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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中央不通關因未有港康碼 議員嘆要靠估、促港府交代通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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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中央不通關因未有港康碼 議員嘆要靠估、促港府交代通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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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中央不通關因未有港康碼 議員嘆要靠估、促港府交代通關條件

2021年09月11日 20:15 最後更新:20:41

不少跨境商人,家庭以至市民都渴望兩地通關多時,即使本港清零多日,僅有零星輸入案倒,但相關安排卻依然只聞樓梯響。

傳聞由於港府反對用健康碼,所以即使香港已經清零,香港和內地也難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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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議員周浩鼎藉上周三(8日)立法會大會質詢政府會否與內地協商,並設計一套具追蹤功能的健康碼,供有意北上的市民下載使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當時回應稱,兩地專家將會對接和討論有序互通。

周浩鼎向Ariel表示,兩地疫情受控,惟通關遙遙無期,批評政府早前公布的「港康碼」計劃形同「難產」。他又以澳門特區為例,稱內地與澳門兩地的健康碼是互認,即使澳門人北上傳染了其他人,也能迅速通知內地當局,進行封區和隔離處理。

周浩鼎明白政府擔心實施健康碼,會觸及市民私隱,以至激起民情反彈,但他認為中國作為全球惟一有效地控制變種病毒的主要經濟體,而內地官員做不好防疫又有機會「下台」,相信要他們同意與沒有健康碼的香港通關是難過登天。他又指,與其要市民白等,倒不如盡快設計具追蹤功能的健康碼,讓所有渴望北上的市民自願下載並使用,繼而解決私隱難題。

另一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則認為,坊間傳中央不予香港通關的原因是健康碼,「也是大家估估下」,因為港府僅提到由兩地專家小組對接和討論有序互通。她希望官員屆時能清晰地告訴市民專家們得出的通關條件,讓普羅大眾一起討論和協調。

葛珮帆指出,有健康碼固然是好,就像內地分紅、黃、綠三種顏色,以區分高中低風險人士,從而嚴格地執行「內防擴散」。她又補充指,即使在澳門,健康碼也只是互認,而非互通。由於香港人口較澳門多,管理也較難,例如消費券計劃並非人人使用電子登記,而早前透過實體表格登記消費券更是弄得一團槽,她強調,要強制市民進入室內場所前要使用健康碼是有一定難度,願意執行的官員更加需要很大信心和決心。

旅遊界立法會議員姚思榮亦認同,通關的掌控權在內地手上,因為內地的清零原則是相當嚴格,而且要問責。至於坊界流傳通關障礙是健康碼,他解釋指,內地仍未清晰地說出底線,若然消息屬實,港府需和相關部門探討,但他認為最近政府取得內地同意,爭取到「來港易」,已是兩地合作的一小進步。

被問到「來港易」對業界有多大作用,姚思榮就坦言沒太大幫助,原因在於返回內地要隔離共21天,一般市民很少為了遊玩而接受隔離三星期。他相信,現時每日的2千個名額,只是開頭較為緊張,到中後期會剩餘較多名額,所以對業界幫助不大,即使是有,也是對於酒店住宿和跨境交通等有幫助,對本港導遊則沒有太大作用。不過,他強調,內地當局可從參與「來港易」的訪港遊客,得知本港最新的防控情況,相信相關數據能為通關提供更有說服力的說法,

對於會否通關,姚思榮認為要留待兩地專家小組討論並定出標準,如果能順利解決和釐清責任,就不必擔心本港的防疫漏洞令到內地某個省長被問責下台。他相信,對比早前沒有「來港易」和專家小組對接,現在情況已大有改善,希望年底前能實現兩地通關。

無可否認的是,兩地通關牽涉到香港能否更深、更廣地融入內地,也是防疫抗疫和經濟發展政策的重中之重。事實上,本港並無健康碼,不同界別的立法會議員都想方設法,為政府出謀獻策,希望避過私隱這項難關,以早日實現通關。

至於通關難題,很可能要等待兩地專家小組商討通關的條件。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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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

保安局今日以支聯會涉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為由,引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的權力,建議將其從公司登記中剔除。

消息指,保安局於9月10日發信支聯會,就當局有關決定邀請其作出陳詞/申述,支聯會可以在9月24日前提出書面解釋,最終決定須交由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裁決。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

《公司條例》有關條文訂明,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任何《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是保安局局長本可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其運作或繼續運作者,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社團條例》第8條列有關禁止社團運作的條件

《社團條例》第8條列有關禁止社團運作的條件

而《社團條例》第8條清楚列明有關禁止社團運作的條件,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有關命令:

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就支聯會公司登記的個案,由於引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剔除其公司註冊的理據,與保安局局長獲授權執行的《社團條例》當中取消社團註冊及禁止運作的理由相同,故是次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的程序,由保安局啟動及將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獨立地作出有關決定。

至於剔除支聯會公司登記的執行程序將大致如下:

首先,保安局局長決定啟動程序及向支聯會發信,就當局引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的權力將其從公司登記中剔除,邀請其作陳詞/申述。

保安局局長將考慮掌握的證據及資料,及支聯會的申述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下一步行動的建議。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向保安局局長或支聯會要求進一步資料,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就是否運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作獨立決策。如認為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為合適的行動,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中剔除支聯會,以及將有關決定刊憲公布,支聯會即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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