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於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首被告不服,向高院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惟被拒。案件星期一(8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兩被告庭上維持不認罪,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10月14日開審,料需2日聆訊,2人准續保釋。
案件星期一(8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兩被告庭上維持不認罪,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10月14日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2被告依次為案發時20歲的學生葉澤深、及22歲社工陳皆橋,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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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星期一(8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兩被告庭上維持不認罪,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10月14日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代表大律師黃櫻淇(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庭上透露,不會傳招證人。首被告代表大律師黃櫻淇表示,剛接手本案,需時檢閲先前審訊的錄音檔案,將傳招一名辯方證人,首被告目前傾向選擇不出庭作供。
首被告葉澤深代表大律師黃櫻淇(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代表大律師吳宗鑾則表示,次被告擬出庭作證,法官將案押後至10月14日開審,預留2日審期。
原審裁判官劉淑嫻於2021年6月裁定兩名被告罪脫,及後終院於同年11月在「盧建民案」釐清非法集結定義,裁定控方毋須證明非法集結者擁有共同目的,只需從被告行為推斷參與意圖。律政司其後提出案件呈述上訴,高院法官郭啟安於2024年11月頒下判詞,指認同裁判官的考慮有違「盧建民案」就非法集結的定義,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
觀塘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發時為學生的被告葉澤深,不服須將案發還的裁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被拒。高院法官郭啟安2025年2月10日頒下判詞解釋,指申請方動議的所謂法律觀點早已被確立,「根本不用勞煩終院不厭其煩地重申有關重審的法律原則」;又指申請方只是重複上訴聆訊時的論點,「新瓶舊酒,老調重彈」,上訴庭並不是給申請人「作出沒完沒了爭拗的殿堂,終審法院更加如此」。
案件編號:WKCC2319/2022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