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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動4周年青年「私了」途人認罪 判囚2年賠6000元

旺角暴動4周年青年「私了」途人認罪 判囚2年賠6000元

旺角暴動4周年青年「私了」途人認罪 判囚2年賠6000元

2023年01月19日 13:44 最後更新:14:10

2020年「魚蛋暴動」4周年示威中,一名男子因將堵路發泡膠箱踢走,而遭黑衣人包圍「私了」。其間21歲青年踐踏受害人和踢其膝蓋,他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兩罪。法官李俊文1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的角色次要,屬臨時參與施襲,事主傷勢不算太嚴重;再考慮到其自閉傾向,道德責任方面較同案其他被告低,而案件拖延3年之久,平衡刑期總體性後判他入獄2年,另須向事主賠償6,000元。

被告馬俊棋。 資料圖片

被告馬俊棋。 資料圖片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以及專家報告指,被告社交和情感表達能力欠佳,13歲時被診斷患有自閉傾向,難以洞察他人情緒,儘管他智商高於常人,然而因缺乏適當輔導導致成績未如理想。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誤會事主X刁難記者和急救員,最終加入施襲,事後感到十分懊悔。法官判刑指,當晚最早的襲擊事件發生在9時半,雅蘭中心有途人遭示威者襲擊,隨後路面遭堵路、雜物焚燒,但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情況且參與其中,故此部分不納入考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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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馬俊棋。 資料圖片

被告馬俊棋。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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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旺角集結,有男途人遭黑衣人「私了」。資料圖片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旺角集結,有男途人遭黑衣人「私了」。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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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11時許現身在砵蘭街「永旺麻雀娛樂」外呼叫口號,在警告下無離去,較案例提及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的惡劣情節輕微。他當時幾乎是現場唯一沒有戴口罩的人,無攜帶一般示威者裝備,腋下又夾著一本雜誌,故接納辯方所指,被告的角色次要,參與程度低。及至翌日凌晨時分X把路面上的發泡膠箱踢走,繼而被推在地上拳打腳踢,X受襲後重新爬起撥開拍攝者的手,再遭迅速包圍,被告叉X後頸和踐踏他頭部4次,事後X休息了4天。法官同意X傷勢不算嚴重,被告並非蓄意傷害他。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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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續指,被告案發時只有18歲,有良好背景,惟鑑於社會運動案件積壓以及疫情,令案件拖延3年至今,失去其他判刑選項,對被告家庭亦有一定壓力。法官最後考慮到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認為會影響其案發時的表現,接納辯方解釋其道德責任較同案被告低,入獄後適應也較他人困難。綜合上述因素和量刑整體性,最終判被告入獄2年,另頒令他向X支付6,000元賠償。

被告馬俊棋承認於2020年1月26日至翌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他另承認於1月27日同地非法和惡意傷害X。被告原亦涉非法禁錮罪,此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旺角集結,有男途人遭黑衣人「私了」。資料圖片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旺角集結,有男途人遭黑衣人「私了」。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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