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審結,24歲被告唐英傑被判囚9年,停牌10年。9年刑期屬於重判。
唐英傑被控《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3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在判詞中詳述判刑的考慮。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港區國安法》第21條指出: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審法官認為此案屬於「情節嚴重類別」,即判刑要在5年至10年之間,因為考慮整個犯案的情節,唐英傑不是一個單獨的示威者,在這種環境下騎電單車展示港獨旗幟,衝撞警員,明顯是想吸引公眾注意,製造極大效果;再加上事發當日是七一回歸紀念日,又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的翌日,情節更加嚴重。不過這不是嚴重個案中的最壞情況,有關口號只是一個基本呼籲而無具體分裂計劃,所以法庭認為要以6年半監禁作為此罪名的量刑起點。
2. 恐怖活動罪。《港區國安法》第24條指出: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此案並無帶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所以不屬於嚴重類別,量刑就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類別。
不過主審法官就認為案情相當嚴重,因為被告唐英傑蓄意衝過警方防守線,他是有意做出這種行為,對道路使用者及3個受傷警員構成嚴重危險,更大問題是整個行動是有計劃的,有意挑戰警方,再加上他駕駛的是599 CC的大馬力電單車,若以危險方法駕駛,本身就是一種大殺傷力武器,情況嚴重。
主審法官更特別指出,被告實施恐怖活動時,有分裂國家的政治目的,亦是判刑時要考慮的附加因素。
結果法官選擇在這個沒有嚴重後果的刑期中,以9年監禁作為起點,接近法例規定的10年頂點。
由於唐英傑不承認控罪,即使他在求情時表示有悔意,也不為法庭接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再加上犯罪情節嚴重,法庭完全無考慮扣減刑期,就以刑期起點判刑。
主審法官最後判定,唐英傑被控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量刑起點監禁6.5年判刑,「恐怖活動罪」以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判刑,由於大部份罪行同時發生,刑期重疊,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其中2.5年刑期分期發生,所以判6.5年加2.5年即9年刑期。
對法庭判刑有3點觀察:
1.判刑甚重。今次判刑是在刑期範圍內的中高位,而且完全不考慮減刑因素。若往後有人實施恐怖活動而令人重傷,完全有可判刑期範圍頂點即終身監禁。
2.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是嚴重罪行。被告駕駛電單車在鬧市橫衝直撞是人所共知的嚴重因素,但法庭特別指出煽動分裂國家觸犯基本法內的根本原則,亦是考慮因素,這次判刑提醒公眾,煽動分裂可招致重罰。
3.黑手害人,爸媽最慘。被告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被告因愚蠢而犯罪,求情信顯示被告頭腦簡單,被告父親指被告很容易受政治影響,「那些壞媒體驅動他做錯事」,被告的姨媽指「被告受社會上部份人和傳媒的虛假報道影響」。被告的家人是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那些煽動他人犯法的黑手,他們良心過意得去嗎?
唐英傑案是首宗國安法案件,如今重判,希望敲響一個警鐘,讓所有人都要醒來,不要再裝睡了。
盧永雄
在過去兩年,不少犯上暴動案甚至國安案的人,都表示「唔知道咁樣會犯法」。法律放在那裏,無知不是借口。
早在2019年10月28日,中共召開19屆四中全會,會議的會《決定》講到「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等如明示會訂立《港區國安法》,為何激進反對派仍然不收手?
到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已頒佈生效,為何24歲的唐英傑還要在7月1日,在鬧市駕駛一部掛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在鬧市衝撞警員示威呢?
這的確有太多視而不見了,所以我也要再說說「唐英傑案」的判詞,提醒大家一下。
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在7月27日審結,被告被控的兩條罪名完全成立。由於國安法案件可以不用陪審團審議,此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組成合議庭審理。判詞有兩部份可以分享一下:
1.判詞內詳列多個外國案例,說明展示政治宣傳句語是否犯罪。其中一個是 R vs Most的英國案例,案情是有人在英國倫敦發行一份德文週刊,發行量只有1200份。這份週刊結果被指控其中部份文章鼓勵別人謀殺歐洲元首。法庭判定即使這些文章沒有特定鼓勵的對象,但只要被告有意圖去鼓勵別人,而這個鼓勵的自然合理結果令別人犯罪,就可以入罪。香港法庭使用這個案例,是指唐英傑駕駛的電單車上展示「光時」口號,雖然被告沒有特定要鼓勵某些人聽他的說話去分裂國家,但仍然可以入罪。
法官引用的另一個案例是DDP vs Armstrong的案例。這個案例說明鼓動行為即使沒有效果,也可以入罪。即不需要證明鼓動別人犯法的行為,結果一定要造成犯法的後果,才可以入罪。
法庭從這些案例,總結出幾項原則。一、煽動言論可以指針對公眾,不一定要針對特定群體或個人。利用文章、廣告、演說等都可以是煽動;二、構成煽動的,是要和相關環境一起考慮,而不是孤立考慮一件事或一篇文章;三、是否煽動要看整個行為,而不是孤立某部份來看;言語是否構成煽動,要用用語自然和合理的效果來看。在唐英杰案,要看他展示「光時」口號,在當時的示威的情況下,是否有自然、合理的結果,會令到公眾受他的煽動,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法庭的結論是會的,所以判唐英傑有罪。
2.「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是否傳播分裂國家意識。這個問題在法庭上有很大的爭拗,而控辯雙方都找來了專家證人爭辯這個口號的意思。被告的專家證人同意「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個口號過去可能是指「香港獨立」,但他們認為這案件事發的時候,公眾對這個口號,可能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法庭顯然不接受被告的專家證人對口號的分析。法庭認為在案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口號有沒有煽動別人去分裂國家。法官的結論是該口號是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也在有煽動公眾支持分裂國家的含意。
大家要記住,這案件是第一單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法庭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意思的認定,非常重要。以後不要以為「光時」口號隨便叫叫沒有事,你叫完即使不被起訴觸犯《港區國安法》,也好易被起訴《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意圖罪。也不要以為今天有人在商場睇奧運大叫「光時」口號無被起訴,明天你也可以去叫一下,你被人起訴時,「其他人沒有被告」不是一個抗辯理由。
香港人要成熟了,要醒了,無王管的時代過去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