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疑因拒絕按國安處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梁錦威等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梁錦威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署理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判被告入獄3個月,其中2個月與集會案刑期分期執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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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錦威承認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被告分別為鄒幸彤與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
梁錦威。資料圖片
梁錦威今日在庭上認罪。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2026年1月22日開審。早前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被即日駁回,法庭於星期三(1月20日)頒佈裁決理由。裁決書指,第四被告鄒幸彤申請撤銷公訴書的四項理據無一成立;另本庭指鄒的陳詞用了頗多篇幅表述其政治觀點和立場,強調法庭並不是論政的殿堂,裁決只考慮和處理有法律爭議 。
被告鄒幸彤。(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鄒幸彤早前提出撤銷公訴書申請,主要理據指,公訴書缺乏足夠詳情,未清楚說明「非法手段」具體是何種行為,違反《公訴書規則》第3及第4條。裁決書指,控方提供詳情、開案陳詞,已有足夠資料讓被告明白指控性質,各被告人應已清楚知道辯方審訊時需處理的案情及考慮如何反駁控方的指控及準備辯方證據,至於控方的案情及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控罪,則是審訊的議題。
對鄒辯稱,公訴書描述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所知的罪行,僅涉及思想而非具體行為。裁決書則指,「結束一黨專政」主張是否構成《國安法》所指「非法手段」,以及被告行為是否具顛覆意圖及效果,屬審訊時需處理的實質議題,而非撤銷公訴書的理由。
鄒指控方對涉案的煽動行為缺乏時、地、人等可以的相關考慮;但法庭認為,這並非證明控罪所必須,以煽動謀殺為例,一名被告被指煽動他人非法殺害另一人的行為缺乏時、地、人等可以是相關的考慮,但這並非證明控罪所必須,法庭可從整體證據考慮控方是否可以證明控罪的所有構成元素,本案重要的是控方需證明被告的行為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可構成指稱的「煽惑」意思。
鄒的另一理據指,控罪涵蓋長時間、多場合的行為,構成重疊控罪(multiplicity/duplicity),又指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並違反禁止雙重審訊(double jeopardy)原則,因與她先前兩宗已定罪案件(涉及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事實重疊。
李卓人(左)維持擬不認罪。資料圖片
但裁決書指,各被告被指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維持支聯會組織、發布內容、公開發言等,具連續性及同一非法目的,不構成控罪重疊,至於控罪是否持續、以及辯方就不同場合發生的事件是否有不同的辯解,這些都是屬於審訊時需要處理的議題。而本案事實基礎與鄒幸彤先前案件本質不同,控方明確不會依賴已定罪事實作證據,法庭表明,不會因為鄒涉及和已審結的兩宗案件而對她作出任何不利考慮,因此亦無雙重損害或濫用程序情況。
此外,裁判書在闡述裁決理由前指,鄒在陳詞中用了頗多篇幅表述她的政治觀點和立場,法庭強調只會根據證據和相關法律原則審理案件,不會容許審訊成為如鄒所述以法律為名的政治打壓的工具和濫用司法程序。
當中何俊仁於2025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庭最終裁定鄒幸彤理據無一成立,拒絕其撤銷公訴書申請。案件將於星期四(1月22日)開審。
支聯會涉顛覆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2020年7月 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當中何俊仁於2025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李卓人、鄒幸彤則維持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