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等15人被捕,黃子悅等9人在案件開審前承認暴動罪,3月7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案情。暫委法官崔美霞押後判刑,以待同案被告審訊完結,9名認罪被告須還押至4月26日再提訊。案情指,示威者在彌敦道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等物,警方當晚在圍捕行動中拘捕9名被告,其中黃子悅在彌敦道近碧街交界逃跑時被警員追上及制服。
9名認罪被告包括:翁芷茵(19歲)、周耀天(22歲)、鍾永祥(45歲)、蘇浩然(25歲)、孫嘉豪(22歲)、曾紹鵬(21歲)、黃康瑜(22歲)、黃子悅(22歲)及王汶珊(28歲)。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有示威者進佔理大,警方在附近一帶佈防及封鎖理大,網上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同月18日約9時起,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出現示威活動,警方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及推進,期間不斷遭示威者投擲物品。
及至10時半,大量示威者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聚集、與警方對峙,當中包括上述9人。有人築路障堵路,並投擲逾250枚汽油彈等,汽油彈引致行車道火光熊熊。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人群不果。及至近11時半,警方展開圍捕行動,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北逃跑,亦有人轉入碧街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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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被告分別在逃跑時被警截停和制服。1名警長當日看見大量示威者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逃跑,他追截至彌敦道近碧街交界時,看見黃子悅正在逃跑,警方其後追上及制服黃。黃當時戴頭盔、防毒面具、護目鏡等物,身穿藍色上衣和黑色長褲,她被鎖上膠手扣及後帶往臨時羈留區。
警方其後設立封鎖區,當晚共拘捕213人。案中有4名警員受傷,其中3名警員在驅散時因馬路上的汽油彈殘餘物、或電油而滑倒受傷,餘下1警則在制服示威者時,被對方手持的玻璃碎片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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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蘇浩然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枝雷射筆,獲法庭存檔。
同案6名被告鍾曜禧(34歲)、羅澤琛(19歲)、吳仲賢(18歲)、鄧建歡(27歲)、甄念賢(16歲)及李子聰(25歲)不認罪受審,控方將於3月8日下午處理開案陳詞。
黃子悅。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