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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否認暴動等罪 控方指中環「和你lunch」片段確認各被告在場

政事

9人否認暴動等罪 控方指中環「和你lunch」片段確認各被告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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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否認暴動等罪 控方指中環「和你lunch」片段確認各被告在場

2023年03月27日 18:00 最後更新:18:00

2019年11月12日中環「和你lunch」快閃集會,有示威者進行堵路,警方在驅散時拘捕多人,並分拆成3案處理。其中涉及9名男女的案件3月27日於區域法院開審,各被告否認暴動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惟其中兩名被告則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方開案陳詞提出,警方翻查片段後,確認各被告案發時均身處於現場,並認為正在參與暴動,另7人曾戴著口罩等以遮著面部。案件押後至28日續審。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葉柏亨承認的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50分時,有警員在現場被指派看守並押解葉前往瑪麗醫院,首先進行快速搜身,發現葉沒有攜帶電話、銀包及任何身份證明文件,當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時,葉表示沒有攜帶,於是向其查問身份證上的資料,葉多次保持緘默,拒絕回答。警員提醒葉有可能違反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行,再三詢問下,葉就向警員提供個人資料。

另一被告吳栢明承認的案情指,警方在吳背囊内發現一部可正常運作的對講機,測試報告顯示它是一部操作正常的無線電收發器,須按照法例第106章 《電訊條例》第8(16)條的規定領取牌照,但吳並無領取相關牌照的記錄,案發期間,亦沒有電訊管理局批給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控方開案陳詞透露,自2019年6月起,香港各處發生頻繁的暴力示威活動,當中不少涉及傷人、破壞公有及私人財產和破壞社會安寧秩序,因應社會情況,政府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於2019年10月5日生效,案發的前一天開始,示威者發動「罷工」、「罷課」及「罷市」大三罷示威,到了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2日,示威者持續於全港多區進行暴力示威活動,與此同時,網上有人呼籲於午飯時間進行示威以癱瘓中環的交通,中午起數以千計的示威者響應號召佔據畢打街附近的街道,更拋擲磚塊在馬路上設置路障、築起傘陣等,及至下午約3時,一群示威者包括所有被告被截停及拘捕,故認為他們在暴動發生時,在其範圍內出現,都是正在參與暴動。

另從片段中,見到其中7名被告戴著口罩、圍巾及過濾式口罩用以遮蓋面部,往不同方向逃走,並開始除下口罩和身上的裝備。其中被告羅焯勇在卸下的背囊內,被發現多項物品,包括兩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兩根板手、一罐黑色噴漆及一盒螺絲工具,而被告黃穎恩在警誡會面下表示「當時我同我男朋友陳家裕準備去文華酒店拎返對情侶手鐲,途經德輔道中近畢打街嗰陣,當時條街已經有好多人,而因為我要經過呢班人先可以到文華酒店,但當時我聽到有好多人大叫有警察,同埋啲人喺咁跑,於是我同我男朋友就企埋一邊,之後啲警察嚟到就拉埋我同我男朋友,我同我男朋友咩都無做過。」

被告陳家裕。

被告陳家裕。

被告依次為葉廸舜(26歲,私人教師)、黃樂文(35歲,會計文員)、陳家裕(26歲,西餅師傅)、吳栢明(20歲,學生)、羅焯勇(22歲,社工)、黃穎恩(26歲,瑜珈教練)、陳憲(23歲,教師)、袁晧軒(24歲,學生)和葉柏亨(29歲)。全部人均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除陳憲及葉栢亨外,其餘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葉柏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即未能在警員18094的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吳柏明則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在置地廣場外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即無線電對講機;羅焯勇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罪,即管有兩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兩根板手、一罐黑色噴漆及一盒螺絲工具。

被告陳家裕(左二)、黃穎恩(右二)、袁皓軒(右一)。

被告陳家裕(左二)、黃穎恩(右二)、袁皓軒(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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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包圍立法會 赴台進修回港被捕認罪囚26個月

2024年03月21日 15:22 最後更新:16:09

2019年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一名28歲男子在台灣修畢學業,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本案為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的階段約34分鐘。

法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表示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將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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