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公司董事疑因金錢糾紛於社交媒體披露一對男女的電話號碼、住址及僱主名稱等個人資料,被私隱公署起訴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為首宗涉及「起底」罪行的檢控個案。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再訊,被告否認所有控罪。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8月23日作審前覆核,以處理控方申請的匿名令及加密令,審訊則排期在10月31日進行,預計需時2日,料辯方將提法律爭議。候審期間,被告續准擔保。
被告葉駿軒。
資料圖片
控方今向法庭申請就本案下達匿名令及加密令,辯方提出反對,要求在審訊期間處理上述事項,並申請以英文審訊。控方認為應在審前覆核處理匿名令的問題,又稱涉案貼文均以中文撰寫,英文審訊並不適合。香官考慮後,決定先訂審前覆核日期處理爭議,並下令審訊以中文進行,但准許法律代表屆時作英文陳詞。
資料圖片
被告葉駿軒(31歲,公司董事)被控於或約於去年10月19日及20日,4度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男子X及女子Y的同意下,分別披露二人的個人資料,即其姓名、住址、職業、手提電話號碼及僱主名稱,意圖導致二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二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資料圖片
被告今於西九龍法院否認控罪。
37歲保安員涉於2025年6月未經同意在Instagram、LinkedIn及微信3個平台發布一名女子的姓名、相片、手機號碼及微信帳戶等,被控3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惟被告於獲准保釋期間涉嫌再度犯案,聯同另2人在WhatsApp披露同一受害人資料,再被落案起訴1項相關控罪。案件星期三(4月2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
被告黃曄德(37 歲,報稱保安),被控3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C) 條下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被告今穿深綠色T恤,被押解到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法律意見,考慮是否將兩案合併處理,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透露,被告因涉另一案件被還押。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不反對押後,並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5月28日,批准被告在本案中以原條件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或於 2025年6月13日,在香港未經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於社交平台「Instagram」 、「LinkedIn」、「微信」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其照片、中文全名、微信用戶名稱、手提電話號碼及 WhatsApp 帳戶號碼,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ESCC293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