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起底」刑事化首宗定罪 公司董事披露客人個資罪成1月判刑

「起底」刑事化首宗定罪 公司董事披露客人個資罪成1月判刑

「起底」刑事化首宗定罪 公司董事披露客人個資罪成1月判刑

2022年12月13日 17:40 最後更新:18:09

31歲男裝修公司董事疑因金錢糾紛,涉於去年10月在社交媒體披露一對客人的電話號碼、及僱主名稱等個人資料,他早前否認兩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訊罪受審,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成為首宗經審訊後定罪的「起底」刑事化案件。裁判官余俊翔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3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辯稱只是擬透過兩個Facebook群組,提醒其他人接受事主的裝修工作,其中一個涉及的群組更是屬於私人群組。惟裁判官批評被告所披露的個人資料,已超過原先的意思,加上他亦對其他會員的留言作出回覆,以便尋找他人的支持。裁判官續指,對於事主Y的工作地方及電話等個人資料均遭被告在網上披露,導致Y因而感到壓力及擔心自身安全,令Y蒙受傷害,最終裁定被告兩項控罪成。

更多相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葉駿軒。

被告葉駿軒。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提到,被告的父親已離世,並擁有一名年僅6歲的女兒,因此他在親撰的求情信表示,作為家庭支柱希望能夠繼續照顧他們,他現時已明白法例上的規定,日後不會重犯相關罪行,且在其家人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是獨力擔起家庭的責任,他亦曾向心理科醫生求診。辯方續稱,即使被告在本案中有意圖犯案,但「起底」的目的並非針對警員等公職人員,只是私人糾紛,以及沒有向兩名事主作出實質的傷害,嚴重程度相對較低,望法庭考慮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葉駿軒被控於2021年10月19日至29日期間,在香港,未經資料當事人,即男子X及女子Y的同意下,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即他們的姓名、綽號、住址、其僱主的名稱、X的手提電話號碼及Y的職業,意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被告葉駿軒。

被告葉駿軒。

37歲保安員涉於2025年6月未經同意在Instagram、LinkedIn及微信3個平台發布一名女子的姓名、相片、手機號碼及微信帳戶等,被控3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惟被告於獲准保釋期間涉嫌再度犯案,聯同另2人在WhatsApp披露同一受害人資料,再被落案起訴1項相關控罪。案件星期三(4月2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

被告黃曄德(37 歲,報稱保安),被控3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C) 條下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被告今穿深綠色T恤,被押解到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法律意見,考慮是否將兩案合併處理,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透露,被告因涉另一案件被還押。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不反對押後,並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5月28日,批准被告在本案中以原條件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或於 2025年6月13日,在香港未經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於社交平台「Instagram」 、「LinkedIn」、「微信」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其照片、中文全名、微信用戶名稱、手提電話號碼及 WhatsApp 帳戶號碼,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ESCC2936/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