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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在港特務活動3段「秘史」23條立法「反間諜」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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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在港特務活動3段「秘史」23條立法「反間諜」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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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在港特務活動3段「秘史」23條立法「反間諜」有必要

2023年01月30日 19:57 最後更新:20:01

特首李家超春節前接受《商報》訪問,說已要求保安局草擬基本法23條的第二稿,重點之一是針對間諜活動的風險。政圈朋友同我講,這的確不能不防,美國特務在港搞顛覆破壞,幾十年未停過,他叫我細讀一本題為《冷戰與香港》的書,當中講述當年美國間諜在港活動的幾段「秘史」,好有戲劇性,須引為鑑。

《冷戰與香港》一書,細說在冷戰時期,美國特工在港搞顛覆破壞的多次秘密行動。

《冷戰與香港》一書,細說在冷戰時期,美國特工在港搞顛覆破壞的多次秘密行動。

該書由取得牛津史學博士的香港學者麥志坤撰寫,內容多基於官方檔案資料,可信性很高。該書細述50年代冷戰時期,美國情報部門在港的秘密行動,其中之一是破壞運送藥物到中國內地的一艘挪威貨輪,過程曲折。

在韓戰期間,內地有關方面包租了挪威貨輪「海后號」,運送醫療物資到中國,美國要求英國政府和港英當局採取行政手段,在貨輪停泊香港時,加以阻撓拖延,包括將醫療物資列為禁運清單,但英方不想挑釁北京,拒絕合作。

在這情況下,中央情報局的政策協調處遂決定單方面進行秘密破壞行動,當時中情局香港站站長高克斯已準備了炸藥,打算在港內把貨輪炸毀。其後該貨輪繞過香港而行,高克斯則與其他中情局特工乘搭國民黨海軍的砲艦,在公海把那貨輪攔截,船上的醫療物資始終沒法運到中國內地。

美國特工在港的另一項秘密活動,是於 1951年至1953年間,支持留在香港的一批「第三勢力」反共人士,當時華盛頓希望這股力量能聯同仍在內地的武裝分子,分散北京的注意力,間接協助美國在韓與中國軍隊作戰。負責執行這任務的,是中情局的政策協調處和遠東分部,他們除了招攬人員,還提供金錢和武器支援。

據該書所說,當時港英政治部也嚴密監視香港第三勢力的活動,對美國提供秘密資助亦知情,而英國政府並不想美國在港培植這股勢力,擔心會刺激北京強烈反應,危害香港穩定,對維持現狀不利。由於港英不合作,美國特工許多時是暗中行事。

除了搞顛覆與破壞,該書還披露,當年中情局曾要求港英政府讓它在港設立無綫電站,與在內地的反共武裝力量和特工聯繫。不過當時的總督葛量洪拒絕了這要求,理由是「香港情況微妙」,而倫敦方面也希望與北京建立緩和關係,所以中情局在港設無綫電站最後沒法成事。

美國「洩密者」史諾登當年逃亡來港,被美國特工追捕,大爆美國安部門入侵港府、大學、私人機構和政商人士的電腦。

美國「洩密者」史諾登當年逃亡來港,被美國特工追捕,大爆美國安部門入侵港府、大學、私人機構和政商人士的電腦。

由50年代至今,美國特工在港刺探情報和聯繫反對人士的任務一直沒停過,2013年6月「洩密者」斯諾登逃亡出國,匿藏香港,在港的美國特工便曾四出設法「追捕」他,只是未能成功。他當時接受《南華早報》專訪爆料說,美國國安部門一直有入侵中國內地和香港的電腦,包括大學、政府及私人機構、政商界人士等,藉此蒐集各種情報。

麥志坤的著作講述冷戰時期在港的「間諜戰」,到今日,冷戰還沒有完,間諜活動也必然繼續存在,且比當年更加複雜詭譎,超哥提出在23條中加上針對間諜的條文,實在很有必要。




時人物語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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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

英國外交部春節前發表《香港半年報告》,嚴斥香港使用煽動罪打壓異見者,剝奪港人自由,但話囗未完,英國法院前日裁定一名 19歲青年在網上煽動暴力罪名成立,重判入獄11年半,出手勁辣。一位熟識法律的政圈朋友同我講,對類似案件的判刑,香港一般比英國輕,《香港半年報告》的指控絕對不公平,「雙標」得十分肉酸。

英國 19歲青年哈理斯因在網上煽動暴力,被法庭重囚 11年半,比香港判罰煽暴罪行重手得多。

英國 19歲青年哈理斯因在網上煽動暴力,被法庭重囚 11年半,比香港判罰煽暴罪行重手得多。

這名英國青年名叫哈里斯,被指是新納粹主義者,案情稱他在網上發放片段,煽動使用暴力,美國兩名極右分子受其影響,在美向人開槍造成傷亡,法庭裁定他鼓吹恐怖主義等罪名成立,重判他坐監11年半,極之嚴厲。

英國外交部近日發表《香港半年報告》,指香港用煽動罪打壓異見者,上述案件令報告的「雙重標準」表露無遺。

英國外交部近日發表《香港半年報告》,指香港用煽動罪打壓異見者,上述案件令報告的「雙重標準」表露無遺。

政圈朋友看過不少案例,他說英國政府指香港使用煽動罪打壓異見分子,其實英國自已對這類罪行的判刑,比香港重手得多,如果這名只有 19歲的青少年在香港受審,有機會只判入教導所。

他舉例說,幾年前3人在蠔涌亞視舊廠房製造爆炸品,其中罪行最重的被告被判入獄46個月,其餘兩人分別判囚26個月和36個月。另外,一名中六學生於 2019年携帶爆炸品回校,法官指他犯案時只 18歲,或因年少輕狂犯案,輕判他入勞教中心。由此可見,即使有實際恐襲企圖,香港罪犯受到的懲罰遠輕於上述英國青年的判刑。

至於煽動暴力罪,前學運領袖岑敖暉於 2020年5月在社媒帖文,題為「周梓樂被香港警察謀殺身亡,半年」,指制度不彰,公義不顯,「報仇是理所當然」,而「有些手足向着更高規格的裝備發展,有槍有炸彈」,顯然有煽動暴力的含意。不過法院最後也只判他藐視法庭,被判坐監6星期。

政圈朋友說,根據英國的《2008反恐怖主義法》,任何「偽政治目的」使用暴力,包括任何使公眾陷入恐怖而使用暴力,都是「恐怖活動」,犯罪者最低刑罰是監禁 14年,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至於分裂國家罪行,最高刑罰同樣是終身監禁。可見英國對這類罪行絕不手軟,使用「極辣」嚴刑峻法遏制。

英國政府囗囗聲聲說香港「打壓」煽動者,其實講到打壓力度,香港「未有耐」追得上英國,那位煽暴青年被重囚 11年半就是赤裸裸的例子,這次判刑完全曝露了《香港半年報告》的雙重標準,肉酸得令人發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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