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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渣馬」沒有禁止政治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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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渣馬」沒有禁止政治標語…

2021年10月25日 19:36 最後更新:19:43

復辦的渣打馬拉松順利結束,賽前有人大力推動,想叫大量選手著黑色衫以及印上「香港加油」的雙體書法,作政治抗議。

渣馬籌委會初時就表示跑手展示這些標語「唔關我事」,後來經各方反映意見之後改弦更張,在賽前向跑手發出短訊,重申攜帶背包或穿著特別裝束者需接受保安檢查,並警告切勿穿着政治元素或口號之裝束,違者將被拒參賽,並按需要要求執法部門介入。結果渣馬現場就有部分跑手因為服裝上印有「香港加油」的字句被要求更換服裝,否則就不能作賽,他們並被記錄號碼牌和身分證號碼。

在大會加強安檢之後,整場渣馬在未被政治「污染」之下順利完成,讓體育回歸體育。

事後有兩種意見,有人就質疑為何那些穿著印有政治口號衣服入場的跑手未被拘捕。也都有相反意見認為為何服裝上印有「香港加油」雙體書法都不行。雖然在賽後記者會上有傳媒反復提問,是否選手服裝印有「香港」都不可以,但這個其實是明知故問,這個「香港加油」的雙體書法設計,源自台灣的博方創作團隊,不知他們受何人支持,設計出這個充滿暗示性的政治標記,在2019年的反修例期間得到廣泛迴響,成為示威者熱愛的標識。其政治含意相當明顯,去拗字眼比較無謂。

假設渣馬籌委會繼續那種「唔關我事」的態度,又可能出現什麼情況呢?

由於有賣T恤的公司大力鼓動人們穿著這些印有抗議字眼的服飾,假如有3000、4000人穿著這些黑衫,上面印有這個台灣設計的「香港加油」雙體書法標記,甚至在跑步過程中大肆呼喊政治口號,除了賣T恤的公司賺大錢之外,還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外國媒體大肆渲染香港的反對運動重燃。外國政府亦都可以藉機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施壓,要求撤銷對2019年暴力事件中示威者的控訴,甚至加大對香港的制裁。

第二,本地的黑暴示威者重新起鬨。只要再有成功示威的案例,暴力示威者受刺激再次走上街頭,放火封路搗毀商店。過去兩年,特別是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香港重新恢復來之不易的平靜局面,可以在一夜之間,付諸流水。

政府見到整場渣馬變成一個政治抗議運動,最起碼的回應就是從此禁止再舉辦渣打馬拉松。問題是再激發起的暴力之火,是否很快熄滅。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如今未到寬鬆的時候,主要因為人心未定,當反對者仍然好像熔岩一樣,只是躲在地殼底下流竄。只要地殼一露出缺口,熔岩就會噴薄而出。

所以寬鬆之前,要先等熔岩冷卻,香港先要進行一個去激進化的過程。如果訂立國安法以及連串起訴行動,是第一波止血的話,第二波就應該除毒。這是下一屆政府的重點政治工程,要從根本上去消除激進化的根源。去激進化是一個重大議題,但是一個最簡單嘅切入點,就是由政府以及相關政府資助機構開始,有清晰的國安意識,有維護國家安全主體意識,制止一切激進的反對政府行動。

30多年前,我首次看到港英政府提交給行政局的文件,見到每份文件都有一項是講到「可能的財務影響」(Financial Implications)。我發現政府施政,是如此重視可能帶來的財政開支,覺得這個做法相當聰明,當有「可能的財務影響」這一項,每個決策官員都要從這個角度考慮。

我認為未來政府所有的政策,都應該加上「可能的國家安全影響」(National Security Implications),這變成一個硬性要求,政府決策時必須考慮。從批准一個活動,批出一個政府工程合約,訂立一個政策,都要加入國安考慮因素。

千萬不要以為這樣會減少自由,剛好相反,當社會建立維護國家安全意識,去激進化工作順利完成之後,寬鬆的日子,就可以到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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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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