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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否認暴動等罪 控方指中環「和你lunch」片段確認各被告在場

9人否認暴動等罪 控方指中環「和你lunch」片段確認各被告在場

9人否認暴動等罪 控方指中環「和你lunch」片段確認各被告在場

2023年03月27日 18:00 最後更新:18:00

2019年11月12日中環「和你lunch」快閃集會,有示威者進行堵路,警方在驅散時拘捕多人,並分拆成3案處理。其中涉及9名男女的案件3月27日於區域法院開審,各被告否認暴動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惟其中兩名被告則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方開案陳詞提出,警方翻查片段後,確認各被告案發時均身處於現場,並認為正在參與暴動,另7人曾戴著口罩等以遮著面部。案件押後至28日續審。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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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葉柏亨承認的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50分時,有警員在現場被指派看守並押解葉前往瑪麗醫院,首先進行快速搜身,發現葉沒有攜帶電話、銀包及任何身份證明文件,當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時,葉表示沒有攜帶,於是向其查問身份證上的資料,葉多次保持緘默,拒絕回答。警員提醒葉有可能違反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行,再三詢問下,葉就向警員提供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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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家裕。

被告陳家裕。

被告陳家裕(左二)、黃穎恩(右二)、袁皓軒(右一)。

被告陳家裕(左二)、黃穎恩(右二)、袁皓軒(右一)。

另一被告吳栢明承認的案情指,警方在吳背囊内發現一部可正常運作的對講機,測試報告顯示它是一部操作正常的無線電收發器,須按照法例第106章 《電訊條例》第8(16)條的規定領取牌照,但吳並無領取相關牌照的記錄,案發期間,亦沒有電訊管理局批給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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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透露,自2019年6月起,香港各處發生頻繁的暴力示威活動,當中不少涉及傷人、破壞公有及私人財產和破壞社會安寧秩序,因應社會情況,政府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於2019年10月5日生效,案發的前一天開始,示威者發動「罷工」、「罷課」及「罷市」大三罷示威,到了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2日,示威者持續於全港多區進行暴力示威活動,與此同時,網上有人呼籲於午飯時間進行示威以癱瘓中環的交通,中午起數以千計的示威者響應號召佔據畢打街附近的街道,更拋擲磚塊在馬路上設置路障、築起傘陣等,及至下午約3時,一群示威者包括所有被告被截停及拘捕,故認為他們在暴動發生時,在其範圍內出現,都是正在參與暴動。

另從片段中,見到其中7名被告戴著口罩、圍巾及過濾式口罩用以遮蓋面部,往不同方向逃走,並開始除下口罩和身上的裝備。其中被告羅焯勇在卸下的背囊內,被發現多項物品,包括兩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兩根板手、一罐黑色噴漆及一盒螺絲工具,而被告黃穎恩在警誡會面下表示「當時我同我男朋友陳家裕準備去文華酒店拎返對情侶手鐲,途經德輔道中近畢打街嗰陣,當時條街已經有好多人,而因為我要經過呢班人先可以到文華酒店,但當時我聽到有好多人大叫有警察,同埋啲人喺咁跑,於是我同我男朋友就企埋一邊,之後啲警察嚟到就拉埋我同我男朋友,我同我男朋友咩都無做過。」

被告陳家裕。

被告陳家裕。

被告依次為葉廸舜(26歲,私人教師)、黃樂文(35歲,會計文員)、陳家裕(26歲,西餅師傅)、吳栢明(20歲,學生)、羅焯勇(22歲,社工)、黃穎恩(26歲,瑜珈教練)、陳憲(23歲,教師)、袁晧軒(24歲,學生)和葉柏亨(29歲)。全部人均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除陳憲及葉栢亨外,其餘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葉柏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即未能在警員18094的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吳柏明則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在置地廣場外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即無線電對講機;羅焯勇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罪,即管有兩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兩根板手、一罐黑色噴漆及一盒螺絲工具。

被告陳家裕(左二)、黃穎恩(右二)、袁皓軒(右一)。

被告陳家裕(左二)、黃穎恩(右二)、袁皓軒(右一)。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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