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馬拉松將於周日(24日)舉行,渣馬籌委會早前表示,大會在選手參賽前將檢查服裝,但強調不會理會服裝的顏色。香港田徑總會昨晚進一步解釋指,如發現有違反法例或大會規則的情況,會作出勸喻,若然勸喻不果,大會將要求執法部門介入協助。
對於網上有人呼籲「到渣馬搞抗爭」,金牙大狀就提醒主辦單位田總小心處理,以免犯上協助及教唆的罪名。
渣打馬拉松。
渣馬作為首個在疫情爆發後復辦的大型體育賽事,它的到來固然令不少「跑迷」以至香港市民雀躍萬分。不過,有網民就試圖將體育和政治掛勾,呼籲參賽者當日戴上黑口罩及穿着印有「香港加油」和「光時」等字眼的黑色上衣。
被問到大會將如何處理,籌委會主席高威林回應指,全世界的馬拉松均有很多選手穿奇裝異服,比賽沒特別限制服裝,「唔理你咩顏色」;但如服裝太厚重,中途脫下或阻礙其他跑手,起跑前大會將適當檢查。他又提到,「香港加油」沒有問題,但他本人會建議對方將「香港加油」轉成「跑手加油」,若然有人展示「光復香港」等標語,則「唔關賽會事」。
渣馬籌委會主席高威林。
香港田徑總會昨晚發聲明指,一直以確保跑手及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作為舉辦渣打香港馬拉松的大前題,提醒參賽人士務必遵守大會規則,如發現賽事當日有任何違反法例或違反大會規則的情況,大會將作出勸喻。如勸喻不果,大會將要求執法部門介入協助。
「國殤之柱」。
對於渣馬籌委會的說法,金牙大狀指出,任何組織、機構都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而主辦機構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他人犯法,否則有「協助及教唆」他人犯法之嫌,例如港大校方擔心「國殤之柱」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怕凍自己提供場地擺放有違法風險,故要求支聯會搬走「國殤之柱」。同樣,如果被不法之徒利用渣馬場地做出違法行為,例如觸犯《港區國安法》或其他法律,作為活動主辦方的田總沒有採取合理方法防止,也會有「協助及教唆」他人犯法之嫌。
至於網上商家宣傳出售渣馬運動服,甚至免費印上「香港加油」等字句。金牙大狀就回應話,只印上字句是沒有問題,但如果涉及有組織地散播對政府的仇恨,就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意圖罪」。
金牙大狀提醒田總作為運動主辦者,第一,要確保自己不犯法;第二,要防止協助他人犯法,包括提供場地或平台;第三,應清晰表態反對在運動活動被政治化,並採取措施防止。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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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