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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免針紙」案敗訴 政府傾向馬上修例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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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免針紙」案敗訴 政府傾向馬上修例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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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免針紙」案敗訴 政府傾向馬上修例堵塞漏洞

2022年10月21日 10:05 最後更新:10:15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不承認被捕的7個西醫發出2萬張問題免針紙,法院將於今日(10月21日)頒下判詞。

法庭早前頒發暫緩執行2萬多張問題「免針紙」的臨時禁制令,直至就正式禁制令有司法覆核的結果。

郭卓堅指《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沒有賦予醫務衞生局局長廢除免針紙的權力。政府認為規例已賦予醫衛局局長廣泛的權力,以應對公共衞生的緊急情況。

由於案件有可能敗訴,政府會失去廢除問題免針紙的權力,所以內部已作兩手準備。

消息指政府傾向修例,因為599L是附屬法例,由行會製訂,不用立法會討論審議,所以只要召開行會就可以修訂,可以快速進行,以堵塞法庭判決後出現的公共衛生漏洞。

政府廢除問題免針紙是有一個時限,那2萬多個受影響者,仍有時間去找私人醫生或政府診所確認他們有真正因健康等理由可獲發免針紙,所以他們的權益受到保障,估計行會會接受政府修例堵塞漏洞的建議。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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