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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集會案劉穎匡被控2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同案2男認暴動等罪

中環集會案劉穎匡被控2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同案2男認暴動等罪

中環集會案劉穎匡被控2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同案2男認暴動等罪

2023年02月06日 16:14 最後更新:16:14

已解散的「民間集會團隊」2020年初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途中被警方腰斬並爆發衝突事件,團隊前發言人劉頴匡事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共兩罪,及另有4人亦被控暴動罪等。案件6日於區域法院開審,其中2人承認共3罪;劉穎匡及另1人所面對共3罪獲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其餘被告則否認餘下控罪。法官張潔宜押後案件至7日續審。期間認罪被告須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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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國榮(36歲,運輸工人)於6日各承認1項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告黃家熙(21歲,學生)承認1項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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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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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家熙。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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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頴匡。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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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6日應訊的被告為劉頴匡(29歲)、李旭熙(22歲、學生)、及楊晧泓(22歲、無業)。

劉被控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及1項拒絕服從警務人員命令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高級督察級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34135,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發出的命令。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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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陳、楊及黃則分別被2項暴動罪、1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1項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們分別被控於上述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或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並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1名身份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導致他們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指,警方就2020年1月19日下午2時至晚上10時於中區遮打花園的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期間有黑衣人聚集及企圖作出堵路行為,負責活動聯絡工作的高級督察收到指示需要終止集會。

被告黃家熙。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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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該高級督察及其他3名警務人員被約有50至60名示威者包圍,當中有人開始帶頭叫囂及叫 「黑社會」等說話,期間有人向他吐口水,包括陳的人群開始襲擊他們,被人用腳踢及用硬物打其頭部,亦有人用各種物件包括水樽及兩傘拋向他們,他們被襲擊至倒在地上,另警署警長及1名男子嘗試保護他但不果,他們仍繼續被襲,該高級督察等人及1名男子逃跑至長江中心門外,但仍有多名示威者,包括陳及黃追趕著他們。

事發後,受襲警務人員有不同程度的傷勢,包括有頭部裂傷、頭骨骨裂、手指骨裂等。經警方調查後陳在警誡下承認他曾在遮打花園踢了一名警員,而且陳在錄影會面中,認出自己曾在遮打花園內出現,及後走向長江中心;而在同日,黃在警誡下承認當時聽到有人叫「打狗呀」,便跟隨朋友走向長江中心,當時有黑衣人包圍警務人員時,他亦在場。

辯方為黃求情指,他自小父母離異,其後與其父親同住,父親曾患有中風,黃需要照顧其起居飲食,並以兼職方式幫補家計,而且在2013年起,黃被診斷為有限智能,即其平均智力屬較低範圍,他事發後亦曾被判斷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及適應性障礙,需要服食精神科藥物,另有多名師長、朋友及社工亦為被告撰寫多封求情信,尤其是他的中學校長在求情信中,指出黃校內的操行均為良好,在代表足球隊期間,亦會全力以赴,最後提醒他「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望法庭給予黃一次機會。

辯方續指,黃現時為應屆文憑試考生,將繼續努力讀書,在服刑時希望能改善英文水平,考取社會服務的大學課程,以及望利用過往懂得沖調咖啡的一技之長,成為咖啡師,加上他案發時只有17歲,在本案中沒有進行襲擊行為,沒有隨身武器,參與程度較低,受社會的氣氛及朋友慫恿後才干犯本案,冀法庭考慮其本性善良,及本案與其人格不符下,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表示,干犯暴動罪屬嚴重罪行,有鑑於勞教中心的羈押時間較短,未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拒絕辯方相關要求,並押後黃的判刑至本案審訊結束後,才作處理。

被告劉頴匡。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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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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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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