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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7.1灣仔衝突認暴動罪 押後4月中判刑

5男7.1灣仔衝突認暴動罪 押後4月中判刑

5男7.1灣仔衝突認暴動罪 押後4月中判刑

2023年03月23日 13:36 最後更新:13:36

2019年7月1日,數百名示威者在灣仔集結、警方驅散期間,有示威者投擲雞蛋、水樽和煙霧彈等物,亦有人用雨傘襲警。9名男子涉案被捕,其中5男3月23日在區域法庭承認暴動罪。案情指有人呼籲集結,以中斷升旗儀式,示威者與警方爆發激烈衝擊,有人用膠帶將金屬欄綁成三角形及衝擊警方防線。案件押後4月17日判刑,以待兩被告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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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黎穎豪(20歲,學生)、陳景行(21歲,學生)、陳俊僑(21歲,遊戲中心職員)、黃家祈(30歲,室內設計師)及何宇軒(29歲,廚師),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黎另被控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個槌子;該罪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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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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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示威者與防暴警發生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者與防暴警發生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資料圖片

案情指,網上有人呼籲集結,中斷案發當日在灣仔金紫荊廣場的升旗儀式,警方沒有批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案發當日清晨5時起,灣仔演藝道與龍匯道交界開始有示威者聚集,警方在半小時後組成防線及發出警告。數百示威者佔據馬路,很多人戴頭盔和防毒面具等,他們叫口號和辱罵警員。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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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7時15分,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將綁成三角形的金屬欄杆推向警方防線,警方沿演藝道推進及驅散,有示威者投擲雞蛋、水樽和煙霧彈等,亦有人用雨傘襲警。示威者後撤龍匯道,有人將載有紙皮的鐵籠推至前排,阻礙警方行動。黃家祈在演藝道和龍匯道交界被制伏;其餘4人在龍匯道被制伏。

5人被捕後,在警誡下,黎稱只是想表達訴求;陳俊僑稱他無衝擊,無做違法行為,只是站立。5人被捕時,戴頭盔、防毒面具、手套等物;黎另攜有1個槌子。現場影像片段顯示,黎曾手持雨傘及指向警方,陳景行亦曾指向警方,何在示威者中與其他人交談,而黃則曾投擲水樽。

當日示威者與防暴警發生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示威者與防暴警發生衝突。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在庭上翻看現場片段,指看見黎穎豪持傘前進,而身邊有男子正用手推着黎,李官指着該男子,稱「呢啲就係我關注嘅極度暴力勇武派,推啲年青人出去」。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不涉及汽油彈或縱火,亦沒有人投擲磚塊,警方甚至毋須施放催淚彈,亦沒有警員受傷,認為案件嚴重程度屬低至中等。李官最終將判刑押後,及為黎索取教導所報告;另應辯方要求,為陳景行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當日大批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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