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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針咭官司港府敗訴 法官不點名撐江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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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針咭官司港府敗訴  法官不點名撐江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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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針咭官司港府敗訴 法官不點名撐江玉歡

2022年10月21日 20:19 最後更新:20:21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挑戰政府不承認被捕的7名西醫所發出、超過兩萬張問題免針紙的決定。高浩文法官今日頒布書面判詞,裁定港府敗訴兼付訟費。高浩文法官在判詞中特別提及有立法會議員曾質疑二萬張針紙作廢的法律依據,卻招來批評。

江玉歡曾狠批政府。

江玉歡曾狠批政府。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說,眾所週知,10月3日至5日一位具有法律資格的立法會議員提出疑問,質疑局長是否有法定權力,宣佈針紙作廢,並問及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判詞續稱,很不幸這位議員其後面對批評,認為她攻擊政府。首先,這問題最低限度是有很強烈的爭議性,需要提出及應對;其次,這問題非關「支持政府」還是「反對政府」,而是合法還是不合法,負責任的立法會議員(或其他掌握權力、有影響力人士),要確保政府任何時候行使權力時都要合法,以彰顯及維持法治精神。

雖然法官在判詞中並無點名,但我而家相信他應該指的是江玉歡。

10月4日,立法會選委界議員江玉歡突然在社交網發帖,「嬲爆」批評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質疑其宣告2萬多張涉嫌濫發免針紙無效,欠缺法律依據,直指做法「專橫」。

如今高浩文法官是不點名撐江玉歡。

有人話完善政制之後,立法會是鐵板一塊,經過江玉歡事件後,相信大家都明白,不同議員有不同的風格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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