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於2月24日落實擴展「疫苗氣泡」計劃。消息指,立法會公共申訴辦事處早前接獲超過4萬封市民來函,內容大致相若,都是批評政府推動的疫苗氣泡對不同行業造成嚴重影響,建議當局採用全民檢測,作為應對新冠疫毒的更有效措施。
據知,該批市民普遍認為,疫苗氣泡如同全民逼針,實際成效備受質疑;相反,內地防疫措施所採用的全民檢測更顯安全和有效,比西方國家優勝。
政府將於2月24日落實擴展「疫苗氣泡」計劃。
申訴者認為,接種疫苗屬自願性質,港府不能強逼市民,尤其包括上學、上班,用膳、健身在內都是基本人權,強調香港只有小量個案,而非歐美般有四位數字或以上的爆發,沒有必要強迫打針。申訴者稱,打針只是為了個人減少重症,承受副作任的也僅限自己,政府無權剝奪居民的自由。
亦有投訴者稱,社會各行各業近乎走上絕路,例如飲食業出現大規模退枱退訂,中國人不會為外出食飯而強迫老人或小孩冒險打針,當市面有約3成顧客不外出食飯,受苦的是飲食業東主和從業員。因此,建議政府以更安全,實際證明更有效的「全民檢測」方式處理,取代疫苗氣泡這個選項。
立法會。
而現實是,本港疫情日趨嚴重,今日新增 614宗確診個案,其中457宗個案仍在調查,另有超過600宗初步確診個案。面對Omicron來勢洶洶,本港確診數字隨時有機會達到四位數字,接種疫苗本應是未雨綢繆,應對類似第五波疫情的突發情況,避免大量重症患者湧入醫院,導致醫護系統崩潰。
高人話,聽完好簡單,投訴者未必真正支持全民檢測,但肯定是一群不想被逼打針的人或相關行業人士,不斷投訴,希望用投訴信「水浸」立法會申訴部,從而透過立法會向政府施壓,反對逼針。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