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繞過安心出行 有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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繞過安心出行 有高風險

2022年10月12日 20:55 最後更新:23:58

政府早前宣佈7名西醫涉嫌濫發的兩萬張「免針紙」,將於10月1 2日失效。「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高院質疑政府對那些「 免針紙」作出的決定違法。法官高浩文於10月11日初步認為, 相關規定並無賦予局長權力廢除「免針紙」, 將司法覆核的正審排期到10月20日進行, 並發出臨時禁制令暫緩執行當局的決定,令涉案的「免針紙」 繼續生效,直至法庭對相關司法覆核案正式有判決為止。

高浩文法官提出一個觀點,指目前大眾兩針的接種率超過九成, 兩針以上的接種率亦超過七成半, 加上此前大量染疫帶來的群體免疫,涉案的2萬張「免針紙」 所帶來的風險低。

我認為這個觀點值得商榷。可以從幾個角度去探討風險問題:

第一,社會的整體危機。 高法官的考慮基礎是疫苗接種加上大量自然感染, 帶來了群體免疫效果,認為社會上整體的免疫屏障已經相當高。 換言之,即使這兩萬人所持有的「免針紙」是假的, 也不會令到社會的疫情傳播增加很大的風險。

表面上看,這個講法有一定的道理, 因為在社會已有一定的免疫屏障時,各種類型的防疫漏洞, 雖然會增加傳播機會,但帶來大爆發危機的可能性, 較免疫屏障差的時候會低很多。

第二,在同一個處所內,其他人受感染的風險。由於法例要求, 要接種了兩針才可以進入指定處所,而有2萬人拿著假的「免針紙」 ,實際上沒有接種過疫苗, 他們傳播病毒的機會會比接種了疫苗的人高, 容許這些人在社會上繼續隨意活動,例如出入指定處所, 將大大增加在同一個處所內其他人受到傳染的風險。

試想一下,現時去老人院探視,需要有疫苗護照或者「免針紙」, 當一個持有假「免針紙」的人進入老人院舍, 而院內的老人家是高危人群, 他們為什麼要蒙受受到病毒感染的風險呢?萬一因為一個持有假「 免針紙」的人在老人院內播疫,導致院內老人發病和死亡, 誰又要為這悲慘負責呢?一種行為不會帶來重大危機, 不等如對個 別人沒有風險。

施政、執法是在要不同的權益當中作出平衡,當我們要照顧這2萬個 持有問題「免針紙」的人群權利的同時, 是否也同樣要照顧在指定處所內其他人要保障其生命的權利?

第三,保護假「免針紙」的持有人。法例要求進入指定處所的人, 先要完成接種兩劑疫苗,背後有清晰的科學理據。 無論是除口罩吃喝的酒樓食客或者是住在老人院的老人, 都很容易被感染。而持有假「免針紙」、沒有接種疫苗者本身, 是特別容易被感染的人群,假設他們持假「免針紙」進入酒吧, 而酒吧內的人不戴口罩四處走動, 沒有接種疫苗的人就很容易被感染。反而,廢除了他持有的假「 免針紙」的效用,才是保護這些人的較好做法。

第四,維護制度的效用。目前香港的兩針接種率能夠超過九成, 其中一個關鍵原因正正是政府利用「安心出行」變成疫苗護照, 規定市民要有打了兩針之後,才能進入指定處所, 客觀上是逼令市民打針,所以才得以達到這樣高的疫苗接種率。 我們也不知道會否有新的變種病毒出現,出現新一波的大流行, 政府要利用安心出行,叫市民接種第四針甚至第五針。

維持這個制度的有效性,是防止疫情傳播的關鍵手段。 如果政府很放心地認為香港的疫苗屏障已經足夠, 亦有信心未來的新冠變種病毒的殺傷力會很小,就應該取消「 安心出行」整個安排。在制度改變之前,就要防止市民繞過它。

世界並不完美,政府每個決策都會影響到不同的群體, 而不同的群體的利益,很多時都有衝突,政府就要從中作出平衡。 由於防疫工作人命攸關,政府從嚴處理,有其合理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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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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