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環球前執行董事曹貴子涉嫌串謀兩名前董事陳麗兒及陳毅凱,在2016年至2017年向董事局隱瞞收購信盈國際一事屬關聯交易,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作出虛假陳述2罪均罪脫。律政司27日早於高等法院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指2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並不知情,以致沒有對外披露關連交易。曹貴子一方反問「一個禮拜有7日,係咪我唔話你知一個禮拜有7日就係隱瞞呀?」上訴庭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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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彭寶琴撮述答辯方說法指控方案情邏輯上證據基礎均有錯誤,控方指董事局內所有人如知悉曹貴子於上市公司內的操作的話,必然知道曹貴子為實質董事,既然如此眾被告不可能、不需要亦不可能成功隱瞞其身份。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詞解釋指眾被告亦隱瞞曹貴子為信盈國際大股東,曹貴子為實質董事以及信盈國際大股東兩事並非人所共知,董事局內2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並不知情,以致不知悉收購屬關連交易,沒有舉行董事局會議,討論利益衝突以至對外披露關連交易,令投資者蒙在鼓裡。萬德豪堅稱公司為獨立個體,個別甚至大多董事知情也不能代表董事會,原審法官明顯事實裁斷有誤,以致裁斷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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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貴子代表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分析指本案關鍵在被告是否串謀不披露,以致董事局不知情,不知道收購屬關連交易,然而反駁指董事局內上上下下均清楚由曹貴子控制公司,為實質董事,反問「一個禮拜有7日,係咪我唔話你知一個禮拜有7日就係隱瞞呀?」王正宇續指眾被告作為個人無權對外作公佈,只有董事局有責任去公佈,故不公佈的話責任在董事局。加上王正宇指2016年時難以確定董事局是否視曹貴子為實質董事,如只視之為顧問,則收購當然不屬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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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歲商人曹貴子、46歲時任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及51歲時任公司董事陳毅凱,同被控於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隱瞞曹貴子持股信息或沒有披露康宏財務收購信盈國際屬一宗關連交易,以至康宏於一六年9月5日用超過8900萬元收購信盈國際。
由左至右:曹貴子、陳毅凱及陳麗兒
廉政公署早前展開貪污調查,揭發多人涉嫌在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串謀詐騙兩間保險公司及「洗黑錢」勾當,訛稱經手處理478份保單,騙取保險公司逾5200萬元佣金。同案女主謀及多名傀儡保險代理早前已被判囚,剩餘6名被告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斥各被告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利誘而犯罪,判各被告監禁12至21個月不等。
是次案件處理的6名被告為梁紫穎、毛詠嫻、羅雅穎、顏梓定、胡健良,江梓瑩。其中3名被告各否認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經審訊後裁定3人控罪均罪成,餘下3人早前已認罪,今一併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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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判刑時指,各被告串謀詐騙罪責並非相同,不應被視為與主謀串謀洗黑錢情況對等,各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背景良好,惜他們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主謀利誘而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
被告梁紫穎承認控罪,量刑起點為30個月,惟她及早認罪,在審訊中做控方證人,證供提及如何與主謀串謀詐騙永明公司,雖沒提及其他被告,但她影響同案被告認罪,再獲額外刑期扣減,總刑期為13個月。
毛詠嫻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但由於較遲認罪,酌情扣減四分之一。被告本應可更早判刑,但要等待其他被告審訊,再扣減1個月,總刑期為21個月。
羅雅穎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罪成。兩罪的量刑起點均為18個月,但涉及金額較其他被告少,酌情扣減2個月,兩罪總刑期為16個月,同期執行。
顏梓定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罪成,沒有刑期扣減,兩罪各判囚18個月,同期執行。
胡健良及早承認控罪,在審訊中作為控方證人。案中涉及「洗黑錢」金額為200多萬,兩罪的量刑起點均為24個月,扣減百分之五十後總刑期為12個月,同期執行。
「傀儡保險代理」呃5,200萬元佣金案,6人串謀詐騙洗黑錢罪成,判囚12至21個月。
江梓瑩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洗黑錢罪罪成,量刑起點為18個月。由於被告犯案時未達21歲,酌情扣減1個月,兩罪各判囚17個月,同期執行。
本案17名被告涉及共20項罪名,即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18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條。
女主腦盧彥樺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法官判刑時指,盧於案發時聯絡多人成為傀儡保險代理,並利用該等傀儡保險代理的銀行帳戶去處理有關保單收入,於案中扮演重要執行角色,最終判囚46個月;而多名被告早前已承認串謀詐騙或串謀洗黑錢罪被判囚11個月至22個月不等。
案件編號:DCCC 17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