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宣布將新冠肺炎重新命名為「新冠感染」,並由年1月8日開始,將新冠感染由過去乙類流行病實施甲類管理(乙類甲管)的做法,調整為「乙類乙管」。意味著自2020年1月20日內地開始實施嚴格的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會作重大調整,將會全面放開防控措施。最具大影響的舉措包括:
1. 全面放開入境限制,1月8日開始實施「0+0」,入境內地只要求入境前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健康申報正常且海關口岸常規檢疫無異常者,可放行進入社會面。健康申報異常或出現發熱等症狀人員,由海關進行抗原檢測。結果為陰性可以進入社會面,陽性者,若屬於無症狀感染者或輕型病例,可採取居家、居所隔離或自我照護,其他情況提倡儘快前往醫療機構診治。
除此之外,進入內地全無檢測、隔離或醫學監察要求。
2. 確診者不再強制隔離,也不界定密切接觸者。
3. 除了去老人院和社福機構外,去其他處所不再要求核酸檢測,健康碼亦不再使用。
簡單總結,內地在1月8日後會全面復常。當然還有一大套防重症措施。
內地由嚴格控疫到快速放開,民眾需要時間適應。
國家衛健委新冠疫情應對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專家組組長梁萬年解釋調整到「乙類乙管」的5點原因: 1. 奧密克戎病毒致病性的減弱。2. 疫苗接種的普及,全程接種佔全國總人口90%以上。3. 醫療救治能力得到提升。4. 已具備包括中藥、西藥在內的抗新冠病毒藥物生產和供給能力。5. 人民群眾健康意識提升,自我保護能力逐漸提高。
梁萬年說的是放開的條件,他沒有說的放開的拉力和推力。內地贊成和反對放開,有代際矛盾,中老年人、在國家單位打工的人、特別是退休老人,反對放開,部份人也一直拒打疫苗,認為嚴格封控可以保護他們。而中青人,特別是在商業機構工作的人,學生等,有明顯的抗疫疲勞,認為嚴格抗疫遇上易感而致死率低的奧密克戎病毒,封控對生活對工作的影響極大,一直在大力要求放開。中央就在兩種要求下謀取平衡,等待放開的時機。
11月底各地爆發的反封控示威,影響到政權穩定,增加了放開的推力。而經濟下行的壓力,也到了臨界點。這兩大因素是放開最大的推力。
11月底至今初步開放的情況,中央已掌握數據,認為風險可控,就決定1月8日全面復常。新冠感染無論致病率有多低,的確有人因此而離世,每年流感也會殺人。但經濟急滑和過長封控的抑鬱,也會殺人。內地年青人失業問題嚴重,11月中國失業率5.7%,16至24歲城鎮青年人失業率為17.1%,今年夏季中國畢業學生數創歷史新高,超過1000萬。經濟差年青人長期失業,也會害死他們。
向左走向右走都有代價,國家走在鋼線上作出平衡。放得快放得慢也有爭論,表面看放開得慢一點好像會準備得好一些,但外界唱衰你的時間和空開也會大一些,內部反對放開的聲音激發起來的機會高一些,總體而言,走得慢的另類風險,大家未必能夠想像。
中央決定一步闖出去,快速挺過去,也經過小心衡量計算,相信不是拍腦子的決定,既看科學數據,也看政治平衡。
餘下的問題是內地放開了,香港和澳門應該要跟上去,因為1月8日之後通關了,反過來港澳搞得較嚴的疫情管控措施,意義也不大了。反而快速轉變,部署配套,更為重要。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