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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不斷搞政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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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不斷搞政改了

2023年05月02日 18:38

政府公佈公佈完善地區治理改革方案,來屆區議會將由4成委任、4成間選、2成直選產生,未來由民政專員出任區議會主席,突出行政主導,開啟了地方行政撥亂反正的新一頁。

特首李家超形容以前「行錯路」,出現港版顏色革命,有區議員曾經提議大家攬住香港跳崖,他不容許區議員破壞香港整體利益,攬住任何一名市民跳崖。

討論區議會改革,我覺得有兩個重要問題:

1. 地方行政是工具還是目標?在香港回歸之前的殖民統治時期的百多年,港英政府從來沒有給予香港民主選舉,到了1979年,當英國人知道中國在1997年會收回香港之後,就急急腳在1982年推出區議會選舉,在1985年開始舉行立法局選舉,在香港埋下「民主抗共」的根苗。在英國人眼中,區議會選舉只是工具。

全國人大在1990年制定《基本法》,將區議會的發展撥亂反,在《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列明香港可以設立非政權性的地區組織,就地區事務諮詢,以及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基本法》的條文中,連「區議會」這三個字也沒有,更突出是「非政權性組織」。而在國家的憲制安排中,搞地區行政本身就是目標,要有諮詢和服務兩大功能,當中沒有什麼重大政治職能,更不能發展為民主抗共的踏腳石。

今次特區政府推出的區議會改革,強化地區治理,明顯是回歸《基本法》的初心。區議會不能政治化,不能成為培養出一大批顛覆政府份子的基地。

特區政府設定區議會直選議員的比例只有2成,採取雙議席單票制,在議員資格上加入審核機制,就等如加入制度性的安全閥,以維護國家安全為首要任務。

2. 不斷搞政改還是聚焦民生?坊間討論區議會的組成,其中一個觀點是若認為直選成份不足夠,未來還可以再增加。表面看,這個意見溫和折衷,但卻引來要不斷地檢討的期望。我認為無論是2021年的完善政制,以及2023年區議會改革,都不應該視為很快要檢討的權宜之計,這裡涉及幾個問題:

a. 政改本身就是動亂之源。香港已回歸26年,期間的幾場政改,都觸發動亂。2014年的佔中,明顯就是針對2015年的政改,反對派提出了所謂「真普選」的要求;2019年的黑暴運動,雖然是由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觸發,而參與者當時提出的所謂「五大訴求」,最後一項就是「真普選」。

過去每次做政制檢討都觸發動亂,特別是有人刻意利用街頭示威來逼政府進行激進改革,大家不得不承認,政改本身就是動亂之源。

b. 自由民主不是社會的唯一目標。以激進手法爭取普選者,全盤接受了美西方所灌輸的價值,以民主自由作為社會的唯一目標,更不惜犧牲其他所有的事情來去爭取。例如在社會上製造動亂脅逼政府,或者在議會上用拉布的方式去癱瘓政府。其實,除了民主自由之外,穩定發展也是社會重要的,甚至更為重要的價值。

香港與新加坡從來都有「雙城競爭」,香港的每年人均產值去到4萬多美元就停滯不前,2022年,香港人均產值4.9萬美元,而新加坡8.3萬美元,新加坡已遠遠超越了香港。香港之所以大落後於新加坡,主要因為本地政治卡著了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在香港完善政制之前,街頭有暴力示威,議會內有拉布,每年有過千億工程撥款批不出來,整個社會在不知不覺之間,付出重大代價,穩定和發展無從說起。

如今世界適逢大變,美國要阻止中國挑戰其全球霸權,壓制中國發展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所有涉及香港、台灣或者新疆的議題,無論是真議題還是假議題,都可以被美西方利用為攻擊中國的工具。香港的地方行政,就不要繞著美西方的民主論去轉,區議會不再成為激進政治的溫床,搞好地區服務,已經是邀天之幸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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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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