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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角站非法集結等罪成 4人分別判囚4至10個月

牛頭角站非法集結等罪成 4人分別判囚4至10個月

牛頭角站非法集結等罪成 4人分別判囚4至10個月

2021年08月09日 17:12 最後更新:17:15

前年10月13日,港鐵牛頭角站外有反《禁蒙面法》示威,警方拘捕多人,其中1男3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8項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鍾明新今於觀塘法院指,縱使當日集結沒有涉及暴力,惟聚集人士破壞公共設施,堵路行為令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受影響人數難以估計,加上眾被告使用蒙面物品是要逃避追捕,終判各人4至10個月監禁。

觀塘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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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分別為精神健康護理學四年級生陳松琛(21歲)、任職網購公司的林恩鈴(26歲)、商業數據分析碩士生吳欣庭(22歲)及精神健康護理學四年級生何俏朗(22歲)同被於前年10月13日,在港鐵牛頭角站外參與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陳、林另被控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即索帶、士巴拿、螺絲批及打火機油等;林再被控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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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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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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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恩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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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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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官判刑時指,本案集結人數並不少,達100至200人,歷時10多分鐘。聚集人群以垃圾桶、小巴站牌等堵路,其中陳松琛、林恩鈴及何俏朗親自落手落腳參與堵路。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吳欣庭曾參與堵路,不過現場有人叫囂及揮動鐵棒,法庭認為她在集結中有鼓勵、支援的作用,最低限度也有作出壯大聲勢,造成壯膽效應,罪責與其他被告相若。

鍾官續指,集結人士破壞交通設施,導致公共交通服務受阻,涉及受影響人士難而估計。加上人數眾多,暴力風險可能會上升。此外,眾被告使用物品蒙面,目的是要令執法人員難而辨認身分。

觀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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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陳松琛及林恩鈴面對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鍾官認為陳松琛被搜出的3支扳手及300多條膠索帶,及林恩鈴藏有的打火機油、鐵線等物品,明顯會在參與堵路時使用。如果集結期間有人縱火,林恩鈴或會使用打火機油加劇火勢。至於林恩鈴另涉管有黑色噴漆,雖無證據顯示她曾使用,惟法庭裁定該罐噴漆乃用作塗污公共設施。考慮各項因素後,吳欣庭及何俏朗同被判囚4個月,陳松琛和林恩鈴則分別監禁7個月及10個月。

辯方求情指,眾被告背景良好,沒有案底,本案或會令他們失去護士、會計師等專業資格,事件沒有涉及暴力,亦無人受傷,希望法庭判處較短期的刑罰。

被告林恩鈴。 資料圖片

被告林恩鈴。 資料圖片

上訴庭今日(15日)裁定,律政司就一宗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案的上訴得直,推翻一名無業男子早前獲判無罪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將於兩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重温:被告被指參與「和你shop」堵路

報稱無業、案發時46歲的男被告王若詩,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源於當日一場所謂的「和你shop」示威,現場有暴徒集結堵路。案件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庭審視新證據 辯方認同裝備構成「壓倒性證據」

律政司於2024年1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譚耀豪審理。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指當時在恒生銀行對出有暴徒非法堵路,被告蒙面、右手持螢光棒,站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的馬路上。當警方包抄追捕時,被告迎面跑向警方,其行為因此可與無辜旁觀者區分開。

辯方律師在庭上認同,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佩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手持螢光棒及攜有索帶,其疊加效應構成「壓倒性證據」。然而,辯方指被告當時迎面跑向警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顯示他可能並未犯事。

法官質疑辯方説法 指裝備已顯示參與意圖

法官張慧玲質疑此説法,指出被告當時使用螢光棒,行為似是帶領他人離開,若真是無辜者,「自己走咪得」。她認為被告算不上主動跑向警員,而是正被警員追捕時,迎面遇上包抄的警員而已。

法官彭偉昌進一步指出,觀乎被告身上的裝備,不論他跑往何方或站着不動,也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反問「若非參與者,還能有何推論?」他亦指,辯方引述的原審裁斷指被告或因沒有犯事才走向警方,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此推論。

原審法官葉佐文當年的裁決理由,是指控方呈堂片段僅攝錄被告跑走,未能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被告遇見持槍警長阻攔,倘再往前會進入其他疑犯被捕範圍,有阻差辦公之嫌,轉身跑走屬人之常情。

然而,上訴庭經審視新呈交的片段及辯方對裝備的承認後,認為原審裁決有誤,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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