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疑因拒絕按國安處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梁錦威等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梁錦威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署理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判被告入獄3個月,其中2個月與集會案刑期分期執行。
梁錦威承認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被告分別為鄒幸彤與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