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元旦遊行5人管武等罪成 3人判囚12周2學生勞教或感化

政事

元旦遊行5人管武等罪成 3人判囚12周2學生勞教或感化
政事

政事

元旦遊行5人管武等罪成 3人判囚12周2學生勞教或感化

2021年11月17日 17:00 最後更新:19:10

民陣去年1月1日元旦遊行被腰斬後,4男1女在銅鑼灣被截獲,被搜出雷射筆、六角鑰匙及鎚子等武器,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罪成。裁判官鄧少雄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就2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判入獄12星期,被控同罪的15歲男生則判入勞教中心。另25歲技術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機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罰1000元及入獄12星期。23歲學生管有噴漆被判18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鄧少雄判詞時指,以16星期監禁作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關偉洛及梁敏無案底,重犯機會低及案件延誤,減刑至12星期。而被控同罪的15歲男生,鄧官稱錘子可構成重大傷害,按報告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

更多相片

左起:關偉洛、張旭敏及梁敏(黑西裝男子)。資料圖片

左起:關偉洛、張旭敏及梁敏(黑西裝男子)。資料圖片

鄧官指25歲技術員早前已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機罪,原判罰1500元,酌情減至1000元。而被告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鐳射筆,鄧官判入獄12星期。

就23歲女學生管有噴漆的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鄧官接受報告建議判她接受18個月感化令,但被告須接受心理輔導及精神治療,並須參與社區活動。

首被告關偉洛(33歲)任職美容公司倉務主管,正還柙中的他親筆書寫求情信,指自己為家中經濟支柱,雙親身體欠佳,父親患有精神和糖尿病,而母親曾做椎間盤骨手術,導致右手手指殘疾,屬永久傷殘,獲批津貼。他還柙期間學習佛理,不斷反思自己過錯。關的僱主替他撰寫求情信,指關讓他留有深刻印象,只對方是「不辭勞苦,做好本份的年青人」,在行內難能可貴。亦讚掦關正面的性格,能改善團隊氣氛。案中未成年男學生,其代表大律師指,男生代表校內排球隊比賽,其排球隊教教練指他具能力代表香港參加比賽。他與家人關係密切,事件讓父母領悟「很大的教訓」,承諾會嚴加看管他。

任職髮型師梁敏(25歲),背景報告指他成長於破碎家庭,父母自小已離開他,他現時與女友同居,因女友患有嚴重抑鬱症,不能長時間工作,故更需要梁照顧,而他亦有供樓壓力。另一被告,任職閉路電視技術員任詠賢(25歲),月入1萬4千元,他每月留3000元作家用,與家人關係密切。他所屬公司董事在求情信中,形容他「積極上進」,願意讓他停薪留職,只要他完成刑期,公司繼續願意聘請他工作。案中唯一女被告,23歲女學生張旭敏求情指出,父母離異後,她一直與母親相依為命,然而因社會事件導致二人意見相左。年初媽媽在家中失救而死,她後悔未能見母親最後一面,被捕至今已深刻反省,情緒亦飽受折磨,明白就算政見不同,也不能以犯法行為解件問題。

裁決時指出,關偉洛被裁定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管有一個銀色扳手罪成。14歲男學生及梁敏分別被裁定於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子,以及一把鉗子與一串六角鑰匙罪成。任詠賢早前已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機,另審訊後被裁定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罪成。張旭敏被裁定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罪成。

左起:關偉洛、張旭敏及梁敏(黑西裝男子)。資料圖片

左起:關偉洛、張旭敏及梁敏(黑西裝男子)。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