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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應該反思的是特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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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應該反思的是特區政府

2022年03月22日 20:09 最後更新:20:28

特首林鄭周一宣佈暫緩進行全民強檢,她指全民強檢需要動員的規模龐大,而香港的社會組織能力弱,香港已錯過做全民檢測的時機。她又說,那些當日早上仍向香港政府施壓要做全民檢測的人,應該反思。

香港疫情全面失控,或許目前最緊急的工作仍然是救命,暫緩進行全民檢測,也是「無辦法中的辦法」。但說到「施壓」和「反思」,就是很刺耳的字眼。到底什麼是「施壓」?又為何要「反思」呢?

1.先講「施壓」的問題。有行政會議成員話,說暫緩全民檢測是「俾面」建制派,認為全民檢測一直是建制派用來為難林太的政治口號,中央要求強檢並非事實。

說「全民檢測是建制派用來為難林鄭的政治口號」,本身是將全民檢測這個建議政治化。

抗疫的最終目標,是要制止疫情散播,盡量減少疫情帶來的人命傷亡、對社會民生和經濟的衝擊。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做事的方法不止一個,也不一定要做全民檢測。抗疫成敗的主要指標是染疫的死亡人數可見。截至昨天,全球因新冠病死的人共609萬人,當中美國死亡人數97.2萬人,英國16.4萬人,而中國的累計死亡人數只有4638人。內地抗疫非常成功,英美等西方國家抗疫極之失敗,已經是鐵一樣事實,所以學西方多數要付出大量人命為代價,並不可取。

學大中華區抗疫,不同城市有不同方式,可謂五花八門。澳門、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上海等都爆過疫。

小如澳門,爆疫不禁足但全民強檢。特首說香港全民檢測每天要8萬個人手,又說全民檢測規模之大,史無前例,總之就是香港做不了。那麼香港的執行能力,就連澳門都不如了。

其餘北、上、廣、深,直至最近深圳7日禁足之前,這些城市爆疫都沒有禁足,只做全民檢測,而上海更是不做全民檢測,只做大區強檢。

所以特區政府不做全民檢測,其實沒有問題,但疫情失控就有問題了。建制派也好,市民也罷,都不是逼政府一定要做全民檢測,只是叫政府控制疫情。你不做全民檢測但可以控制疫情,無論學那個城市的控疫方法,或是自創新猶,只要能夠控疫,大家都會拍手讚好,誰會無事生非,無端端走去為難特首呢?

建制派只是見政府眼見疫情殺到卻手足無措,才提醒一下,可以用全民檢測抗疫而已,說「為難林太」,真是言重了。

2.政府反對全民檢測的底因。

現在的特區如果還有能力的話,應該就是執行能力。不要告訴我,香港政府的執行能力連澳門都不如,我們會很傷心的。

來說是非者,就是是非人。特區高層以叫她們做全民檢測的人是講政治,其實是他們自己講政治。說穿了,政府不做全民檢測的底因,背後其實是出於政治性的考量,主因還是「強制」二字,覺得很多市民講自由,不會接受,而西方國家也沒有這樣做,所以政府就不做了。

香港政府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指斥別人向她政治施壓,實質是自己作政治盤算。

3.最需要反思的是特區政府。香港抗疫搞到這樣差,每天仍死200多人,最需要反思的,不是建議政府進行全民檢測的建制派,而是政府自己、而是特首本人。香港現階段的確已錯過了做全民檢測的最好時機,但是誰錯過了這個時機呢?今年一月,很多人向政府提出要做全民檢測,如果政府當時能夠當機立斷,馬上進行全民檢測。即使做不到十足,有七、八成市民參與檢測,將大多數在社會上潛伏的病毒者找出來,仍有機會遏制疫情。

政府的決策失誤,釀成今天的大禍。

政府不反思,還以為自己很成功,甚至好搞笑地以為自己在為國家做躺平的實驗,國家絕對不需要這種失控實驗。當第6波疫情殺到時,香港還要付出更多人命的代價。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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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強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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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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