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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政府有口駡港冇囗鬧自己 大擴警權「自由去咗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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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政府有口駡港冇囗鬧自己 大擴警權「自由去咗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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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政府有口駡港冇囗鬧自己 大擴警權「自由去咗邊」?

2023年01月17日 19:53 最後更新:20:22

英國政府經常掛在囗邊斥責香港「剝奪人權自由」,自捧為民主天堂,做乜都得,但講一套,做卻是另一套,最近英國新首相辛偉誠政府準備宣布一項新法案,擴大警察執法權,藉此嚴厲遏制激進示威,其中包括可「先發制人」,隨時主動驅散拉人,條文甚「辣」!一位政圈朋友直言,英政府與政客有口駡港,但冇囗鬧自己,兩副嘴臉十分肉酸。

英國政府立法擴大警權,「加辣」對付示威遊行。過往聲聲譴責香港「警暴」,如今說一套,做一套。

英國政府立法擴大警權,「加辣」對付示威遊行。過往聲聲譴責香港「警暴」,如今說一套,做一套。

激進環保團體近年多番在倫敦主要街道搞「佔領」,令交通大癱瘓,老百姓叫苦連天,執法部門過去「扮好人」,示威者看準警察投鼠忌器的弱點,四出打游擊戰擾亂公眾秩序,情況越來越惡劣。

政府終於忍無可忍,下定決心重手整治,早前提出《公共秩序法》,增加警方控制示威活動的權力,最近辛偉誠政府再「加辣」,作了一系列修正,主要是擴大「嚴重破壞」的法律定義,令警方可以靈活執法,有效打擊激進分子野貓式堵路,只要對方一出動「佔領」,警員即拉無赦,不必等到騷亂發生後才動手。

首相辛偉誠聲稱「不允許少數人示威擾亂民衆生活」,認為自由須受限利,其雙重標準十分「赤裸裸」。

首相辛偉誠聲稱「不允許少數人示威擾亂民衆生活」,認為自由須受限利,其雙重標準十分「赤裸裸」。

如果套用英美過往斥責香港的話語,「這簡直是惡法,警權過大,扼殺民衆的人權自由」,但英國政府今次卻振振有詞說立法有理,擺出另一副嘴臉。辛偉誠在國會慷慨發言,稱「我們不能允許少數人的示威擾亂民眾的生活,這是不可接受的,我們將結束這局面」。

辛偉誠描述的情境,香港市民都似曾相識,而且記憶深刻,2014年佔中時,金鐘與旺角被激進示威者堵塞79日,整個城市癱瘓,到2019年黑暴,更全城烽火四起,示威者到處橫行施暴。當時警方採取行動恢復秩序,英美政府卻嚴詞抨擊,粗暴譴責,何曾說過半句「嚴重破壞秩序不可接受,自由必須受到限制」。

我與前保安局局局長黎棟國談起這事,他說這是英美政府雙重標準又一例證,從維持公共秩序的角度看,這法案本身問題不大,過往香港曾經變成「示威之都」,皆因有人視「表達自由」至高無上,完全不理會嚴重影響他人的自由。指責警權過大,只是懷有政治目的者的藉囗而已。

英國政府的雙重標準,還有另一近例。早前一位保守黨議員囗出狂言,說打疫苗死得人多,辛偉誠與該黨黨鞭運用權力封了他的囗,用過往香港反對派的說法,此舉等同「滅聲」,因罪名太大,當時沒有人敢對「亂嚟」議員採取封口行動。如今辛偉誠親身示範如何「打壓」議員,同樣是說一套,做一套,向不同的人,變不同的臉,香港人看在眼裏,終於大徹大悟了。




時人物語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正場」9月上畫,其國際律師團與兒子已率先在倫敦演出一幕「擊鼓告御狀」戲碼,促英政府與議員出手干預審訊,但幕後的紅鬚軍師顯然教錯路,此招踩正法律地雷,涉嫌觸犯了妨礙司法罪,振英哥隨即促當局將有關人等緝拿歸案。不過一位熟識法律程序的政圈智者同我講,要起訴他們及增加黎智英控罪,有一定難度。

黎智英國際律師團在英出擊踩中地雷,香港律師團隊急急出澄清聲明,劃清界綫,頗有自我保護意味。

黎智英國際律師團在英出擊踩中地雷,香港律師團隊急急出澄清聲明,劃清界綫,頗有自我保護意味。

振英哥昨天 post文指出,在香港,當一件重大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而案中被告竟委託律師團及其他人製造輿論壓力,試圖迫使檢控或司法機關釋放被告,這行為一定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執法當局必然拉人。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

他說今次黎的國際律師團公然要求英政府介入案件,其兒子又求見政界人物,向香港司法機關製造壓力,這都是「赤裸裸」的妨礙司法公正,香港法院和執法部門應將他們緝拿歸案,並對黎智英加一條控罪。

利用輿論影響司法乃屬犯法,連牛頭角阿伯都知,電視電影也時有提及,例如近期爆紅的電影《正義迴廊》中,就有一段講某傳媒記者去監獄訪問肢解父母的疑兇,結果被控藐視法庭,搞到要入冊,這幕戲的現實版是《蘋果日報》當年專訪殘殺父母的被告,結果老總張劍虹罪名成立,幸好法官老爺開恩,只罰款了事,沒有坐牢。作為黎智英的律師,竟然無視法律(肯定不是無知),以及給案件帶來的風險和損害,實在令人費解。

黎智英的香港律師團顯然知道後果嚴重,為防受拖累,也避免委托人黎智英「上身」,上周五公開與黎的國際律師團割席,發澄清聲明說,從來無就案件與對方有任何專業上的聯繫,並聲稱「除了香港法律團隊,黎先生從沒有委託任何人,代表其在香港的刑事及有關訴訟行事」。

黎的香港代表律師出這澄清聲明,是在國際律師團隊踩中「地雷」之後,自我保護意味甚濃,卻留下幾個疑團:1、如果未經黎智英屬意,英國律師夠膽打正旗號幫他「做嘢」嗎?2、此案對黎是「生死攸關」,國際與香港律團隊會全無默契,自行其事,各有各打?這不是很難置信嗎?可能的解釋是,今次國際團隊做嘢前可能未仔細估計過後果,到爆鑊後,香港團隊要急急出招化解。

要對黎智英增加妨礙司法公正控罪,有一定難度。

要對黎智英增加妨礙司法公正控罪,有一定難度。

究竟香港執法部門能否將有關人等「緝拿歸案」及起訴?我就此詢問一位熟識法律程序的政圈智者,他說黎智英國際律師團隊所做的事,不在香港發生,即使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香港法律在這方面並無域外司法管轄權,難以採取行動。

至於黎智英本人,這位政圈朋友說,黎似乎從來沒有明示或暗示他聘請「國際律師團隊」,除非有證據證明他涉及在港指使、協助、教唆這些行為,否則很難給他加上這條罪狀。

雖然如此,今次國際律師團隊搞出個大頭佛,救黎變成累黎,其銳氣肯定大受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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