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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念、無遠見、無大將,那有未來?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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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念、無遠見、無大將,那有未來?

2021年09月30日 19:13 最後更新:22:34

民主黨在決定是否派員參選立法會選舉的事情上車前褪後,9月26日民主黨召開會員大會,會上並無表決是否派員參選立法會,只決定了由中委會製訂甄選機制,讓有意參選者報告。

中委會在9月29日商討機制,最終決定有意參選的黨員需要得到所屬選區支部20人和其他4個支部各5人聯合提名才可以參選。換言之,有意參選者至少要獲得40張提名票才可以參選。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說,黨內至今沒有黨員表明有意參選,所以暫時不用表決會否派員參選,到有人參選時,先攞到足夠提名,才召開會員大會,經會員質詢,然後表決。

有民主黨人認為,參選門檻這樣高,擺明是要給難題予想參選的人,是不是在「玩嘢」?

民主黨之所以搞出這樣一個高門檻的參選機制,背後有複雜的考量。黨內本來有較多人反對派員參選立法會,但由於早前有評論說如果民主黨不准會員參選立法會,就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因此,在民主黨召開的大會上,反對參選的聲音忍而不發,最後就叫中委會搞出一個「過五關斬六將」的高門檻參選機制,變相用程序扼殺參選意願,但口頭上又不挑明不讓人參選。

民主黨這樣做衍生出3個問題。一、決策源於法盲。雖然有評論說民主黨不派人參選,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但這顯然不是法律的正解。《港區國安法》第22條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第3點列明「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屬違法。首先,叫人不要參選立會是否干擾政府依法履行職能已引起爭議,而更關鍵的是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民主黨議決不讓會員參選,並沒有涉及武力或非法行為,看不到有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另外《港區國安法》第29條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條文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民主黨不讓黨員參選是否屬於「對選舉進行操控」已有爭議,更關鍵的是民主黨只要不是在境外組織指使下行事,根本不能說他們犯罪。

民主黨人這樣驚慌,只說明他們都是法盲。

二、參選門檻高過新選舉制度下的立法會選舉。民主黨一直批評新選舉制度的門檻太高,令人無法參選。在新的立法會選舉制度之下,候選人需要獲得選舉委員會5個界別各有兩人提名,即需要10人提名即可。而民主黨人要參選,卻需要在5個支部中得到合共40人提名才可以出選,是選委會要求提名人數的4倍。民主黨一邊批評立法會的參選門檻太高、不民主,自已卻搞出一個高很多的參選門檻,的確諷刺。

三、沒有意識到大變局的到來。民主黨傾向不參選,主要基於一種對抗性思維,不接受新選舉制度對「一國」的要求。但一個政黨不參與選舉,其實是在扼殺自己的未來。要求認同「一國」這個大變局出現,從政者都要適應,適應不了的,最好還是離開政壇。舊路走不通,想繼續從政的話,就要走上新路,這對政黨而言是艱難的,但也是必需的抉擇。而民主黨顯然做了錯誤的決定。

現在的民主黨沒有理念、沒有遠見、沒有大將去帶領整個黨走出新局面,又怎會有將來呢?

這也說明了在最近的幾年,激進反對力量由違法走向暴力,再走向想顛覆政權的極端狀況時,民主黨身處其中,只是隨波逐流,滿腦子只想著如果反對激進派,就會失去年輕人的選票,會在選舉中落敗。民主黨作為香港反對派第一大黨,沒有具遠見、有卓識的領袖,自然跳不出困局,2019年如是,現在也如是,整個政黨的未來,將會十分黯淡。

盧永雄

香港電台向員工發出《香港電台編輯政策及流程》文件,具體列明港台的編輯信念,指港台作為政府部門,履行公共廣播機構的公共目的和使命,必須尊重並維護憲制秩序和「一國兩制」。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關乎國家核心利益,所有香港市民均有責任維護國家利益,以及尊重憲制秩序。港台在管治及其節目安排上應充分體現對這項「凌駕性原則」的理解。

看著這份文件,我覺得只是羅列公共廣播機構最起碼的ABC要求,不是最高要求。

這讓我想起我在電視台工作的歲月,當時的工作可以用一句話來形容:「不敢越雷池半步」。話說某年某日,也是接近雙十的日子。我採訪了一個活動,在出街新聞片其中一個畫面的一角,出現了一面台灣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由於新聞稿件內沒有提到相關的內容,審稿的資深編輯不知有此畫面,但在新聞播出之前,資深編輯發現了,結果我挨了一段臭罵。

資深編輯說:政府對電視台的規管相當嚴格,一定要嚴格按照守則辦事,「青天白日滿地紅旗」這樣敏感的東西,不能出現在新聞片之內。我只能夠連聲道歉,馬上修正。

事後與資深編輯閒聊,提起此事,我問他為什麼青天白日滿地紅旗這樣敏感?他提起1956年的右派暴動,當年的雙十,李鄭屋徙置區的右派人士在區內掛滿青天白日滿地紅旗,該區區長在雙十過後拆旗,惹起居民不滿,引發一場大暴動。電視台基本上不會讓這些會激發暴動的元素,在電視畫面上出現。

30多年過後,在2019年反修例事件後,看著港台的公共事務類節目的內容,部份無異於公然支持黑暴運動,這已不是踩界,而是過界了。一個公營廣播電台,居然播放這種內容,作為總編輯的廣播處長,需要負起最終責任。即使在2020年7月1日前《港區國安法》尚未訂立,政府其實可以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及第10條的「煽動意圖罪」,起訴港台,而廣播處長和負責相關製作的人員也要承擔刑責。這已不只是違反了節目製作人員守則問題,而是犯法問題。30多年來,政府規管電視台的法律和守則沒有放鬆,只是從業者人心歪變,泛政治化。

如今港台發出《編輯政策及流程》文件,其核心思想是港台作為公營廣播機構,必須尊重和維持憲制秩序和一國兩制,附有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的憲制責任。我認為這不是高要求,只是基本要求。

有人問港台高層制訂《編輯政策及流程》,有無政治干預之嫌?回答這個問題,有兩個層次。一、廣播處長就是港台的總編輯,他要為播放的內容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他不但可以而且需要制訂政策確保港台播出的內容並不犯法。相反某些政治團體強逼港台製作播出一些可能會違反法例的政治性內容,這才是對港台的政治干預。一個總編輯管理自己的團隊,沒有什麼干預的問題。

二、尊重憲法是公民的基本責任。要港台所有員工尊重憲法,遵守法律,並不是政治干預。國家憲法是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支柱。憲法第33條列明:「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需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尊重憲法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遑論是一家公營廣播機構?所以,以「政治中立」作為藉口,蔑視憲法、反對憲制秩序、又或者意圖宣傳顛覆政府的訊息,這是違反了公民最基本的憲制責任。叫停這些行為,並不是政治干預。

總的而言,港台向員工發出編輯政策及流程文件,是一個撥亂反正的做法,是要將過去港台嚴重泛政治化的情況扭轉,希望透過新的管治方式,令港台這家公營廣播機構,重新走上正常健康的道路。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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