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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按國安處要求交資料被控 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認罪判監3個月

拒按國安處要求交資料被控 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認罪判監3個月

拒按國安處要求交資料被控 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認罪判監3個月

2021年12月22日 17:38 最後更新:22:31

已解散的支聯會疑因拒絕按國安處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梁錦威等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梁錦威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署理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判被告入獄3個月,其中2個月與集會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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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錦威承認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被告分別為鄒幸彤與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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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錦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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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錦威今日在庭上認罪。

梁錦威今日在庭上認罪。

梁錦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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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錦威今日在庭上認罪。

梁錦威今日在庭上認罪。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控方早前舉證完畢,被告李卓人及鄒幸彤一方作中段陳詞,申請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星期五(3月13日)在西九龍法院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就同一項煽動顛覆政權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法庭同意將案押後至下周二(17日)開始辯方案情。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就表證裁決時先概述控辯雙方中段陳詞的2項主要爭議,包括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中國憲法條文能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適用,以及本案是否具備足夠的表面證據支持對各被告的控罪。

就中國憲法的適用性問題,李官指出,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憲制秩序,不同意辯方所指《基本法》第18條規範了中國憲法在港的適用性,故裁定中國憲法包括序言及第1條直接適用。

被告之一的何俊仁早前已認罪候判。(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之一的何俊仁早前已認罪候判。(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至於控方就本案依賴的中國憲法序言及第1條,法庭接納控方及李卓人一方的主張,認為即使沒有憲法專家證供協助,法庭仍可根據憲法條文的字面及上文下理去理解其意思及判案。但李官補充指,根據中國憲法第67條,憲法的詮釋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庭不能就字面以外的意思作詮釋。

就本案的檢控基礎,李官指出,即使中國憲法在法律框架下可以合法修改,但從現有證據來看,各被告所倡議的綱領並非旨在推動修憲運動,而是煽動他人以非法途徑,包括違憲手段,顛覆及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綜合所有事實和論據,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3月17日)開始辯方案情,獲法庭批准。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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