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揭發財務公司前營業員訛稱多宗貸款申請由代理人轉介,串謀詐騙轉介費共約60萬元。前營業員3日承認控罪,判囚25個月。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王康傳,42歲,中金投集團有限公司(中金投)前營業代表;及王澗,39歲,中金投前轉介代理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王康傳承認控罪,而就王澗的控罪則由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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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王康傳的行為違反誠信,法庭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認罪及其他因素,遂把刑期扣減至25個月。
案情透露,王康傳案發時為持牌放債人中金投的營業代表。他於2014年12月介紹其表弟王澗登記為中金投的轉介代理人。王康傳每成功處理一宗貸款申請,可獲貸款額0.5%作為銷售佣金。如王澗成功轉介貸款申請到中金投,他可獲貸款額1%作為轉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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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傳於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間,向中金投遞交14份貸款申請,並報稱王澗為轉介代理人。中金投因而向王澗發放轉介費共約60萬元。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王澗收到轉介費後,把當中逾40萬元支付予王康傳及其四名親人。王康傳承認該14筆貸款申請並非由王澗轉介。他報稱貸款申請由王澗轉介以賺取額外利潤。如中金投知道有關貸款申請並非由王澗轉介,則不會向他發放轉介費。
案件在區院判決。
廉政公署早前展開貪污調查,揭發多人涉嫌在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串謀詐騙兩間保險公司及「洗黑錢」勾當,訛稱經手處理478份保單,騙取保險公司逾5200萬元佣金。同案女主謀及多名傀儡保險代理早前已被判囚,剩餘6名被告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斥各被告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利誘而犯罪,判各被告監禁12至21個月不等。
是次案件處理的6名被告為梁紫穎、毛詠嫻、羅雅穎、顏梓定、胡健良,江梓瑩。其中3名被告各否認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經審訊後裁定3人控罪均罪成,餘下3人早前已認罪,今一併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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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判刑時指,各被告串謀詐騙罪責並非相同,不應被視為與主謀串謀洗黑錢情況對等,各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背景良好,惜他們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主謀利誘而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
被告梁紫穎承認控罪,量刑起點為30個月,惟她及早認罪,在審訊中做控方證人,證供提及如何與主謀串謀詐騙永明公司,雖沒提及其他被告,但她影響同案被告認罪,再獲額外刑期扣減,總刑期為13個月。
毛詠嫻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但由於較遲認罪,酌情扣減四分之一。被告本應可更早判刑,但要等待其他被告審訊,再扣減1個月,總刑期為21個月。
羅雅穎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罪成。兩罪的量刑起點均為18個月,但涉及金額較其他被告少,酌情扣減2個月,兩罪總刑期為16個月,同期執行。
顏梓定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罪成,沒有刑期扣減,兩罪各判囚18個月,同期執行。
胡健良及早承認控罪,在審訊中作為控方證人。案中涉及「洗黑錢」金額為200多萬,兩罪的量刑起點均為24個月,扣減百分之五十後總刑期為12個月,同期執行。
「傀儡保險代理」呃5,200萬元佣金案,6人串謀詐騙洗黑錢罪成,判囚12至21個月。
江梓瑩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洗黑錢罪罪成,量刑起點為18個月。由於被告犯案時未達21歲,酌情扣減1個月,兩罪各判囚17個月,同期執行。
本案17名被告涉及共20項罪名,即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18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條。
女主腦盧彥樺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法官判刑時指,盧於案發時聯絡多人成為傀儡保險代理,並利用該等傀儡保險代理的銀行帳戶去處理有關保單收入,於案中扮演重要執行角色,最終判囚46個月;而多名被告早前已承認串謀詐騙或串謀洗黑錢罪被判囚11個月至22個月不等。
案件編號:DCCC 17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