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7日起理工大學爆發激烈示威衝突,其中6人翌日早上從理大突圍,逃入科學館後被捕,被控暴動罪受審,為首宗涉及理大內示威者的審訊案件。全部6人2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押後至12月10日(周六),暫委法官黃士翔為2名年齡21歲以下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其餘4人則只索取背景報告,期間眾被告還柙。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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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引述控方案情指,2019年11月17日約晚上7時,有大批身穿黑色衣物、戴上頭盔、眼罩等裝備的人在暢運道天橋集結,他們持雨傘、木板和雜物築起路障與警方對峙,又使用自製大型投石器和彈弓,向警方銳武裝甲車投擲汽油彈,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示威者持續佔據暢運道及科學館交界的行車線至翌日早上5時左右,警方多次發射催淚煙和出動水炮車驅散但不果。差不多同一時間,示威者在理大校園內和正門樓梯間破壞內裡設施,現場曾發生多次爆炸。約上午8時,數百人在廣場聚集,一同前往正門,他們趁大火而有大量濃煙之際成功逃離,並前往科學館道。
辯方審訊時爭議6名被告離開理大和科學館時沒有暴動發生,控方未能證明他們從校園離開。法官就此指,涉案所有時段的暴動行為都是為防止警方衝擊校園,各項暴動是逐一發生,有時達到衝突高峰有時減退,示威者有組織地留守,有人帶領下突圍而出,因此所有離開校園的人都是大型暴動的一部分。
法官續指,新聞和社交媒體有廣泛報道理大情況,各被告必然知道有衝突發生,被捕17人跨過科學館停車場石壆進入科學館後門,肯定他們是在周遭一帶被封鎖後從理大逃出,然後更換衣服拋下身上物資和裝備,以隱藏身分。有被告自辯指有必要進入校園,法官拒絕接納說法,認為他們不是可靠的證人。至於他們個別的行為,被告李日朗前往科學館時手持疑似汽油彈的玻璃瓶,而袁太林被捕時衣服有藍色水漬,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他曾出現在對峙現場而染上藍色催淚水。法官因此裁定,全部被告希望藉現身壯大聲威,以鼓吹他們持續作非法行為,故暴動罪成。
6名被告依次為23歲非緊急救護運送服務員陳俊邦、19歲女學生陳頌欣、22歲餐廳經理郭添明、18歲中五學生羅健洋、23歲浸大學生李日朗及23歲建築工人袁太林,同被控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在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後多人被捕。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