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組成合議庭審理。判詞有兩部份可以分享一下:

1.判詞內詳列多個外國案例,說明展示政治宣傳句語是否犯罪。其中一個是 R vs Most的英國案例,案情是有人在英國倫敦發行一份德文週刊,發行量只有1200份。這份週刊結果被指控其中部份文章鼓勵別人謀殺歐洲元首。法庭判定即使這些文章沒有特定鼓勵的對象,但只要被告有意圖去鼓勵別人,而這個鼓勵的自然合理結果令別人犯罪,就可以入罪。香港法庭使用這個案例,是指唐英傑駕駛的電單車上展示「光時」口號,雖然被告沒有特定要鼓勵某些人聽他的說話去分裂國家,但仍然可以入罪。

法官引用的另一個案例是DDP vs Armstrong的案例。這個案例說明鼓動行為即使沒有效果,也可以入罪。即不需要證明鼓動別人犯法的行為,結果一定要造成犯法的後果,才可以入罪。

法庭從這些案例,總結出幾項原則。一、煽動言論可以指針對公眾,不一定要針對特定群體或個人。利用文章、廣告、演說等都可以是煽動;二、構成煽動的,是要和相關環境一起考慮,而不是孤立考慮一件事或一篇文章;三、是否煽動要看整個行為,而不是孤立某部份來看;言語是否構成煽動,要用用語自然和合理的效果來看。在唐英杰案,要看他展示「光時」口號,在當時的示威的情況下,是否有自然、合理的結果,會令到公眾受他的煽動,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法庭的結論是會的,所以判唐英傑有罪。

2.「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是否傳播分裂國家意識。這個問題在法庭上有很大的爭拗,而控辯雙方都找來了專家證人爭辯這個口號的意思。被告的專家證人同意「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個口號過去可能是指「香港獨立」,但他們認為這案件事發的時候,公眾對這個口號,可能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法庭顯然不接受被告的專家證人對口號的分析。法庭認為在案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口號有沒有煽動別人去分裂國家。法官的結論是該口號是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也在有煽動公眾支持分裂國家的含意。

大家要記住,這案件是第一單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法庭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意思的認定,非常重要。以後不要以為「光時」口號隨便叫叫沒有事,你叫完即使不被起訴觸犯《港區國安法》,也好易被起訴《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意圖罪。也不要以為今天有人在商場睇奧運大叫「光時」口號無被起訴,明天你也可以去叫一下,你被人起訴時,「其他人沒有被告」不是一個抗辯理由。

香港人要成熟了,要醒了,無王管的時代過去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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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或會來遲  但不會缺席

 

一間上市公司的老闆,不務正業,隨意叫公司的高管,搞公司業務以外的事情,最後搞到成間公司的主要業務玩完。出事後又突然宣布公司3個月前已還錢給自己,不理僱員未收到賠償、債權人和股東可能血本無歸,你覺得要不要查一查這間公司呢?這間公叫壹傳媒(0282),老闆叫黎智英。

政府終於出手了。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宣布,根據《公司條例》第841(2)條,委任會計師審查員,調查壹傳媒事務。

按《公司條例》,財政司司長可以委任審查員,調查某公司的事務,如果他覺公司或管理人,有欺詐行為或失當行為,損害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

財爺指出壹傳媒有幾個情況值得關注。1. 壹傳媒於今年5月26日的公告中指出公司流動資金充裕,可應付公司由2021年4月起18個月的運作。然而,當保安局局長於今年6月17日凍結其中3間子公司約1800萬元銀行結餘,壹傳媒於不足一星期內宣布其出版業務終止。

2. 今年7月22日作出一項公布,壹傳媒首次披露公司於今年4月1日 提前向其前主席黎智英償還1.5億元的貸款,令公司的現金結餘驟減。根據壹傳媒過往年報,有關貸款應該尚有相當長的時間才到期,令人不禁懷疑該筆還款是否

有意圖欺騙公司債權人。

3. 壹傳媒高級人員於今年4月被控與使用其中一幅其子公司所擁有的用地有關的欺詐罪。

4. 在去年底及2021年中,壹傳媒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因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之下的數項嚴重罪行被控。

財爺認為這些情況使人懷疑,壹傳媒的事務是按照其高級人員的個人利益來處理公司事宜,嚴重管理失當,並因此令公眾股東蒙受損失。

對政府的行動,有幾點觀察:

1.     嚴重個案要全面調查。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財匯報局條例》,證監會和財匯局有權調查上市公司。不過財政司司司長亦有權按《公司條例》委任調查員調查上市公司,針對特別嚴重的欺詐和不當行為的公司。財爺有權,就壹傳媒如此嚴重的個案,運用權力作全面調查亦相當合理。上次政府運作這權力是調查百富勤,但壹傳媒的問題遠比百富勤嚴重。

2.     公司出事突然宣布還款大股東好可疑。《蘋果日報》停刊後,壹傳媒在7月22日作出一項公布,首次披露壹傳媒於今年4月1日 提前向其前主席黎智英償還1.5億元的貸款。見到這件事,真是有「咁都得」的反應。這件事只能有兩個可能:a. 真是4月1日已還款,但這等重要股價敏感資料,怎可以延遲3個多個月才公布?  b. 只是事後才還款,卻聲稱早在4月1日才已還款。真相如何,要調查員去查清。

3.     不務正業把公司推向絕路。壹傳媒是一間傳媒公司,但大股東黎智英卻利用公司搞政治,最後令公司帳目被保安局局長凍結,令公司主業結業,令公司長期停牌,令股東蒙受致命損失。停牌前壹傳媒市值7.7億,很可能化為烏有,誰賠償股東的損失?

4.     調查範圍不應只限於近期事件。財爺講出來的事件都是近期事件,但壹傳媒的問題早已出現,早在2014年佔中前,當時披露出來的壹傳媒電郵顯示,肥佬黎叫壹傳媒的高級編輯拍片教人如何佔中,連壹傳媒當時的執行董事葉一堅也覺得有問題。他在電郵中勸肥佬黎說:「壹傳媒不適宜提供任何幫助給佔中」、「佔中的賣點是無權無勢,人們不喜歡佔中三子背後有猛人幫助」云云。但黎智英完全聽唔入耳,只回答:「知道,但不同意」。一間上市公司的老闆,怎可以濫用公司資源,去做違法的政治事情,這豈不是盜用公司人力資料的欺詐股東行為?公司董事容許這些事情發生,也違反了董事的誠信責任,理應調查。

過去政府高層軟弱,眼見這些違法事情,怕了傳媒,也不敢採取行動。正義雖然遲來,但不會缺席。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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