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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理大暴動案判囚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沒出錯

2男理大暴動案判囚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沒出錯

2男理大暴動案判囚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沒出錯

2023年03月23日 14:15 最後更新:14:16

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魏救趙」行動中,9名男女涉於佐敦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其中兩男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各自被判監38個月,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3月23日頒布判詞指,二人如有「清白原因」解釋他們為何滿身裝備到場,理應出庭自辯並接受控方的盤問,而原審法官已指明二人沒有合法理由或需要留在現場的證據,整案分析亦鉅細無遺,沒有任何地方出錯,故駁回兩男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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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申請人陳子謙(案發時 26 歲)及黃適哲(案發時 20 歲)被控與另外七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在沒有足夠的證據基礎下錯誤裁斷二人清楚知道案發地點附近已經發生暴動,蓄意裝備自己到場集結,想自己成為集結人群的一份子,鼓勵或支持其他集結等。二人在原審時力陳他們可能只是路過現場,上訴方又認為原審法官不能肯定二人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無法斷定二人進入暴動範圍的時間,若他們是在暴動結束後才到場,便不算參與本案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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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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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沙伯醫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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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適哲。資料圖片

黃適哲。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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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中提到,原審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出,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是從佐敦道或伊利沙伯醫院那邊或任何橫街進來加士居道,但肯定九名被告都是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並在速龍小隊開車驅散前已經留在加士居道的東行線或西行線有一些時間。彭官認為林官幾乎對每個可能出現的議題都作了極仔細的分析,林官排除了二人從佐敦道左轉進入或由志和街右轉進入加士居道的可能性,認為上訴方的說法沒有半點兒說服力。

伊利沙伯醫院。資料圖片

伊利沙伯醫院。資料圖片

彭官強調若然二人可解釋為何他們滿身裝備到場,便必須出庭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本案證據強而有力的推論。彭官另留意到林官在裁決理由中提到被告的深色衣著和逃跑的證據沒有舉證價值,彭官則指由於環境證據有份量,甚至非比一般的頂證力,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建議林官不必把有關衣著和逃跑證據拆開逐項分析。

黃適哲。資料圖片

黃適哲。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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