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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愛國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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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4日 19:56 最後更新:20:09

今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5週年,也是《大公報》創立120週年。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習近平特別發來賀信,充分肯定《大公報》在各個歷史時期,特別是新時代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希望《大公報》不忘初心,弘揚愛國傳統,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書寫更為精彩的時代篇章。

習主席致《大公報》的祝賀信裡面說:「一個多世紀以來,《大公報》秉承『忘己之為大,無私之為公』的辦報宗旨,立言為公,文章報國,為新中國建設、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香港回歸祖國、保持繁榮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進入新時代,《大公報》旗幟鮮明發出正面聲音、凝聚社會共識,為維護香港社會穩定、增進香港與內地交流、促進人心回歸作出了貢獻。」內地相當重視習主席這封賀信,當天中央台的《新聞聯播》以頭條報道。

細讀習主席的賀信,不單有祝賀《大公報》之意,也有勉勵香港之心。期望香港社會穩定,希望香港人心回歸,很明顯是主席對香港的祝願。

香港媒體過去總是多談自由,少談報國。

但香港大談新聞自由,也是自80年代開始。回歸前的香港殖民地時代,由1842年開始,經歷了138年,港英政府從不強調香港的新聞自由。直至1979年,當時的港督麥理浩和行政局議員鄧蓮如、利國偉訪問北京,拜會了當時的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得悉中國堅持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麥理浩回港之後就大力搞作,為英國人撤退做準備。馬上在1980年開始為香港引入地方選舉,推出《地方行政白皮書》。官媒《香港電台》亦開始推動新聞自由,製作類似英國海德公園的《城市論壇》節目。嚴格而言,港英政府推動香港的新聞自由,是由香港回歸前17年才開始。在此前的138年,香港根本談不上有什麼新聞自由。

如今講新聞自由,好像和愛國主義對立起來,新聞從業員講愛國就好像是一種原罪。不過,媒體既要自由也要愛國,其實中外皆然。

西方世界言論自由和愛國主義並重。2001年美國發生911事件,美國媒體無一拍攝事件死難者的屍體。美國與別國開戰,隨軍記者亦都受美國軍部指示,不會報道美軍被殺的場景。

中國媒體也有愛國傳統,特別是在列強侵略中國的歲月。回顧《大公報》的歷史,就是一份愛國報紙的歷史。《大公報》生於晚清年代,於1902年的天津法租界創刊,創辦人是輔仁大學倡議者之一的英斂之。文人辦報,充滿以身報國的色彩。

到抗戰時期,《大公報》以「吃下砒霜,毒死老虎,以報國仇」的氣慨,號召國人同仇敵愾,抵禦日寇侵略,並不惜六遷館址,決不在日寇的鐵蹄下出版一天。1938年8月《大公報》遷館香港,1941年因香港淪陷而遷館桂林。戰後於1948年春《大公報》香港版復刊,此後扎根香港,《大公報》始終都是一份愛國報紙。

至於香港媒體,自港英政府在1980年代打開潘多拉盒子之後,逐漸變成單向強調新聞自由,客觀上鼓動了香港的媒體同中央對抗。回歸前已有之,回歸之後尤烈。最後眾多媒體全面發動群眾上街非法示威,演成2019年的黑暴事件。

在2014年的佔中事件之後,中央已注意到香港的歪變。習主席在2017年7月1日訪港的時候,便提出香港不可以做三件事。第一是不可以做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事情;第二,不可以做挑戰中央權力、香港特區政府和《基本法》權威;第三是不可以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和破壞等活動。中央直言這是不能夠觸碰的底線。

習主席在祝賀信中,希望《大公報》(以至香港的媒體)凝聚社會共識、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人心回歸。可以總結為「愛國」兩個字。

我認為言論自由和愛國主義不必然是互相矛盾的。香港應該反思如何調和這兩種要求,特別是在國際劇變的大環境,中美對抗已經變為大趨勢時,如果香港媒體站在親西方的立場,與中國對抗,甚至想中央政府倒台,希望紅旗變色,結果一定極之災難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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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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