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習近平11月14日在印尼峇里島和美國總統拜登會晤後,中美關係就動起來了。
中美合作最容易合作的是氣候領域。1日之後,11月15日,美國氣候特使克里在COP27會議中國代表團的一個辦公室裡,和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使解振華會面。
但經貿洽談更受注目。
11月16日,人民銀行宣佈行長易綱與美國財長耶倫會晤。易綱會後對記者稱:「我們進行廣泛、深入和坦誠的對話,非常有建設性。」「非常有建設性」這個表述十分正面。
一名美國財政部官員亦稱,這次會談持續2小時,會談的語氣坦率、具建設性和積極。這名官員表示,易綱和耶倫討論G20相關議題。
同一天晚上,也公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會見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會長艾倫和其率領的美企業代表團的消息。
到11月18日的會晤就更重要了,這觸及最敏感的中美貿易問題。商務部部長王文濤在泰國曼谷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期間,應約會見美國貿易代表戴琪。雙方對共同關心的中美經貿問題和多邊、區域經貿問題,進行坦誠、專業、建設性的交流。雙方同意繼續保持溝通。這個會後通報中的「專業」形容詞過去也沒有,顯示會議不再糾纒政治性爭拗。
兩國經濟團隊這些接二連三地頻密接密觸,令人感覺起了一些變化。
過去中美領袖已多次視頻或電話接觸,但傾完好像沒有事情發生一樣,特別是美國對中國的敵意行為,有增無減。致使習主席多次在元首接觸中「打開口牌」,希望美方官員把總統拜登表述的中美關係原則落到實處。
中美元首會晤後沒有跟進的事情發生,就不會有具體成果。但今次元首面談後就接連開會,就令人感到有些不一樣。
商務部研究院對外貿易研究所所長梁明告訴央視微信公眾號「王淵譚天」,指在中美兩國都完成了國內的一些重大政治議程之後,中美關係存在一個企穩的機會窗口,兩國需要合作的動力空間也就更大了一些。
梁明指的「兩國重大政治議程」是中共二十大和美國中期選舉。但我看問題在美國一方多一點。中共開二十大前,美方若想尋求合作,中國不會抗拒。反而是美國民意傾向反華,民主黨政府和中期選舉前不想和中國展現友好關係,以免成為選舉包袱。在中期選舉後,特別是對手共和黨沒有取得傳說中的「紅色浪潮」大勝時,拜登的政策空間擴大,可以辦一點實事。
美國想尋求中國合作的地方多的是:
1. 在氣候議題上配合,讓她充當全球氣候大佬。
2. 在經貿問題上讓利予美國,維持順暢物流,協助美國控制通脹。
3. 在俄烏衝突上較遠離俄羅斯,不要支持莫斯科。
4. 在朝鮮半島上協助控制北韓,叫金正恩不要隔三岔五就試射可威脅美國本土的洲際導彈。
拜登想爭取一些實績,好讓他爭取連任。但外交談判是對等的,你要中國幫你,你也得讓讓利才成。
可以這樣總結:
1. 外交不是講原則,而是講實利。美國總統的最大實利是選舉利益,所以過了中期選舉,才展現一點中美合作的空間。
2. 這個空窗期不會太長,大約一年。因為一年過後,又到2024年總統選舉的初戰期,反華議題又會再佔主導。例如美國下任熱門眾議院議長麥卡錫也是有意競逐共和黨提名參選總統,他公然表態話想訪問台灣。他如果這樣做,有機會拖到稍後才做,好為自己助選。
3. 不要被這些中美關係短期變化所迷惑,以為中美友好的好日子會重臨。不會了,那些日子一去不復返了。以後中美關係基調仍是鬥爭,不過有時和緩一些,好像現在那樣,有時激烈一些,好像之前那樣。但最後還是鬥爭,香港要在這個新常態下,不斷變化,找到自己生存發展之道。
盧永雄
《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訴訟將於12月12日開庭。律政司欲阻止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早前遭到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決定上訴。
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時表示,准許英國律師代表黎智英「有利國安法的發展」,法庭強調國安法「要以堅實的基礎發展,並採取國際間的司法標準。」法庭的決定惹起很大的爭議。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批評決定荒謬,指「黎智英不是被控以一般的罪名,而是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最終竟然可以由外國大律師代表出庭。」他質疑香港在中國的國家安全問題上,為何要用國際間的司法標準?
事件可以從幾個角度去探討:
第一,不會無代表。法庭要保障刑事案被告人的權益,確保他有律師可以代表出庭。大律師需遵守「不可拒聘原則」(Cab-rank Rule) ,意指客人願意支付
律師費用,而案件是在其執業範圍之內,無論案件的性質、長短或複雜程度,都不能拒絕,以確保被告不會沒有律師代表。所以,黎智英不會沒有律師代表。香港本地有很多資深大狀,熟悉相關法例,例如公民黨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就是其中的一個人選。
第二,發展的必要。一般而言,香港定立了條新的法例,或者在法庭的判決當中,產生一條新的普通法罪名。在普通法的體制下,的確有發展案例的需要。但是,即使從發展案例而言,不需聘用其他國家的律師來本地執業。實施普通法的地區,由當地的優秀律師代表被告出庭打官司,當地的法官判成的案例,自然會成為其他國家法庭借鏡的案例,沒有所謂「國際標準」。
第三,效忠的衝突。現在是審判《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涉及中國的國家安全。案件審議的時候,可能涉及一些機密資料,不適合公開聆訊,會改為內庭進行。但是,如果有外國人成為被告的法律代表,就會出現效忠的衝突。城市大學法律系講師黃汝榮就指出,「英國有一條普通法罪行:包庇叛國罪。Tim Owen在代理此案過程中,或會接觸到與英國國安層面相關的證據細節。根據英國法律,他有義務告知英國政府,但他若這樣做,不僅違反了香港證人的保密原則,更會對中國國家安全帶來風險。」
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和新西蘭組成了「五眼聯盟」,有義務分享情報。在美國要求之下,英國政府有可能向Tim Owen索要香港法庭審訊、涉及美英的機密資料。若Tim Owen拒絕提交相關資料,就會觸犯刑事罪行,看不到他會保密。
第四,兩案的差異。外國媒體報導這事件時,重提2019年8月香港律政司試圖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佩里(David Perry)作為黎智英等人參與的反修例非法集會案擔任主控官,結果佩里在英國的龐大聲反對聲浪中退出。外國媒體如《德國之聲》就借此批評特區政府雙重標準。其實,比對兩件案件,正好說明了當中的問題。律政司司長當年本想聘用佩里去會處理案件,並非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而是涉及非法集會。直接將兩件案件作比較,是在偷換概念。
更大的問題是,佩里當時有意接受聘用,來港代表律政司,但時任英國外相的聶韋敬撰文佩里,認為這案件屬於政治檢控,佩里理應拒絕委聘。英國前司法大臣凡克林亦要求佩里退出此案,理由是佩里不能維持那個角色又同時符合英國的價值。英國國會要求大律師代表受香港委聘的時候,要考慮英國的政治價值和標準,為什麼香港容許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可以委聘外國大律師,不用考慮本地的價值標準呢?
結論是,涉及國安法案件,委聘外國大律師,有泄露國家機密的風險,法庭考慮相關事件的時候,若只單純從發展國安案例來考量,而完全沒有考慮
國家安全的要求,這明顯是思維的缺失。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